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阴县人民政府关于对锦水河西支综合治理及下游水系连通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
字号:
大 中 小



平阴县人民政府
关于对锦水河西支综合治理及下游水系连通
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
平政字〔2023〕11号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第十六条等规定,平阴县人民政府对锦水河西支综合治理及下游水系连通工程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做出征收决定如下:
一、征收范围
南起341国道,北至翠屏街,锦水河西支综合治理及下游水系连通工程用地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
二、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
征收部门:平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征收实施单位:平阴县城市更新服务中心
三、征收补偿签约期限
签约期限为10日,具体起止时间及工作流程等相关事项由征收实施单位以《锦水河西支综合治理及下游水系连通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明白纸》的形式送达被征收人并现场公示。
四、征收补偿
按照《锦水河西支综合治理及下游水系连通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执行。
五、被征收人权利和义务
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期限完成搬迁。被征收人如对房屋征收决定有异议,可于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济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事项
(一)征收范围内房屋被依法征收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县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和相关规定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仍不搬迁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进行强制搬迁。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四)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本次征收与补偿工作中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
平阴县人民政府
2023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