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阴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签证管理办法和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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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平阴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签证管理办法和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
平政办发〔2016〕12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平阴工业园区,县政府有关部门:
《平阴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签证管理办法》和《平阴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平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24日
平阴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签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规范工程变更行为,防止变更的随意性,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避免出现“概算超估算、预算超概算、决算超预算”现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平阴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以《平阴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二条所规定的资金来源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施工合同签订后,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单价和价格作价结算,除不可抗力外,原则上不得进行工程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真实、经济和及时的原则,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工程变更具体包括:
(一)工程设计变更;
(二)涉及工程费用增减的施工组织设计变更;
(三)材料与设备的换用;
(四)无价材料价格及暂定价的签证;
(五)工程量和费用的增减;
(六)工程质量标准的改变;
(七)其它实质性变更。
施工合同价在100万元以下、实行工程总价包干的工程项目,原则上不予签证。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县政府投资项目签证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签证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工程变更签证工作。
县签证领导小组由县发改委、审计局、财政局等相关部门组成,县发改委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变更范围类型
第六条 不可预见工程变更。主要包括:
(一)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照现行工程项目规范正常进行规划、可研、设计、评审、立项后,新出现隐蔽的、不可预见的等非主观因素导致较大变化,为保证工程整体功能而必须增加工程内容的变更;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因不可抗力或法律、法规、规章变化,为保证工程整体功能而必须增加工程内容的变更。
第七条 人为原因导致的变更。因非客观原因,即因项目建设单位、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重大过失或故意引起的工程变更。
第八条 主动变更。因提高项目建设标准、调整项目规模、提升整体档次等原因引起的变更。
第四章 审批权限
第九条 不可预见工程变更,由县签证领导小组进行现场确认,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副县长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人为原因导致的变更,由项目单位在界定完责任方责任及处理意见并经分管副县长同意后,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后实施。
第十一条 主动变更原则上不予审批。特殊情况确需实施的,由分管副县长召集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意见,报县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后实施。
第五章 办理程序
第十二条 工程变更申请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共同提出。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经核验设计施工图纸、招标文件,认为确需发生工程变更的,填写工程变更签证申请单,经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向县签证领导小组(径送县发改委)提交书面变更申请。签证申请应说明变更原因、变更工程量、变更价格等内容,并附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 下列情况,工程变更申请不予受理:
(一) 不属于变更签证内容的;
(二) 自行变更施工完成后申请补办变更手续的;
(三) 县签证领导小组认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工程变更签证受理后,县签证领导小组应在3个工作日内到项目变更现场进行确认,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五条 工程变更经同意后,项目建设单位应于5个工作日内持变更签证相关资料径送县审计局进行审核。审核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出具审核意见。审核时限确有必要延长的,需经县签证领导小组批准,延长时间最长不超过5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审核完成后,建设单位应会同施工单位填写工程变更签证审批单(一式六份),同时需附送如下资料:
(一)经设计和监理等单位签字认可的工程变更单及附件资料;
(二)工程变更预算单及工程量计算表;
(三)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适用变更的条款,变更前、后的施工图;
(四)其它相关资料。
变更签证单不得随意涂改,且必须注明日期。不得用直接在施工图上修改签字的形式来代替工程变更签证单。
第十七条 如出现危及人身安全或工程相邻财产安全等突发紧急情况时,项目建设单位可召集由县签证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参加的紧急会议,商定处理方案,形成书面意见后,边实施边报批。
第十八条 变更签证手续办理完成后,报县签证领导小组备案。
第六章 隐蔽工程的签证
第十九条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工程量计算应当在分项工程被隐蔽前完成复核,提供有明显尺度的影像资料及附详图和工程量计算式,并由经办人和复核人签字。复核应签署具体意见,禁止仅签原则性意见或只签名无具体意见。
第七章 变更签证的费用调整
第二十条 发生工程费用增减的,单价或费率应执行中标价;合同价外新增项目的单价,应由施工单位根据招标文件相应基础价、国家和省有关计价规定及中标下浮率重新组价,重组后的单价经项目建设单位同意,报县审计局审核确认。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县签证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当进入施工现场,核实工程签证内容,如发现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移交相关部门查处违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 各类未按规定程序报批、先实施后报批、变更申请未经批准的新增工程,因工程变更造成工程款增加的,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县政府不予支付;造成工程款减少的,所减少的资金在工程结算时予以扣除;因工程变更影响工程质量,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属于过失或故意造成的工程变更,由县监察部门牵头调查,依法依规追究项目建设单位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责任;由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重大过失或故意,造成工程量变更而增加投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并公告,有弄虚作假等严重情况的,将不良行为上报省市相关部门,实行市场禁入。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附件:1.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签证申请单
2.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签证审批单
附件1
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签证申请单
编号 : 时间: 年 月 日
项目名称 | ||||||
变更事项 | ||||||
变更原因 | ||||||
本 次 变 更 | 预计变更工程量 | 变更前 | 增(+)减(-) | |||
变更后 | ||||||
预计变更金额 | 变更前 | 增(+)减(-) | ||||
变更后 | ||||||
累计变更 | 次数 | 占合同价的比例(%) | ||||
金额 | ||||||
相关方意见 | 施工单位意见:
项目经理(签字): 年 月 日 | 建设单位意见: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
监理单位意见:
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年 月 日 | 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
附件2
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签证审批单
编号:
工程名称 | 变更日期 | ||||||
变更原因 | |||||||
变 更 内 容 | 变 更 前 | 工程量 | |||||
单 价 | 合 价 | ||||||
变 更 后 | 工程量 | ||||||
单 价 | 合 价 | ||||||
此项变更工程款增(+)减(-) | 该工程变更 累 计 | 次 数 | |||||
工 程 款 增(+)减(-) | |||||||
占合同价的 比重(%) | |||||||
施工单位意见:
项目经理(签字): 年 月 日 | 建设单位意见: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
监理单位审核意见:
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年 月 日 | 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
签证领导小组意见 | 县发改委意见: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县审计局意见: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
县财政局意见: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
县政府意见 | 分管县长: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县 长: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备注:1、本表一式六份。2、填写本表时要附工程变更清单。3、本表办理完毕后报县签证领导小组备案。4、编号原则:年份(四位,例:2011)——序号(三位,例:001、065)。
平阴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行为,保证财政性资金真实、合法、有效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审计署《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平阴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审计、项目预(概)算执行审计和项目竣工决算审计,以及对施工、勘察、设计、监理、供货等单位与项目建设有关的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的审计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应当坚持依法审计、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四条 县审计局是我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的主管机关,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各单位不得自行委托相关机构或人员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县发改委、财政局、住建委、农业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等政府投资项目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并协助县审计局实施审计监督工作。
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供货等单位应当接受审计监督。
第五条 县审计局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具备相关专业知识人员或通过公开招标及其他方式选聘具有相关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协助、参与审计工作,并加强对外聘人员及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保证审计质量。
第六条 被审计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县审计局依法作出的审计结论。审计结论性文书对与政府投资项目直接相关的单位具有约束力,应作为评价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的依据。
第二章 审计内容
第七条 审计监督采取事前、事中、事后审计相结合的方式,对重大投资项目的前期准备、建设实施、竣工结算、决算进行全程跟踪审计;对项目的预算、招标控制价、工程变更、工程进度款、工程尾款、竣工结算、竣工决算等进行日常监督;对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供货等单位与项目建设有关的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审计监督,并对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进行评价。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应根据需要对项目可行性、项目管理、成本控制、投资效果等进行绩效审计和评价。项目单位应按县审计局要求,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相关资料。
第九条 项目单位依照批准的概算、施工图、相关规范、文件规定和政策等编制项目预算后,应向县审计局提出项目预算审计申请,并提报以下材料:
(一)政府投资项目预算审批意见单;
(二)投资概算审批单复印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三)预算书、工程量计算书、价款分析、图纸、预算编制依据等;
(四)相关会议纪要;
(五)县审计局要求的其他资料。
县审计局应在相关材料备齐送审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签批意见。未经审计,不得列入项目预算支出计划。
第十条 使用招标控制价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在招标文件发布时间前20日,向县审计局提出招标控制价审计申请,并提报以下材料:
(一)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控制价审批意见单;
(二)政府投资项目批准文件、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概(预)算审批单复印件;
(三)工程量和价款计算书、单价测算、工料分析、项目完整图纸、招标控制价的编制依据等资料;
(四)招标代理机构资质、业务范围等情况;
(五)相关会议纪要;
(六)县审计局要求的其他资料。
县审计局应在相关材料备齐送审之日起20日内审核完毕,签批意见。未经审计,不得进行招标。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申请拨付项目工程进度款,经县财政局或相关单位出具意见后,报县审计局审核,并提报以下材料:
(一)政府投资项目工程资金拨付审批意见单(进度款);
(二)上期进度款审批单复印件、合同文件、项目进度证明;
(三)县审计局要求的其他资料。
县审计局应在相关材料备齐送审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核,并会同县财政局或相关单位提出付款建议。未经审计,不得拨付工程款。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申请拨付工程尾款,经县财政局或相关单位出具意见后,报县审计局审核,并提报以下材料:
(一)政府投资项目工程资金拨付审批意见单(尾款);
(二)工程结算或竣工决算审批意见单、竣工(交工)证明;
(三)县审计局要求的其他资料。
县审计局应在相关材料备齐送审之日起10日内审核完毕,提出意见。未经审计,不得拨付工程尾款。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根据工程签证审批权限批准,经发改委同意后,项目单位应向县审计局报审变更签证,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签证单;
(二)工程量计算书、价格分析、价格依据;
(三)变更前后照片或资料、变更图、会议纪要、招投标文件等资料;
(四)县审计局要求的其他资料。
县审计局应在工程签证管理办法规定的时限内审核完毕,提出意见。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单位应在30日内向县审计局提出竣工结算或竣工决算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结算审批意见单或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审批意见单;
(二)立项批准文件、土地证、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环评手续、竣工验收报告;
(三)概(预)算和进度款审批单复印件、财务决算、报表、账簿、凭证、资金拨付及使用情况,以及其他与项目有关的财务资料;
(四)与项目有关的完整图纸;
(五)招投标文书,材料采购、设备及其他采购等完整资料;
(六)设计、招投标、监理、施工等完整合同;
(七)项目结算、设计变更、签证、工程量计算书、单价测算、工料分析等,以及其他影响工程结算价款所有资料;
(八)项目建设情况的工作总结;
(九)图纸(规划、施工和竣工图等)、结算书、工程量计算书、单价测算、工料分析等,除提供纸质资料外,须提供电子版资料;
(十)县审计局要求的其他资料。
县审计局应在相关材料备齐送审之日起3个月内进行审计,提出审计结论。未经审计,工程拨付款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70%。
第十五条 对于全程跟踪审计的政府投资项目,除项目的概算、预算、招标控制价、工程进度款、工程尾款、 工程变更、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等应经县审计局审核外,其他事项的审核按县审计局的跟踪审计要求和内容进行操作。
县审计局在全程跟踪审计中,可以根据需要及政府投资项目进度、具体审计事项进展情况,分阶段、分事项提出审计结论性文书及审计建议,各相关单位应当将审计建议落实情况及时向县审计局反馈。
第十六条 县审计局应在本办法规定的期限内出具审计结论性文书,确有必要延长审计期限或因故延长的,经县审计局负责人批准后,通知项目单位。
第十七条 其他需要审计监督的项目,根据《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规定实施。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应按照县审计局的要求报送有关文件、资料,并对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拒绝、阻碍审计的,由县审计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和处罚。
第十九条 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应忠于职守,严格执行审计工作纪律。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被审计单位、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个人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结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被审计单位、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个人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结论不服的,可以提请县政府裁决,县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镇、街道等利用本级财政进行的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本办法发布之日前未审结的项目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1.政府投资项目日常审计监督办理流程
2.政府投资项目预算审批意见单
3.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控制价审批意见单
4.政府投资项目工程资金拨付审批意见单(进度款或尾款)
5.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结算审批意见单
6.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审批意见单
附件1
附件2
政府投资项目预算审批意见单
送审单位(公章) |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 登记号: 年第 号 | ||||
项目单位申报情况 | 项目名称 | 项目地址 | ||||
项目法人 | 法人代表 | |||||
联系电话 | ||||||
财务主管 | 联系电话 | |||||
项目类型 | ||||||
资金来源 | ||||||
项目简介 | ||||||
设计单位名称 | ||||||
预算值 | 施工图预算 | |||||
其他费用 | ||||||
县审计局意见 | ||||||
备注 | ||||||
注:①本表登记号由审计局填写;②本表一式四份。 | ||||||
附件3
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控制价审批意见单
送审单位(公章) |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 登记号: 年第 号 | |||||
项目名称 | 项目单位 | ||||||
送审值 | 送审时间 | 联系人及电话 | |||||
代理机构 | 代理资质 | 造价主编人 | |||||
县 审 计 局 意 见
| |||||||
备注 | |||||||
注:①本表登记号由审计局填写;②本表一式四份。 | |||||||
附件4
政府投资项目工程资金拨付审批意见单
(进度款或尾款)
送审单位(公章) | 申请时间: | ||
项目名称 | |||
拨款单位 | |||
收款单位 | |||
资金事项 | |||
项目形象进度 | |||
结算审定值 | 合同期数 | ||
已拨付金额 | 已拨付期数 | ||
申请金额 | |||
拨款单位意见 | |||
县审计局意见 | |||
分管副县长批示 | |||
常务副县长批示 | |||
县长批示 | |||
备注 | |||
注:此表经县政府领导签批完成后,财政部门或相关单位要返回审计局一份原件或复印件盖章一份。 |
附件5
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结算审批意见单
送审单位(公章) |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 登记号: 年第 号 | |||||
项目名称 | |||||||
项目单位报审事项 | 竣工验收情况及证明材料 | ||||||
合同值 | |||||||
变更值 | |||||||
报审值 | 施工费 | 其他费用 | |||||
资金已拨付金额 | |||||||
其他 | |||||||
县审计局意见 | |||||||
备注 | |||||||
注:①本表登记号由审计局填写;②报审的单项工程较多,项目单位可附明细表;③本表一式四份。 | |||||||
附件6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审批意见单
送审单位(公章) |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 登记号: 年第 号 | |
项目名称 | |||
竣工验收情况及证明材料 | |||
项目单位报审事项 | 工程结算值 | ||
其他费用合计 | |||
已拨付款情况 | |||
其他 | |||
县审计局 意见 | |||
县财政局 意见 | |||
备注 | |||
注:①本表登记号由审计局填写;②报审的单项工程较多,项目单位可附明细表;③此表财政签署意见后返回审计机关一份;④此表一式四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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