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阴县人民政府关于禁猎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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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阴县人民政府
关于禁猎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
为有效保护我县陆生野生动物资源,遏制乱捕滥猎行为,有效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全面禁猎陆生野生动物。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猎区:平阴县行政区域。
二、禁猎期:全年为禁猎期。在禁猎区、禁猎期内,禁止使用任何工具和方式猎捕、杀害陆生野生动物,禁止破坏、干扰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及栖息地活动。
三、禁猎对象: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山东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四、禁猎工具:禁止使用军事武器(制式枪械)、体育运动枪支、气枪(气压弹射装置)、毒药、麻醉药(枪)、爆炸物、排铳(火药枪)、玻珠枪(电击枪)、铁夹、吊杠、滚笼、排刺、猎套、猎夹、电网(其他电击工具)、网套、地枪(地弓)、弓箭、弩、弹叉(弹力弹射式装置)、弹弓、标枪、粘网、高频声波装置和其他非人为直接操作并危害人畜安全的捕猎装置等工具猎捕陆生野生动物。
五、禁猎方法:禁止采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猎狗追击行猎、枪击、投掷利器、火攻、烟熏、水淹、投毒、麻醉、犬捕、鹰抓、声音诱捕、电子诱捕、设置陷阱、网捕、捡蛋、捣巢、挖洞、电击装置和设置非人为直接操作并危害人畜安全的狩猎装置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的除外。
六、法律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及本通告规定,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因科学研究、疫病防控、航空安全保障等法定特殊情形确需猎捕的,应依法申办批准手续,严格按照已审批的捕猎方式和捕猎工具进行捕猎。
本通告自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11月30日。通告执行期间,遇有国家、省、市政策调整,按照新政策、新规定执行。
平阴县人民政府
2026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