平阴县人民政府关于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划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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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阴县人民政府
关于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划定的公告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县水文设施设备管理,确保水文设施设备不受破坏,充分发挥水文工作在防汛抗旱、水资源管理和水生态保护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山东省水文管理办法》《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经平阴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依法划定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现公告如下:
一、水文监测设施
(一)陈屯水文站:直立式水尺4根、观测道路1处、自计水位计1处、观测站房1处、水准点2处、视频图像设施1处、断面标志牌2处。
(二)展小庄水文站:直立式水尺4根、观测道路1处、自计水位计1处、观测站房1处、水准点2处、视频图像设施1处、断面标志牌2处。
(三)李屯水文站:雷达水位计1处、钢管水位计台1处、水准点2处、测站标志碑1处。
(四)望口山水文站:雷达水位计1处、钢管水位计台1处、水准点2处、测站标志碑1处。
(五)东阿水文站:雷达水位计1处、钢管水位计台1处、测站标志碑1处。
二、保护范围
(一)水文监测河段周围环境保护范围:沿河纵向以水文基本监测断面为基线至上下游各500米,沿河横向左右以河道管理范围为边界。
(二)水文监测设施周围环境保护范围:水文监测设施及附属设施以监测场周围以外30米为边界、其他水文设施周边20米为边界。
三、保护要求
(一)依法加强对水文监测设施和监测环境保护,对划定范围内的水文测验河段、测报设施、测量标志、观测场地、站房、道路和通讯线路等设施设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擅自移动或擅自使用,不得干扰水文监测。
(二)在划定范围之内,禁止修建有碍水文监测建筑物及其他对水文监测有影响的活动;禁止种植有碍水文观测的树木、高秤作物;禁止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取土、挖砂、采石、淘金、爆破、停靠船只、倾倒垃圾等废弃物;禁止在监测断面取水、排污,在过河设备、水文观测场、监测断面的上空架设线路,危害水文监测设施安全、干扰水文监测设施运行。
(三)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迁移水文测站。因重大工程建设确需迁移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立项前,报请对该水文测站有管理权限的流域管理机构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本公告自2023年8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8年7月31日。
平阴县人民政府
2023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