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阴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调整我县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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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管道天然气经营单位:
按照《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的通知》(济发改价格〔2022〕255号)、《关于完善平阴县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的通知》(平发改字〔2019〕33号)精神,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决定调整我县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
(一)普通居民用户。年用气量216立方米以内(含)第一阶梯气价由每立方米2.76元调整为2.96元;年用气量216-360立方米(含)第二阶梯气价由每立方米3.26元调整为3.46元;年用气量360立方米以上第三阶梯气价由每立方米4.01元调整为4.21元。
(二)采用天然气独立取暖的居民用户。年用气量1200立方米以内(含)第一阶梯气价由每立方米2.76元调整为2.96元;年用气量1200立方米以上第二阶梯气价由每立方米3.26元调整为3.46元。
二、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
非居民用天然气基准销售价格由每立方米3.09元调整为3.199元,燃气经营企业可以基准销售价格为基础,在上浮20%、下浮不限的范围内确定具体销售价格。
三、保障措施
(一)对我县持有本地《最低生活保障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或《特困职工优待证》的用户,执行每立方米2.30元。
(二)执行居民气价的学校、托幼园所、社区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城乡社区居委会等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由每立方米3.01元调整为3.21元。
(三)天然气经营企业要认真做好我县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调整政策宣传解释,严格落实天然气价格政策,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安全管理水平。
本通知自2023年4月1日起执行。
平阴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