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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对调整我县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来源:平阴县发展和改革局 征集时间:2023年02月01日——2023年03月03日
  • 公告内容
  • 征集意见稿
  • 起草说明
  • 我要提意见
  • 结果反馈

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对调整我县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根据省市政策要求,按照《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的通知》(济发改价格[2022]255号)、《关于完善平阴县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的通知》(平发改字[2019]33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我局起草了《关于调整我县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23年3月3日前反馈至平阴县发展和改革局(物价科)。

意见反馈方式:

互联网平台 :平阴县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pingyin.gov.cn/

电子邮件:pyxfgjwjk@jn.shandong.cn

联系人:张朝圣

联系电话:0531-87896989

邮寄地址:平阴县人民政府四楼(府前街35号)

请在信件封面或邮件标题注明“《关于对调整我县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字样及来信人姓名、联系方式。

平阴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2月1日

平阴县发展和改革局

关于调整我县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管道天然气经营单位:

按照《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的通知》(济发改价格[2022]255号)、《关于完善平阴县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的通知》(平发改字[2019]33号)精神,决定调整我县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依据

根据《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的通知》(济发改价格[2022]255号)、《平阴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完善平阴县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的通知》(平发改字〔2019〕33号)文规定,“居民用气价格原则上联动调整周期不少于1年,非居民用气价格原则上以3个月为一个联动调整周期”。根据相关政策要求,我局对该企业开展了管道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测算工作,经测算已达到联动调价标准,建议予以调整。

二、价格标准

(一)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

1.普通居民用户。年用气量216立方米以内(含)第一阶梯气价由每立方米2.76元调整为2.96元;年用气量216-360立方米(含)第二阶梯气价由每立方米3.26元调整为3.46元;年用气量360立方米以上第三阶梯气价由每立方米4.01元调整为4.21元。

2.采用天然气独立取暖的居民用户。年用气量1200立方米以内(含)第一阶梯气价由每立方米2.76元调整为2.96元;年用气量1200立方米以上第二阶梯气价由每立方米3.26元调整为3.46元。

(二)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

非居民用天然气基准销售价格由每立方米3.09元调整为3.199元,燃气经营企业可以基准销售价格为基础,在上浮20%、下浮不限的范围内确定具体销售价格。

(三)保障措施

1.对我县持有本地《最低生活保障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或《特困职工优待证》的用户,执行每立方米2.30元。

2.执行居民气价的学校、托幼园所、社区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城乡社区居委会等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由每立方米3.01元调整为3.21元。

3.天然气经营企业要认真做好我县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调整政策宣传解释,严格落实天然气价格政策,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安全管理水平。

                

关于《对调整我县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为建立反映市场供求状况和资源稀缺程度的价格形成机制,根据《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1〕900号)要求,着眼于长效运作,不是应对一次性调价。坚持统筹兼顾,综合考虑国家政策、居民承受能力、燃气企业经营状况、气源供应、财政状况等因素。结合我县实际,县发改局起草了关于《对调整我县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根据《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的通知》(济发改价格[2022]255号)、《关于完善平阴县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的通知》(平发改字[2019]33号)文规定。

一是居民。原则上联动调整周期居民不少于1年,在联动周期内综合城市门站价格变动幅度达到或超过8%时,销售价格根据城市门站价格变动情况进行相应调整,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是非居民。原则上以3个月为一个联动调整周期,在联动周期内加权平均购气价格(当地天然气综合城市门站价格)变动幅度达到或超过8%时,销售价格按非居民用气购气价格变动情况进行相应调整;当联动周期内加权平均购气价格变动幅度未达到8%时,销售价格不作调整,其加权平均购气价格增减额纳入下一周期累计计算。

二、制定依据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的通知》(济发改价格[2022]255号)

《平阴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完善平阴县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的通知》(平发改字〔2019〕33号)

三、出台目的

按照《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的通知》(济发改价格[2022]255号)、《关于完善平阴县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的通知》(平发改字[2019]33号)精神,决定调整我县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特此制发此文件。

四、重要举措

(一)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

1.普通居民用户。年用气量216立方米以内(含)第一阶梯气价由每立方米2.76元调整为2.96元;年用气量216-360立方米(含)第二阶梯气价由每立方米3.26元调整为3.46元;年用气量360立方米以上第三阶梯气价由每立方米4.01元调整为4.21元。

2.采用天然气独立取暖的居民用户。年用气量1200立方米以内(含)第一阶梯气价由每立方米2.76元调整为2.96元;年用气量1200立方米以上第二阶梯气价由每立方米3.26元调整为3.46元。

(二)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

非居民用天然气基准销售价格由每立方米3.09元调整为3.199元,燃气经营企业可以基准销售价格为基础,在上浮20%、下浮不限的范围内确定具体销售价格。

(三)保障措施

1.对我县持有本地《最低生活保障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或《特困职工优待证》的用户,执行每立方米2.30元。

2.执行居民气价的学校、托幼园所、社区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城乡社区居委会等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由每立方米3.01元调整为3.21元。

3.天然气经营企业要认真做好我县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调整政策宣传解释,严格落实天然气价格政策,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安全管理水平。

五、联动调价依据

经对该企业开展了管道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测算工作,经测算已达到联动调价标准,建议予以调整。  

 一是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的通知》(济发改价格〔2022〕255号)规定的联动条件和联动公式为测算依据。

二是以国家、省发展改革委相关文件“及时出台天然气价格联动文件,积极稳妥疏导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适当控制价格水平或降低调整幅度,避免价格过高和大幅波动”精神为控制依据,

三是以平发改字〔2019〕33号文件“当上游天然气价格调整时,不再召开价格听证会,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上述联动公式计算出调整金额,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和居民各档用气销售价格统一按照调整额调整,报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同时在网站和媒体上公布”为程序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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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调整我县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情况的通告


根据省市政策要求,我局起草了《关于对调整我县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并于2023年2月1日至2023年3月3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到公开征求意见期满,未收到意见建议。

我们将认真研究,积极推动相关政策措施出台。在此,向社会各界对我们工作的肯定和支持表示感谢。

 

 

平阴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