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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文字解读《平阴县人民政府关于禁猎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
索引号
11370124004209020U/2026-6756272
发文单位
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6-10-14

文字解读《平阴县人民政府关于禁猎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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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背景

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野生动物对于维护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平阴县地处黄河下游,湿地资源丰富,是众多野生鸟类和陆生动物的重要栖息地。近年来,随着我县生态环境持续向好,野生动物种群数量不断增加。为进一步筑牢生态安全屏障,适应当前野生动物保护新形势,同时贯彻落实2023年5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关于禁猎区和禁猎期划定、禁用工具公布等最新法律规范,确保我县禁猎管理制度与上位法有效衔接,为基层行政执法提供更加精准、合法的依据,对我县2021年1月10日以县政府名义发布《平阴县人民政府关于禁猎野生动物的通告》(以下简称原《通告》)进行了修订完善,重新制定出台了《平阴县人民政府关于禁猎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

二、决策依据

该《通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借鉴其他县市区的经验,结合平阴县实际情况,起草了《通告》征集意见稿,通过政府网站对外进行了公示。公开征求公众和部门意见后,起草了《通告》送审稿。按照程序,平阴县自然资源局对《通告》进行了合法性初步审查,并牵头组织专业人士对拟发布的《通告》开展了风险评估;经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报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决策过程符合法定程序要求。

三、出台目的

平阴县域内有包括湿地公园、自然保护区在内的多个野生动物栖息地,有众多受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通告》的发布,为野生动物保护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有效保护我县野生动物资源,同时也体现了政策的延续性,对保护野生动物,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保障人类健康和经济繁荣、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四、重要措施

《通告》与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相衔接,保持了禁猎制度的连续性,主要内容包括:

(一)通告禁猎区域,禁猎期划定拥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对不具备划定自然保护地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划定禁猎(渔)区、规定禁猎(渔)期等措施予以保护。

(二)划定禁猎区域,规定禁猎时期是我县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安全的客观需要。平阴县境内是众多野生候鸟类的重要的迁徙通道,并有许多野生动物的重要栖息地,为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维护生态安全,根据县域实际情况,继续将平阴县行政区域全域划定为禁猎区,实现县域陆生野生动物全域保护。全年划定为禁猎期。

(三)禁猎保护对象的范围。禁猎保护对象是指全县区域内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和《山东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内受保护的野生动物,并不包括所有的野生动物。

(四)通告第四项中禁用猎捕工具种类更加细化。结合近些年来发生的野生动物案件,针对在非法猎捕过程中出现的新装置,在原通告的基础上统一规范文字表述,进一步明确了全域内禁止使用的装置种类,为执法过程中提供了更为详细的依据。

(五)通告第五项中明确禁止猎捕方法,对特殊情况作说明。禁止猎捕方法原则上沿用原有管理规定,结合新《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禁猎方法,并优化规范表述。针对一些特殊情况,合法猎捕在原有《通告》的基础上,做了进一步完善。

(六)通告第六项中明确了法律责任主体。在通告中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是行政执法主体,可以依法行使行政处罚;刑事执法主体是司法机关。对法定特殊情况确需猎捕的,作了明确说明。

五、新旧政策差异

《通告》与原《通告》相比,既保持了禁猎制度的连续性,又与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相衔接,内容更加规范,更加完善:

(一)在《通告》第二项禁猎期内,新表述为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及栖息地活动,与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二条表述一致;原《通告》为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场所及生存环境。

(二)在《通告》第五项禁猎方法中,增加了但因物种保护、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以及植保作业等除外的特殊情况,内容更完善,与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表述一致;原《通告》中没有这项内容。

(三)在《通告》第六项法律责任中,对特殊情形确需猎捕的,除强调应依法申办批准手续,还增加了要严格按照审批的捕猎方式和捕猎工具进行捕猎,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原《通告》中没有这项内容。

(四)在《通告》第七项中,明确了《通告》施行的起止时间及特殊情况,符合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原《通告》中表述为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5年。

六、坚持政策延续性,明确文件时效及新旧衔接

本《通告》严格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年修订版)等上级法律法规精神,并在结合平阴县实际的基础上进行了本地化细化落实,主要呈现以下特色:

一是禁猎范围实现“全域化”,严于部分上级底线要求。新《野生动物保护法》授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划定禁猎区。平阴县基于境内湿地公园、候鸟迁徙通道众多且分布广的特点,将全县行政区域“全域”划定为禁猎区,实行全年禁猎。这不仅是落实上级法定要求,更是平阴作为生态涵养区,对野生动物栖息地实施最高级别保护的本地化举措。

二是执法依据更加“精细化”,有效补充上位法实操性。上位法对禁用工具做了原则性规定。本《通告》在衔接上位法的基础上,针对近年基层执法中查获的新型作案装置,进一步细化了禁用猎捕工具名录(如明确禁止使用捡蛋、捣巢、弹弓等),极大增强了基层林业、公安部门一线执法的可操作性和精准度。

三是特殊例外管理“规范化”,严格对标上级法律授权。 针对《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三条新增的“因物种保护、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等例外情形,本《通告》严格对标上级规定予以明确,但同时增加了“必须严格按照审批的捕猎方式和捕猎工具进行”的约束条款,确保科研与保护工作合法合规,严防以科研之名行非法猎捕之实,体现了政策的严谨性。

七、解读机构及咨询方式

解读机构:平阴县自然资源局

联系方式:0531-87869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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