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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2020年11月12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36号发布 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下统称决策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执行和调整程序,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包括: (一)制定有关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教育科技、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有关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三)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重要的总体规划、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 (四)制定开发利用或者保护水、土地、能源、矿产、生物等重要自然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五)制定开发利用或者保护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村落、风景名胜区以及其他重要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六)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七)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对前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宏观调控决策、政府立法决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以及政府内部事务管理决策,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规定第三条的规定,结合本级人民政府的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编制年度决策事项目录,报决策机关研究确定,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年度决策事项目录包括决策事项名称、承办单位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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