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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平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阴县废弃汽车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11370124004209020U/2023-6522473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平政办字〔2023〕7号
县政府办公室
2023-08-29
2023-08-30
有效

平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阴县废弃汽车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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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平阴县废弃汽车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平政办字〔2023〕7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平阴县废弃汽车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平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8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平阴县废弃汽车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为扎实推进废弃汽车专项治理工作,按照《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废弃汽车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济政办字〔2023〕27号)要求,结合平阴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严格落实国家和省市部署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先易后难、分类处置、标本兼治、长短结合、市场化和法治化结合”的原则,依法依规开展废弃汽车专项治理工作,着力解决废弃汽车侵占公共资源、影响市容市貌、存在的安全和环境隐患问题,建立健全长效治理机制,实现废弃汽车管理制度化、常态化、长效化。

二、主要任务

(一)开展全县专项执法整治行动

1.整治对象。对长期占用公共空间且无人使用和维护,具有车身灰尘遍布、外观残破、部件缺失、轮胎干瘪、轮毂锈蚀、未悬挂号牌等明显弃用特征的废弃汽车进行集中清理整治。

2.整治范围。对全县建成区内废弃汽车进行全面排查摸底,重点排查建成区内公共道路、背街小巷、公共绿地、市政桥梁下、闲置空地、居民小区等公共区域,确保不留死角。

3.整治期限。按照全市统一安排,在全县范围内集中组织开展废弃汽车专项执法整治行动,2023年12月底前完成。

(二)工作安排

1.全面排查阶段(2023年9月10日前完成)。坚持“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的原则,严格按照不漏“一车一处”的要求,组织有关部门、属地乡镇(街道)、村居(社区)开展废弃汽车排查,全面动员部署、广泛宣传发动、全面排查摸底,对废弃汽车拍照取证,“一车一档”建立档案,建立排查车辆信息清单,登记停放地点、车辆号牌、品牌类型、破损程度等信息,及时掌握车辆处置情况。

2.自行清理阶段(2023年9月11日至10月31日)。根据排查车辆信息清单,各责任部门汇总后交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查询核对车辆综合及关联信息,通过“车找人”的方式对废弃汽车进行确认,进一步确定废弃汽车所有人、联系方式、家庭地址等,各责任部门负责告知车辆所有人对废弃汽车进行自行清理。对车辆所有人信息不明确而无法通知的,或者信息明确但通知车辆所有人后未按照通知时限清理的废弃汽车,通过媒体公告、张贴废弃汽车限期清理通知书等方式通知车辆所有人,督促其限期清理。

3.分类处置阶段(2023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组织有关执法部门根据排查的废弃汽车停放地点、车辆状态等情况依法依规分类处置。

⑴对道路范围外停放、影响城市市容环境的废弃汽车,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据市容环境管理有关规定,组织引导车辆所有人自行清理和依法进行处置。对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通知车辆所有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和《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车辆报废和注销登记。车辆所有人明确放弃车辆、同意委托报废处置的,依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进行处置。车辆所有人拒绝办理报废和注销登记的,依据相关领域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等规定进行处置。

⑵对道路范围内违法违规停放的废弃汽车,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等规定进行处置。对上道路行驶的拼装车辆、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规定进行处置。

⑶对停车场、路内停车泊位内的废弃汽车,由停车主管部门、停车管理单位组织引导车辆所有人自行清理和依法处置。

⑷对无法确认车辆所有人或无法与车辆所有人取得联系的废弃汽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置。

⑸对涉嫌盗抢骗、走私或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废弃汽车,依法移交办案单位处置。

(三)建立废弃汽车长效治理机制

废弃汽车专项执法整治行动结束后,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法定职责加强废弃汽车长效治理机制建设。

1.建立废弃汽车常态化执法监管机制。各有关部门依职责将废弃汽车治理纳入城市治理日常工作,建立健全废弃汽车定期巡查、部门联动、信息共享、分类处置等工作机制。加强对废弃汽车执法监管的督导,将废弃汽车执法监管纳入城市市容环境治理相关考评体系,不断巩固深化专项整治成果,推动废弃汽车专项执法整治和常态化执法监管有序衔接。实施智能化监管,及时掌握全县车辆停放动态信息,实现废弃汽车投诉受理、核查建档、分类处置、结果反馈、督办考评等全链条信息化管理。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按程序制定(修订)相关法规、规章,明确废弃汽车监管职责、处置程序等,为废弃汽车执法监管提供法律保障。(县公安局、县城管局、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县交通运输局、县司法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健全报废汽车回收利用体系。加大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用地等方面的支持力度。依法做好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工作,及时向社会发布取得资质认定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名单、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积极引导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优化布局、提升服务质量并为群众提供专业化、便利化的报废汽车回收服务。探索通过以旧换新等方式,引导群众主动报废汽车并交由正规渠道处置。加大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的综合监管力度,严格《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的出具和使用,依法严厉打击非法拆解行为,持续规范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秩序。推动落实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县商务事业发展中心、县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平阴分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发展改革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交通运输局、县自然资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加强汽车使用全生命周期信息管理。强化汽车销售、登记、维修、二手车交易、报废回收管理部门与执法监管部门间沟通协作,及时共享相关车辆信息,为废弃汽车治理工作提供信息化支撑;根据国家汽车使用全生命周期管理信息交互系统和认证配件、再制造件等信息查询系统建设情况以及有关工作部署要求,积极推动信息整合,加强汽车使用全生命周期信息互联互通和交互共享。(县发展改革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商务事业发展中心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责任分工

建立平阴县废弃汽车治理工作协调机制,县发展和改革局牵头,县委宣传部、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平阴分局、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县城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商务事业发展中心、县市场监管局、平阴县人民法院等为成员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主要负责同志为召集人,其他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成员。主要负责组织全县废弃汽车治理工作,统筹协调解决有关问题,重要情况及时向县政府请示报告。协调机制办公室设在县发展和改革局,定期调度各镇(街)、成员单位工作进展等情况,整理汇总后报送县政府和市发改委。

(一)落实镇(街道)主体责任。各镇(街道)是专项执法整治行动的具体实施主体,要将废弃汽车专项执法整治行动纳入各镇(街道)2023年重点工作计划,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专项执法整治行动方案,建立协调推进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和时间安排,定期调度工作进展,及时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强化对废弃汽车专项执法整治工作的指导和监管,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专项执法整治行动。

1.县发展改革局负责组织制定平阴县废弃汽车治理工作方案,明确整治工作目标,分解工作任务;统筹协调有关部门推进废弃汽车治理相关工作;配合国家、省、市做好汽车使用全生命周期信息管理系统建设。

2.县公安局负责对违法停放在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包括道路上停车泊位)等道路范围内的废弃汽车实施排查清理;配合各责任部门做好废弃汽车排查车辆信息比对、有关公告及登记造册工作;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对上道路行驶的拼装车辆及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依法进行处置;依法打击妨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行为及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内涉黑涉恶犯罪行为;配合国家、省、市做好汽车使用全生命周期信息管理系统建设。

3.县城管局负责指导城市道路范围外公共绿地、市政桥梁下、闲置空地等公共区域影响市容环境的废弃汽车排查治理工作。

4.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负责指导物业服务企业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物业管理小区内公共区域(不含规划车位、车库)废弃汽车排查治理工作。

5.县委宣传部负责做好废弃汽车治理活动的宣传工作。

6.县财政局负责依据现行财政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对废弃汽车专项治理工作予以经费支持。

7.县商务事业发展中心负责健全报废汽车回收利用体系;负责向社会发布我县取得资质认定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相关信息;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会同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打击非法回收拆解报废汽车行为;配合国家、省、市做好汽车使用全生命周期信息管理系统建设。

8.市生态环境局平阴分局负责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实施环境污染防治监管,依法依规查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环保违法违规行为,配合做好健全报废汽车回收利用体系工作。

9.县市场监管局负责依法查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非法拼装车辆等违法行为,配合做好健全报废汽车回收利用体系工作。

10.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推动落实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工作,配合做好健全报废汽车回收利用体系工作,配合国家、省、市做好汽车使用全生命周期信息管理系统建设。

11.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加强营运性道路运输车辆市场准入、退出管理,对已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营运车辆,依法注销车辆营运证;负责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进行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打击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承修已报废机动车或擅自改装机动车等违法经营行为;配合做好健全报废汽车回收利用体系工作,配合国家、省、市做好汽车使用全生命周期信息管理系统建设。

12.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协调保障我县废弃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用地需求。

13.县司法局负责按照年度立法计划做好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的合法性审查及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备案审查工作。

14.平阴县人民法院负责审理废弃汽车治理相关案件。

四、工作要求

(一)严格落实责任。各镇(街道)要落实属地责任,加大对治理工作的资金保障力度,确保有力有序有效做好废弃汽车治理工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结合省、市、县工作部署和职能分工,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县城管局、县公安局、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等部门要按照相关职责细化专项执法整治工作的监督考评要求,做好执法指导工作,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二)稳妥有序实施。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废弃汽车治理工作的复杂性,既推动治理工作取得实效,又切实维护车辆所有人合法权益。细化明确行政执法程序,完善异议申诉机制,制定社会稳定风险防范化解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防止执法简单化、“一刀切”、层层加码。畅通废弃汽车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认真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

(三)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新媒体等开展废弃汽车治理宣传工作,耐心细致为群众做好政策解读,普及废弃汽车危害知识,引导群众关心关注、支持配合、积极参与到废弃汽车治理工作,形成多元共治、良性互动的治理氛围。

(四)做好信息报送。建立废弃汽车治理重点工作月报送机制,自整治行动开始之日起,各镇(街道)、县直有关部门每月8日前汇总整理上月专项执法整治行动情况(包括印发政策文件、建立协调机制、法律法规修订、开展活动以及取得的工作成效、典型案例和经验做法等)报县废弃汽车专项治理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2023年年底前将专项执法整治行动完成情况报送至县废弃汽车治理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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