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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平阴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调整我县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11370124004209645F/2025-6695081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未梳理
平发改〔2025〕67号
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5-10-10
2025-10-10
有效

平阴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调整我县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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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阴县发展和改革局

关于调整我县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平发改〔2025〕67号


各燃气经营企业:

按照《关于完善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的通知》(济发改价格〔2022〕255号)规定,经县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我县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通居民用户。阶梯气价分三个阶梯,以年度气量为计量周期。年用气量216立方米以内(含)第一阶梯气价由每立方米2.96元/立方米调整为3.21元/立方米;年用气量216-360立方米(含)第二阶梯气价由每立方米3.46元/立方米调整为3.71元/立方米;年用气量360立方米以上第三阶梯气价由每立方米4.21元/立方米调整为4.46元/立方米。

二、采用天然气独立取暖的居民用户。年用气量1200立方米以内(含)第一阶梯气价由每立方米2.96元/立方米调整为3.21元/立方米;年用气量1200立方米以上第二阶梯气价由每立方米3.46元/立方米调整为3.71元/立方米。

三、对我县持有本地《最低生活保障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或《特困职工优待证》的居民家庭,生活用气(含独立取暖用气)按每立方米2.30元/立方米执行。

四、执行居民气价的学校、托幼园所、社区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养老服务设施(包括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等)、城乡社区居委会等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由3.21元/立方米调整为3.46元/立方米。

五、各燃气经营企业要认真做好我县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调整政策宣传解释,严格落实天然气价格政策,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安全管理水平。

本通知自2025年11月1日起执行。其他用气政策继续按平发改字〔2023〕18号文件执行。

 

平阴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5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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