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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文字解读:《关于划定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的公告》
11370124004209020U/2023-6515437
县政府办公室
2023-06-28

文字解读:《关于划定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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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能否得到有效保护,直接关系到水文水资源监测工作的正常开展和监测数据质量。近年来,国家、省、市就加强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多次下发通知,要求做好水文监测环境保护工作,但仍存在河道内实施各类建设项目问题,导致水文监测环境受到不同程度影响,水文监测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下降,对我县开展水情旱情监测预警、有效防御水旱灾害等工作造成不利影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工作要求,更加有效保护水文监测环境,推动我县水文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山东省水文管理办法》《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对我县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进行划定。

二、决策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山东省水文管理办法》《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等文件,加强我县水文设施管理,确保水文设施设备不受破坏,更好发挥水文工作在防汛抗旱、水资源管理和水生态保护中的重要技术支撑作用。

三、出台目的

对标《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进一步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工作要求,更加有效保护水文监测环境不受破坏,提升水文监测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推动我县水文事业高质量发展。

四、重要举措

为推进水文事业高质量发展,《公告》分了3个部分:

1.明确了水文监测设施内容,包括水位计、水尺、断面桩、水文图像设施、测站标志、护坡等水文站监测设施数量。

2.明确了水文监测河段周围环境保护范围和水文监测设施周围环境保护范围。

3.明确了对水文设施的管理和保护要求,禁止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一些违法活动。

 五、关键词诠释

水文监测环境:是指为确保准确监测水文信息所必需的县域构成的立体空间。

水文监测设施:是指水文站房、水文缆道、测船、测船码头、监测场地、监测井(台)、水尺(桩)、监测标志、专用道路、仪器设备、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附属设施等。

六、执行上级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依法保护水文监测环境。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标准划定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并在保护范围边界设立地面标志。本次《公告》的出台是对上级法规政策的具体执行。


解读机构及联系方式

解读单位:济南市水文中心

解读联系人:赵钰

联系电话:0531-66580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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