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阴玫瑰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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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平阴玫瑰地理标志产品
保护办法》的通知
平政办发〔2026〕2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平阴经济开发区,县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平阴玫瑰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平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6月15日
平阴玫瑰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保护平阴玫瑰地理标志产品,规范平阴玫瑰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以下简称“专用标志”)的使用和管理,维护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证平阴玫瑰的品质和特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平阴玫瑰”,是指产自平阴玫瑰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区域内的重瓣红玫瑰和具备重瓣红玫瑰血统的玫瑰品种群,以及以此为原材料生产加工的玫瑰产品。
第三条 平阴玫瑰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为山东省济南市平阴县所辖行政区域,地理坐标为北纬36°1′至36°23′,东经116°12′至116°37′。
第四条 专用标志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第332号公告确定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官方标志。
第五条 凡使用专用标志从事平阴玫瑰生产、加工、销售活动,以及平阴玫瑰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均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 专用标志实行依申请取得,受理、审核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专用标志。
第七条 平阴玫瑰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由平阴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组织。
县市场监管局、融媒体中心、人民法院、检察院、发改局、工科局、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文旅局、综合检验检测中心、特色产业发展中心、商务事业发展中心、市生态环境局平阴分局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平阴玫瑰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相关工作,支持和引导平阴玫瑰产业发展。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平阴玫瑰地理标志产品种植、采摘、加工、销售等工作的服务、指导和监督,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平阴玫瑰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和产业发展工作。
第八条 平阴县玫瑰产业协会是平阴玫瑰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人,应当履行平阴玫瑰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管理职责,加强品牌建设,服务平阴玫瑰产业发展。
第二章 专用标志的申请、受理和审批
第九条 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以下简称“使用人”)包括:
(一)经公告核准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生产者;
(二)经公告备案的已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的被许可人;
(三)经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备案的其他使用人。
第十条 通过地理标志产品方式申请使用专用标志的申请及受理流程:
向县市场监管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营业执照;
(二)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三)地理标志产品所执行的标准;
(四)具有资质的质量检验检测机构近2年内出具的产品检验检测报告(检验项目应当覆盖地理标志产品标准规定的全部质量特色指标要求);
(五)生产资质。
县市场监管局受理申请后,应组织开展现场核验,出具产地核验报告。符合要求的,经省、市知识产权部门审核后,报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并公告;不符合要求的,县市场监管局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通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方式申请使用专用标志的申请及受理流程:
(一)申请人向证明商标注册人申请授权使用平阴玫瑰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由证明商标注册人依据《“平阴玫瑰”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进行审核。《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申请书》《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授权使用证书》由证明商标注册人提供、发放;
(二)证明商标注册人审核通过后,签订许可合同;登记发放《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授权使用证书》后,申请人与证明商标注册人收集形成备案材料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进行商标许可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证明商标注册人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被许可人申请使用专用标志,应当向省知识产权部门提交申请使用专用标志材料,由省知识产权部门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核。
第十二条 通过以上方式申请使用专用标志,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核通过后,向使用人发放专用标志矢量图下载口令。使用人凭口令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下载专用标志矢量图,按照《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进行使用。
第十三条 使用人在使用专用标志过程中,单位名称、地址等营业执照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个月内,向县市场监管局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变更申请书;
(二)申请人营业执照;
(三)生产资质;
(四)地理标志产品所执行的标准;
(五)使用人的名称变更记录。
县市场监管局收到使用变更申请后,组织开展现场核验,出具产地核验报告,并及时将相关材料提交至省、市知识产权部门启动变更程序。
第十四条 使用人不再从事地理标志产品生产的,应向县市场监管局出具《关于停止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的声明》。县市场监管局应及时将相关材料提交至省、市知识产权部门启动注销程序。
第十五条 在研讨会、展览、展会等公益性活动中使用专用标志的,申请人应当向省知识产权部门提出备案申请,提交《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登记备案表》和专用标志使用设计图样,经省知识产权部门审查后,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
第三章 专用标志的使用
第十六条 使用人使用专用标志,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在专用标志的指定位置标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通过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方式申请专用标志的,应同时使用专用标志和地理标志名称,并在产品标签或包装物上标注所执行的地理标志标准代号或批准公告号;
(三)通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方式申请专用标志的,应同时使用专用标志和该证明商标,并加注商标注册号;
(四)专用标志矢量图可按照比例缩放,标注应当清晰可识,不得更改专用标志的图案形状、构成、文字字体、图文比例、色值等。
第十七条 使用人可采用的专用标志标示方法有:
(一)采取直接贴附、刻印、烙印或者编织等方式将专用标志附着在产品本身、产品包装、容器、标签等上;
(二)使用在产品附加标牌、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等上;
(三)使用在广播、电视、自媒体、公开发行的出版物等媒体上,包括以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为地理标志进行的广告宣传;
(四)使用在展览会、博览会上,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专用标志的印刷品及其他资料;
(五)将专用标志使用于电子商务网站、微信、微信公众号、微博、二维码、手机应用程序等互联网载体上;
(六)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标示方法。
第十八条 依法获准使用专用标志的法人、个人和其他组织,不得以任何理由转让、许可他人使用专用标志;不得在产地范围以外的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
第四章 产品保护和发展
第十九条 使用人应当建立生产、销售台账,做好相应原材料收购信息记录,制定完善生产环节和销售环节的质量管理制度,规范使用专用标志。使用人应于每年2月28日前向县市场监管局报送上年度专用标志使用情况。
鼓励企业积极应用防伪溯源管理系统,提高产品数字化水平。
第二十条 支持地理标志产品生产经营者与高校院所等围绕平阴玫瑰产品品种培育、种植采摘、生产加工、流通贮存等方面技术难题开展合作攻关,推进科技成果转化。
第二十一条 支持地理标志产品生产经营者推介展示平阴玫瑰地理标志产品,通过各类展会、电子商务平台等拓展地理标志产品推介渠道,增强地理标志品牌社会认知度和影响力。
第二十二条 鼓励地理标志产品生产经营者开展地理标志产品国际贸易,拓展地理标志产品国际市场,提升地理标志对外合作交流水平。
第二十三条 各有关职能部门应当积极开展部门间和区域间协作,持续健全执法协同机制,不断加强执法部门间的联动保护和协同执法,努力形成生产地、销售地、流通地和网络销售平台联动查处平阴玫瑰地理标志产品侵权违法行为的工作格局。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场监管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一)在产地范围外的相同或者类似产品上使用平阴玫瑰地理标志产品名称的;
(二)在产地范围外的相同或者类似产品上使用与平阴玫瑰地理标志产品相似的名称,误导公众的;
(三)将平阴玫瑰地理标志产品的名称用于产地范围外的相同或者类似产品上,即使已标明真实产地,或者使用翻译名称,或者伴有如“种”“型”“式”“类”“风格”等之类表述的;
(四)在产地范围内的不符合平阴玫瑰地理标志产品标准要求的玫瑰产品上使用平阴玫瑰地理标志产品名称的;
(五)在玫瑰产品上冒用专用标志的;
(六)在玫瑰产品上使用与专用标志近似或者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者图案标志,误导公众的;
(七)销售上述产品的;
(八)伪造专用标志的;
(九)其他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相关职能部门举报。从事平阴玫瑰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的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不得滥用职权、以权谋私,不得泄露有关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违反规定的,由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或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6年7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