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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阴县再生水利用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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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平阴县人民政府
2025-04-11

平阴县再生水利用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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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阴县再生水利用规划

第一章  总  则

1.1 规划背景

水是城市发展的基础性资源和战略性经济资源,随着城市化进程和经济的发展,水资源不足成为制约城市发展的瓶颈。再生水是指污水经适当处理后,达到一定的水质指标,满足某种使用要求,可以进行有益使用的水。再生水具有水量稳定、水质较好、受季节和气候影响小、成本较低等多种优点,可广泛地应用于工业用水,农、林、牧业用水,景观环境用水,地下水回灌用水等低质用水,可以改善有效缓解城市水资源短缺、改善水环境质量、减少地下水开采和跨流域调水,在城市生产、生活中具有重要作用和利用价值,普及再生水利用是人类与自然协调发展、创造良好水环境、促进循环型城市发展进程的重要举措。

近些年,国家、省、市各级政府从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专项规划等方面推进污水资源化和再生水利用工作。

1、国家关于再生水利用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明确规定“加强城市污水集中处理,鼓励使用再生水,提高污水再生利用率”。《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第五十九条规定“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国家对相关设施建设予以支持。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再生水、雨水、苦咸水、矿井水等非常规水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提高非常规水利用比例;景观绿化、工业生产、建筑施工等用水,应当优先使用符合要求的再生水。”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治水发表重要讲话、作出重要指示,提出“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新时期治水方针。2015年4月国务院公布了《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十条”)提出,要促进再生水利用,以缺水及水污染严重地区城市为重点,完善再生水利用设施,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用水,要优先使用再生水;到2020年,缺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0%以上,京津冀区域达到30%以上。

2020年11月,中共中央发布了《“十四五”城镇污水处理及资源化利用发展规划》,明确指出实施国家节水行动,建立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鼓励再生水利用。2021年1月,十部委联合发布《关于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的指导意见》(发改环资〔2021〕13号)指出,要加快推动城镇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积极推动工业废水资源化利用,稳妥推进农业农村污水资源化利用,实施污水收集及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工程、实施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工程等,到2025年全国地级及以上缺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5%以上,京津冀地区达到35%以上。

2021年6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十四五”城镇污水处理及资源化利用发展规划》(发改环资〔2021〕827号)强调,落实目标责任,按照省级部署、市县负责的要求,系统推进“十四五”污水处理及资源化利用工作;对污水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提出细化的建设任务及技术要求,结合现有污水处理设施提标升级扩能改造,系统规划城镇污水再生利用设施,合理确定再生水利用方向,推动实现分质、分对象供水,优水优用;落实“节水即治污”理念,深入实施国家节水行动。

2021年12月,生态环境部会同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发布了《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试点实施方案》提出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强调区域统筹,在区域尺度统筹再生水生产、调配、利用各环节,协同推进城市污水处理厂、人工湿地、再生水调蓄库塘、再生水管网等建设,建立区域尺度再生水调配体系;通过再生水调配体系联合调度,实现区域内再生水的充分循环利用,增加区域内水资源总量,提升区域尺度再生水高效资源化利用水平。

2023年1月李国英部长主持的全国水利工作会议明确提出,实施全面节约战略,落实节水优先方针,全方位贯彻“四水四定”原则,不断推进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要深入开展国家节水行动,打好黄河流域深度节水控水攻坚战,强化非常规水源利用。

由此可见,国家从法律法规方面对污水资源化和再生水利用进行明确;同时发布多项再生水利用规划,以加快推动城镇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积极推动工业废水资源化利用,稳妥推进农业农村污水资源化利用,全面提升再生水高效资源化利用水平。

2、黄河流域关于再生水利用的要求

黄河流域对再生水的利用高度重视。国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明确规定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景观绿化、工业生产、建筑施工等用水,应当优先使用符合要求的再生水;同时各部委发布的再生水利用规划均对黄河流域的再生水利用提出明确规定和要求。

2019年9月18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并发表重要讲话,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上升为重大国家战略;提出推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把水资源作为最大的刚性约束,坚决抑制不合理用水需求,大力发展节水产业和技术,推动用水方式由粗放向节约集约转变。2021年8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纲要》明确指出,全面实施深度节水控水行动,坚持节水优先,积极推动再生水等非常规水利用,实施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试点,在城镇逐步普及建筑中水回用技术和雨水集蓄利用设施。2021年山东省和济南市分别印发了《山东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和《济南市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则明确指出在黄河流域大力推进再生水循环利用,推动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建设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完善污水收集系统,优化再生水处理工艺,完善再生水利用设施及配套管网,制定再生水利用优惠政策,加强城镇再生水回用。

因此,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要求,污水资源化及再生水利用是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要求,是推进黄河流域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重要举措。

3、山东省关于再生水利用的要求

近些年,山东省按照国家、部委要求从政策法规和文件上明确要求不断加强推进污水资源化和再生水利用工作。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提出水资源配置应当将再生水纳入区域水资源统一配置,鼓励再生水输配管网建设,再生水输配管网覆盖区域内的用水户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山东省节约用水条例》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再生水等非常规水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优化用水结构,提高非常规水利用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再生水输配管网和再生水利用设施;再生水输配管网覆盖区域内或者有条件使用再生水的工业企业、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生态景观、建筑施工、农田灌溉等,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优先使用再生水。

2011年6月山东省发改委、水利厅、住建厅、环保厅共同发布了《关于加强污水处理回用工作的意见》(鲁发改地环〔2011〕678号)提出应充分认识污水处理回用的重要性,污水处理再生水纳入区域水资源统一配置,进一步加强污水处理回用管理,建立健全污水处理回用运行机制,强化污水处理回用工作的保障措施。2022年7月,《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山东现代水网建设的决定》公布实施,明确提出现代水网建设应当坚持先节水、后调水,将再生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实现各类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和联合调度。2024年5月山东省水利厅联合八部门发布了《关于加强再生水配置利用工作的意见》(鲁水节字〔2024〕1号)指出全面加强推进全省再生水配置利用工作。《山东省水资源综合利用中长期规划》(2016—2030年)《山东省落实国家节水行动实施方案》《山东省“十四五”水利发展规划》《山东省水资源管理与保护“十四五”规划》《山东省全面推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实施方案》《“十四五”山东省城镇污水处理及资源化利用发展规划》等相关规划文件明确指出加大推进城乡污水处理,实施污水资源化和再生水利用工作,完善区域水资源配置方案,以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水量分配方案为依据,将再生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区域水资源统一配置,景观绿化、工业生产、市政杂用、建筑施工、生态补水等优先使用非常规水。

由此可见,山东省积极响应落实国家、部委政策文件要求,大力推进城乡污水净化处理、污水资源化和再生水利用工作,对各市、县关于再生水配套工程建设和再生水利用提出明确规定和工作要求,同时对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水量分配方案实施再生水配置要求,并将再生水利用纳入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和取水许可证办理工作。

4、济南市关于再生水利用的要求

济南市根据国家、部委、省要求从政策法规和文件上明确要求不断强化污水资源化和再生水利用推进工作。《济南市水资源管理条例》《济南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济南市节约用水条例》《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水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济南市黄河流域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规定》等政策文件指出市、区县政府应当将再生水、雨水、矿坑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管理,审批取水许可和核定用水计划应当优先配置再生水;同时对再生水厂、供水管网、优先使用再生水条件等进行明确;同时明确提出至“十四五”末,济南市再生水回用率达到40%。

《济南市水资源综合利用中长期规划(2016—2030)》《济南市现代水网建设规划(2021—2035年)》《济南市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济南市“十四五”水务发展规划》《济南市“十四五”节约用水规划》《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建设实施方案》等相关发展规划对济南市及区县近期和远期再生水配置利用进行明确,严格遵循节水优先、统筹兼顾、集约使用、精打细算的原则,用足再生水,控采地下水,促进多水源优化配置、高效利用再生水。

综上分析,国家、部委、省、市越来越重视污水资源化和再生水利用工作,已从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专项规划等方面逐步推进城乡污水资源化利用,配套建设再生水供水工程,要求各行业应用尽用再生水,同时对再生水的运维及投资、水价等费用等进行明确。

5、平阴县关于开展再生水利用规划的要求

2023年平阴县人均水资源量约503.1m3,属于缺水地区,平阴县受地理、气候等自然条件的限制,经济社会发展用水主要依赖地下水。但是随着平阴县社会经济发展,水资源供需矛盾日趋增加,水资源短缺将严重影响平阴县可持续高质量发展。

近些年,平阴县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和关于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决落实“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原则,增强科学用水意识,从严从细管好水资源,保障用水安全、提高水资源高效利用率。平阴县先后编制了《平阴县水资源综合利用中长期规划(2016—2030)》《平阴县节约用水规划(2021—2035)》《平阴县“十四五”水利发展规划》《平阴县现代水网建设规划》《平阴县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等专项规划其中指出落实国家、部委、省、市关于污水资源化和再生水利用工作要求,推进城乡污水资源化,配置利用再生水,提高再生水利用率,优化平阴县供水水源结构;但是未对平阴县的再生水生产、调配、利用、工程建设等实施内容进行明确。

为加快推动平阴县污水资源化和再生水利用工作,结合平阴县当前的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现状调查,对辖区内的工业用水、市政杂用水等再生水潜在用水户进行调查分析,落实再生水供水工程规划建设内容,推进平阴县的再生水开发利用。通过落实平阴县再生水利用规划,进而缓解平阴县水资源短缺、改善水环境质量、减少地下水开采和跨流域调水,提高水资源利用率,优化用水水源配置,保障平阴县水生态安全,促进黄河流域水生态保护工作和高质量发展,全面贯彻落实“节水优先”“四水四定”和污水处理及资源化利用工作要求。

1.2 规划依据

1.2.1 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9月1日实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8年1月1日实施);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实施);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1年3月1日实施);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12月29日修订实施);

(6)《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2023年4月1日施行);

(7)《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4月23日修订实施);

(8)《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8年3月19日实施);

(9)《山东省水资源条例》(2018年1月1日实施);

(10)《山东省节约用水条例》(2022年1月1日实施);

(11)《山东省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2010〕227号);

(12)《济南市水资源管理条例》(2013年3月29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批准);

(13)《济南市节约用水条例》(2020年9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1.2.2 政策文件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2号);

(2)《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水十条”)(国发〔2015〕17号);

(3)《全民节水行动计划》(发改环资〔2016〕2259号);

(4)《国家节水行动方案》(发改环资规〔2019〕695号);

(5)《关于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的指导意见》(发改环资〔2021〕13号);

(6)《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十四五”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的通知》(发改环资〔2021〕1516号);

(7)《水利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十四五”用水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的通知》(水节约〔2022〕113号);

(8)《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3〕14号);

(9)《山东省关于加强污水处理回用工作的意见》(鲁发改地环〔2011〕678 号);

(10)《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节约用水工作的通知》(2017年9月30日);

(11)《山东省关于加强山东现代水网建设的决定》(2022年7月公布);

(12)《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十四五”山东省城镇污水处理及资源化利用发展规划的通知》(鲁建城建字〔2022〕10号);

(13)《山东省关于加强再生水配置利用工作的意见》(鲁水节字〔2024〕1号);

(14)《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水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济政发〔2021〕1号);

(15)《济南市城乡水务局关于印发各区县2023年度水资源管理控制目标的通知》(济水发〔2023〕52号);

(16)《济南市城乡水务局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十四五”用水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的通知》(济水发〔2022〕137号);

(17)《济南市黄河流域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规定》(2023年4月1日起实施);

(18)《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济政办发〔2013〕30号);

(19)《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开展再生水配置利用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鲁水节函字〔2024〕17号);

(20)《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济南市再生水利用工作的意见》(济政发〔2024〕1号)。

1.2.3 标准规范

(1)《城镇再生水利用规范编制指南》(SL 760-2018);

(2)《水资源供需预测分析技术规范》(SL 429-2008);

(3)《河湖生态需水评估导则(试行)》(SL/Z 479-2010);

(4)《山东省节水型社会建设技术指标》(2006.6);

(5)《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

(6)《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

(7)《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22);

(8)《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T 206-2005);

(9)《城市用水分类标准》(CJ/T 3030-1999);

(10)《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 50318-20017);

(11)《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 50282-2016);

(12)《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2006);

(13)《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2003);

(14)《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

(15)《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CJ/T 343-2010);

(16)《城镇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GB/T 50335-2016);

(17)《再生水利用效益评价指南》(T/CSES 01-2019);

(18)《城市污水再生回灌农田安全技术规范标准》(GB/T 22103-2008);

(19)《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景观环境用水水质》(GB/T 18921-2019);

(20)《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 18920-2020);

(21)《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地下水回灌水质》(GB/T 19772-2005);

(22)《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 19923-2024);

(23)《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绿地灌溉水质》(GB/T 25499-2010);

(24)《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农田灌溉用水水质》(GB 20922-2007);

(25)《水回用导则再生水厂水质管理》(GB/T 41016-2021);

(26)《水回用导则 污水再生处理技术与工艺评价方法》(GB/T 41017-2021);

(27)《水回用导则 再生水分级》(GB/T 41018-2021);

(28)《水回用导则再生水利用效益评价》(GBT42247-2022);

(29)《城镇污水再生利用技术指南》(2012年12月)。

1.2.4 参考资料与文献

(1)《“十四五”城镇污水处理及资源化利用发展规划》(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0年11月);

(2)《“十四五”城镇污水处理及资源化利用发展规划》;

(3)《“十四五”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

(4)《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试点实施方案》(生态环境部等四部委,2021年12月);

(5)《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纲要》(中共中央、国务院,2021年10月);

(6)《山东省水资源综合利用中长期规划(2016—2030年)》(山东省水利厅);

(7)《山东省“十四五”节水用水规划》(山东省水利厅,2021年12月);

(8)《山东省水安全保障总体规划》(山东省水利厅,2017年12月);

(9)《山东省落实国家节水行动实施方案》(山东省水利厅,2019年11月);

(10)《山东省“十四五”水利发展规划》(山东省人民政府,2021年9月);

(11)《山东省水资源管理与保护“十四五”规划》(山东省水利厅,2021年12月);

(12)《山东省全面推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实施方案》(鲁发改环资〔2022〕446号);

(13)《山东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鲁政办字〔2022〕95号);

(14)《济南市水资源综合利用中长期规划(2016-2030)》;

(15)《济南市水资源综合调查与评价》(山东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2010);

(16)《济南市“十四五”水务发展规划》(济南市人民政府,2021.12);

(17)《济南节水典范城市建设方案》(济南市人民政府,2021.5);

(18)《济南市“十四五”节约用水规划》(济南市政府办公厅,2022.3);

(19)《济南市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2021年10月);

(20)《平阴县地表水水功能区划》(平政字〔2017〕91号);

(21)《平阴县城市总体规划(2017—2035年)》;

(22)《平阴县2023年统计年鉴》;

(23)《平阴县节约用水规划(2021—2035)》;

(24)《平阴县水资源公报表》(2019—2023年);

(25)《山东平阴经济开发区调区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2023年4月);

(26)《平阴县水资源综合利用中长期规划(2016—2030)》;

(27)《平阴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

(28)《平阴县中心城区污水专项规划(2017—2035年)》;

(29)《平阴县中心城区排水(雨水)防涝综合规划(2017—2035 年)》;

(30)《平阴县城乡污水处理统筹规划(2017—2035)》;

(31)《平阴县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

(32)其他与本项目相关资料。

1.3 规划目的

近些年,平阴县积极推进实施再生水利用工作,主要用于景观河生态补水、炭素工业企业、绿化及道路喷洒等,而热电、钢铁加工等工业及其他行业未利用再生水,具有再生水利用量不足,利用率偏低,配置不合理等特点。为进一步推进平阴县污水资源化和再生水利用工作,建立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统筹协调机制,将再生水纳入平阴县水资源统一配置,挖掘再生水利用潜力,结合《平阴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平阴县城乡污水处理统筹规划》《平阴县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等规划,编制平阴县再生水利用规划。通过规划实施,加大平阴县对再生水利用,进而缓解平阴县水资源短缺,优化平阴县供水结构,改善水环境质量,保障平阴县水生态安全,促进黄河流域水生态保护工作和高质量发展,全面贯彻落实“节水优先”“四水四定”、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工作要求。

1.4 规划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1.4.1 指导思想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严格遵循“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新时期治水方针,认真落实“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的水利改革发展总基调,按照《国家节水行动方案》的要求,以节水减排为核心,统筹规划、科学引导,加快形成“绿色生态、系统协调”的污水处理再生利用设施建设格局。根据平阴县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及新时期节水型社会和节水型城市建设的新要求,坚持全面节流、综合保护、多渠道开源的原则,基于平阴县现有各种资源和设施,合理开发与配置城市再生水资源,为推动平阴县经济社会长期平稳较快发展提供可靠的水资源保障。

1.4.2 基本原则

1、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

污水再生利用可节约水资源,减轻水体环境污染,是国家实施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重要措施。平阴县污水再生利用应坚持开源节流并重、治污为本,减少黄河入河污染物,保护黄河水,保障水安全,为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服务。

2、统一规划,合理调配再生水资源

再生水利用规划是水资源配置规划的组成部分,因此《平阴县再生水利用规划》也是《平阴县水资源综合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制定城市水资源发展规划时,根据城市可用水源的特点和具体需要,优化配置各类水资源,明确污水再生利用是城市水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优水优用、一水多用、重复利用”的原则,将再生水优先配置给工业循环冷却水、市政杂用水、河道生态补水等低质用水,合理调配再生水资源。

3、全面规划,合理布局

平阴县污水再生利用总体还处在起步阶段,污水再生利用的推广不可能一步到位,故应按照“长远规划、分期实施”的原则,逐步推进。污水再生利用与处理设施的布局宜采用集中与分散相结合,集中回用为主,分散回用为辅,兼顾规模效益。规划再生水利用时,应尽可能少建再生水管网,全局规划与就近辐射利用相结合,采取对就近企业优先供给的策略,力求经济合理。

4、安全性原则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应以保障人类健康安全为前提,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水质必须满足回用水质标准要求。对污水再生利用系统要进行正确的管理维护及水质监测,防止误饮、误接、误用,确保污水再生利用的安全。城市污水利用需因地制宜、因水制宜、因用制宜,以求获得最大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

5、系统协调原则

再生水利用涉及水资源开发利用、供水、排水、污水处理、用水成本、水环境保护等各方面,是水循环系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在制定再生水利用规划时应注重协调各系统间的关系,做好与县供水专项规划、县排水专项规划、县绿地系统规划等规划的衔接,从水资源系统角度,全面协调,科学布局。

1.5 规划年限

本规划选取2023年为现状基准年,规划水平年与相关规划保持一致,2030年为近期规划水平年,2035年为远期规划水平年。

1.6 规划范围

本规划按照一方面考虑到平阴县近年来对城区市政建设投入的不断加大,市政基础设施已逐渐形成规模和体系,尤其是大量建成区道路没有预留污水再生利用管位,不具备大面积敷设再生水利用管道的条件,改造工作量和影响面较大;而超出城区以外的区域,潜在的污水再生利用用户比较缺乏;另一方面考虑到平阴县污水再生利用主要用于工业用水、城市绿化、道路清扫、景观环境用水等。因此,本规划范围确定为中心城区和各镇驻地,按照《平阴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和《平阴县城乡污水处理统筹规划(2017—2035)》确定各分区的具体规划范围如下。

1、中心城区

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南起城区南部山体,东至济菏高速,北、西至国道220,总面积39.67km2。

2、孔村镇

孔村镇规划范围为镇区,位于济菏高速防护隔离带东边界以东、青兰高速防护隔离带北边界以北,规划面积26km2。

3、安城镇

洪范池镇规划范围为镇区,北至济平干渠,南至张天水库,西至环秀山,东至山水工业园,规划面积21.66km2。

4、孝直镇

孝直镇规划范围为镇区,北至孝直镇行政边界;南至大兴村、李庄村、贾庄村行政边界,西至济菏高速公路西100m,东至汇河东100m,规划面积30.77km2。

5、东阿镇

东阿镇规划范围为镇区,位于浪溪河以东,东西向220国道以南,规划面积9.11km2。

6、玫瑰镇

玫瑰镇规划范围为镇区,东至北石峡玫瑰种植区,西至崔山头村以西,南至翠屏山南侧,北至镇界,规划面积26.98km2。

7、洪范池镇

洪范池镇规划范围为镇区,北至浪溪河心线,东至大寨山山脊线,南至铁矿区南侧,西侧山体边缘,规划面积5.58km2。

1.7 规划目标

平阴县再生水利用的总体目标是充分利用城镇污水再生资源,削减水污染负荷,节约用水、促进水的循环利用、提升城市水资源的综合利用效率和水平,提高供水保障率,缓解平阴县水资源短缺,推动节水型社会和城市建设,促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

根据《国家节水行动方案》及山东省、济南市相关文件,结合平阴县水务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相关单位意见和平阴县用水结构特点,确定平阴县近期2030年城市再生水利用量(包含生态环境补水)不低于958.6万m3,城市再生水利用率不小于60%;远期2035年城市再生水利用量(包含生态环境补水)不低于1160.3万m3,城市再生水利用率(包含生态环境补水)不小于65%。


第二章  区域概况

2.1 自然概况

2.1.1 地理位置

平阴县位于山东省济南市的西南部,黄河南岸,与泰安、聊城相邻,距济南60km,地处东经116°12′~116°27′,北纬36°01′~36°23′,东西长37km,南北长50km,总面积715km2。平阴县是华北与中原、山东半岛与内陆地区进行经济贸易的必经之地,历史上就是重要的商品集散地和物资中转站。现在已成为济南向鲁西南辐射的重要窗口,105、220两条国道和104省道贯穿全境,与京沪、京九两大动脉相连。平阴县行政区域分布情况详见附图1。

2.1.2 地形地貌

平阴县地处泰山山脉西延余脉与鲁西平原的过渡地带,地势南高北低,中部隆起,属浅切割构造剥蚀低山丘陵区。县域内山峦绵延起伏,纵横交错,遍布全县大部分地区。全县山地丘陵面积445.5km2,占总面积的62.3%。境内除沿黄地区与东部汇河流域为冲洪积平原和局部洼地外,其余皆为低山丘陵区。海拔高程一般在100m~250m,最高点大寨山海拔494.8m,最低点城西洼海拔35.5m,形成了以丘陵台地为主,平原、洼地为次的地形分布特征,主要有荒岭坡、岭坡梯田、近山阶地、山前平地、扇间洼地、黄泛缓平洼地,平阴县地形分布情况详见附图2。

2.1.3 水文气象

平阴县地属暖温带半湿润大陆性季风气候,四季分明,具有春季干燥多风、夏季高温多雨、秋季天高气爽、冬季寒冷而少雪的特点。在夏季受热带、副热带海洋气团影响,而冬季受极地大陆气团和西伯利亚干冷气团的侵袭,同时受到地形变化影响,使当地降水、蒸发、气温等呈现地带性和多样性,并具有垂直分布和水平分布特点。全年风多雨少,降水集中,光照充沛,气温变化幅度较大。

气温:平阴县多年平均气温13.6℃,等温线呈现南北走向,基本趋势是中间高、两边低。其中2002年最高为15.3℃,较平均值偏高0.9℃;1993年、1996年最低为13.9℃,较平均值偏低0.5℃,年际差为1.4℃。年内最冷月是1月,平均气温为-0.7℃;最热月是7月,平均气温27.5℃,气温年较差为28.2℃。极端最高气温41.9℃,出现在2002年7月15日;极端最低气温-20.3℃,出现在1990年1月31日。

降水量:平阴县1956年至2016年平均年降水量为623.9mm,年际变化较大,最多年为991.9mm(1961年),最少年为289.8mm(2002年),相差2.4倍。四季降水中夏季降水最多,冬季降水最少,四季降水分布差别明显。

蒸发:平阴县多年平均水面蒸发量为1002.6mm。平阴县多年平均干旱指数为1.61。

风向风速:全年主导风向为南东南,占全年的18%。年平均风速为2.2m/s,平均风速最大年份为1990年,平均风速为2.6m/s,最小年份为1993年,平均风速为1.9m/s。


内容详见附件平阴县再生水利用规划.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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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概况

济南市平阴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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