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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阴县县级投资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11370124004209020U/2022-3815834
土地
平政办字〔2022〕6号
县政府办公室
2022-05-12
2022-05-13
2026-01-01
有效

平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阴县县级投资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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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平阴县县级投资土地整治项目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平阴经济开发区,县政府有关部门:

《平阴县县级投资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平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12日

  

平阴县县级投资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县县级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补足耕地数量与提升耕地质量相结合落实占补平衡的指导意见》(国土资规〔2016〕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核定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新增耕地的通知》(国土资发〔2018〕31号)、《山东省土地整治条例》、《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和改进耕地占补管理工作的通知》(鲁自然资规〔2019〕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整治项目包括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县级土地开发复垦整理(即县级补充耕地)项目、旱田改水田提质改造项目以及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

第三条开展土地整治应坚持生态优先、统筹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创新工作机制,统一规划布局。禁止以土地整治的名义擅自开采矿产资源、毁坏森林、围湖造田、围垦河道。

第四条县政府将上级每年下达我县的土地整治目标任务,结合全县实际,分解下达至各镇(街道)。各镇(街道)作为项目实施主体,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和协调管理等工作;县自然资源局作为项目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库的建立和更新维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规划设计方案的批复,组织县级初验、申请上级验收以及指标入库等工作;县财政局负责项目资金的拨付和监管等工作;县住建、交运、水务、农业农村、审计、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县级土地整治工作。

第二章项目申报

第五条各镇(街道)根据县政府下达的计划任务,选择符合条件的项目上报,纳入平阴县土地整治项目备选库。

第六条县级土地整治项目选址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平阴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专项规划;符合自然资源、住建、交运、水务、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相关规定;

(二)以增减挂钩、土地整理和提质改造为主,适度开发未利用土地;

(三)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

(四)充分尊重群众意见,切实保护群众合法权益。

第七条土地整治项目立项申报资料应包含下列内容:

(一)立项申请文件,简述项目区概况、设立项目类型(县级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旱田改水田提质改造项目)及资金来源(政府投资、社会投资)。新增耕地面积不足50亩、田间道路和水利工程布局良好的地块,可按照省自然资源厅耕地报备入库要求,申请设立财政奖补项目。

(二)项目区村(居)委员会群众座谈会记录(参会群众不少于项目区户数的三分之二,不能参会群众可以委托他人参会,出具相关委托证明,附群众签字意见)。

(三)项目建议书及附件:项目建议书包括项目类型、项目概况、主要工程建设内容及投资、新增耕地来源及实施后效益分析;附件主要包括:项目入库登记表、项目区现状位置图、现状照片、地籍台账等。

(四)以上材料一式两份,由镇(街道)上报县自然资源局一份,纳入项目备选库,镇(街道)留档一份。

第八条项目可研、规划设计及立项审批程序:

(一)项目可研、规划设计及预算编制工作应在实地调查的基础上,充分征求项目区群众及集体经济组织意见。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相关技术标准提报县自然资源局审核。报告审核通过后,方可启动项目规划设计与预算工作。新增耕地涉及坑塘水面及残次林地和废弃园地的,需申请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论证。

(三)项目规划设计报告和预算书,经县自然资源局初审后申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专家评审。评审通过后,由县自然资源局和县财政局联合行文批准实施。

第九条项目规划设计与预算方案一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确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需要变更的,按照《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和改进耕地占补管理工作的通知》(鲁自然资规〔2019〕5号)规定执行。

第十条对于政府投资项目,县自然资源局按照预算编制方案,提出年度项目预算安排建议。对于社会投资项目,按照国家和省、市相关政策,确定投资经营主体,由县政府、县自然资源局和社会投资方签订三方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及资金拨付条件。

第三章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县级土地整治项目严格实行法人制、公告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等各项制度,并按照规定进行工程结算、财务决算和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各镇(街道)要成立专门项目管理机构,确定专人负责项目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以保证工作成效。项目法人、施工和监理单位要做好项目规划设计与预算文本、工程招投标文件、相关合同及施工过程资料的收集并整理存档备案。

第十三条项目实施过程中,确需剥离耕作层的,应当优先进行耕作层剥离。剥离的耕作层优先用于耕地开垦、土地综合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和生态修复治理项目。

第十四条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新村安置点应尽量集中,尤其向传统集镇集中,并与美丽乡村规划布点相衔接,设计应综合考虑物业管理、社区中心、教体、卫生、超市、便利店等公共用房建设。县住建部门要加强对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中安置房建设的指导和管理,统一配套基础设施和景观绿地等附属设施,确保农村建房有序开展。

第四章项目验收及后期管护

第十五条项目竣工后,项目承担单位先进行自验。自验合格的,申请县自然资源局组织初验,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项目验收申请文件。

(二)项目区新增耕地验收检查表、土地变更调查记录表、验收报告书。

(三)新增耕地权属处理证明。

(四)项目竣工报告。

(五)水务主管部门证明(水塘复垦项目)、林业主管部门证明(林地复垦项目)、土地开发用地批复(开发项目)。

(六)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自验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

(七)项目规划图、竣工成果图(勘测技术报告)、变更调整图等相关图件。

(八)可研和规划设计及预算文本。

(九)工程审计报告、财务审核报告和土地重估报告。

第十六条县自然资源局组织县财政、农业农村、水务、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专家进行现场初验。初验合格后,申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进行项目终验。终验合格后,将项目指标报备入库,用于补充建设项目占用耕地。

第十七条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将土地整治形成的新增耕地、农田水利和田间道路等工程设施移交至相应镇(街道),并按照规定落实后期管护责任,确保工程项目长期发挥效益。

第十八条土地整治形成的新增耕地要纳入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严禁栽树、取土、挖塘等破坏耕地行为。产生指标优先用于全县重点建设项目、基础公益设施和乡村振兴发展。

第十九条社会资本投资和财政奖补的土地整治项目,依照《山东省土地整治条例》相关规定进行耕地质量等级评定、竣工验收和报备入库。社会资本投资项目产生的耕地占补平衡、水田等各项新增耕地指标,由县政府无偿使用50%,剩余50%经政府批准后由社会投资方进行处置。

第五章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实行专账管理,财政分项目核算,对项目资金实行单独立账、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利用社会资金开展的县级土地整治项目,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社、专业大户、农业企业等社会主体投资建设直接受益的土地整治工程。因此产生的补充耕地指标,经论证可以报备入库且经营者愿意长期保持耕地现状的,由县财政按照一般耕地10000元/亩,旱改水提质改造项目8000元/亩的标准给予资金奖励。

第二十二条资金拨付要严格执行财政制度,凡应转账支出的均应转账支付。涉及农户个人的补偿性支出,打卡发放。

第六章奖惩措施

第二十三条县政府将县级土地整治工作纳入全县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考核范围,结合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和田长制的开展落实情况,对镇(街道)落实奖惩。

第二十四条2022年1月1日后经省自然资源厅审核确认的补充耕地项目按照新增耕地10000元/亩、旱改水提质改造项目新增水田8000元/亩的标准奖励相关镇(街道)。经省政府批准实施的增减挂钩项目、工矿废弃地项目新增耕地按照《平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的通知》(平政办字〔2020〕13号)执行。与全域旅游或田园综合体结合或个别规模较大的项目,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由县政府“一事一议”,确定奖补措施。奖励资金由县自然资源局确认后,县财政局通过转移支付与镇(街道)结算。

对项目管理不规范、新增耕地出现“非粮化”、“非农化”现象,经整改仍达不到耕种标准的镇(街道),在当年目标考核中每有一项扣1分,实行累积扣分。

第二十五条对承担项目测绘、可研、规划设计与预算编制、工程监理等技术服务的单位,因不认真履行职责、未能按质按量按时提交成果,造成工程延误的,将终止服务,并根据合同约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六条县纪委监委、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相关部门对项目资金使用、工程实施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督查;县审计局要加强对项目的工程管理及资金情况审计。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转移项目资金,不准私设小金库,不准滥发或变相私分。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和挤占项目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视情况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项目、追究责任等措施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县自然资源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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