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阴县自然资源局局长带头解读《平阴县征收(预储)集体土地长期补偿标准调整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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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维护被征收土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的合法权益,规范集体土地长期补偿调整标准,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实际,近日起草了《平阴县征收(预储)集体土地长期补偿标准调整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将相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方案》起草的政策背景是什么?
长期补偿是我县为确保农民当前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根据上级有关政策,借鉴外地经验,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实施的土地补偿方式。2015年9月1日后,经省政府批准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安置费均实施一次性补偿到位,不再实行长期补偿方式。2015年9月1日前已征收土地的补偿安置费按照“分区定补、定期调整、年年结清、受益增值”的原则实行长期补偿的,继续按照原《补偿兑付协议》执行,待财力允许后可以分期分批过渡到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一次性支付。
三、《方案》起草的决策依据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参照征收(预储)耕地平均年产值等因素确定的年度区片综合地价、《平阴县征收征用集体土地补偿办法》(平政发〔2005〕1号)、《平阴县调整占地补偿标准意见》(平政发〔2009〕13号)、《平阴县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管理办法》(平政发〔2014〕2号)、《平阴县征收征用集体土地长期补偿标准调整实施方案》(平政发〔2016〕2号)等相关文件规定,根据统计部门公布的居民消费价格上涨指数,对占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
三、《方案》起草的主要目的是什么?
近年来,我县认真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征地政策,通过规范征地程序、明确补偿安置标准、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建立共同责任机制等措施,有效解决了征地实施工作中的一系列难题,推进了征地依法、有序开展,切实维护了被征地群众合法权益。但是,随着我县城镇化的快速推进,建设用地规模持续扩大,群众诉求呈现多元化,征地管理工作面临新情况、新问题。为让农民群众分享更多的改革红利,我们坚持把保障农民权益作为各项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从征地管理实际出发,坚持问题导向,切实维护被征地群众合法权益,起草了《平阴县征收(预储)集体土地长期补偿标准调整方案》,进一步确保征地程序合法、实体合规、工作到位、救济及时。
四、《方案》起草的重要举措有哪些?
该《方案》主要包含四部分内容:
(一)调整依据
(二)调整原则、范围及标准。坚持公开公正、同地同价和区别对待的原则。调整范围为本方案印发前签订补偿合同且纳入县财政补偿范围的所有土地补偿安置项目。按照居民消费价格上涨指数进行调整,2015年至2019年全国居民消费价格上涨指数为10.4%。一是根据我县实际,原补偿标准为1300元/亩/年的提高到1440元/亩/年,原补偿标准为1100至1168元/亩/年的提高到1290元/亩/年,原补偿标准为1000至1038元/亩/年的提高到1150元/亩/年,原补偿标准为910元/亩/年的提高到1010元/亩/年,原补偿标准为569至649元/亩/年的提高到720元/亩/年,原补偿标准为65至341元/亩/年的提高到380元/亩/年。在本方案有效期内,新签订土地预储补偿协议的,补偿标准要与周边土地补偿标准保持一致,但最高不得超过1440元/亩/年。二是县城规划区范围外的调整标准,由各镇(街道)参照上述规定制定,报县政府备案后执行。
(三)资金来源。原由县财政部门补偿的,按补偿合同面积和调整后的标准,由县财政部门按原渠道进行补偿。镇(街道)所属项目的占地补偿,按照税收贡献的归属,由镇(街道)按调整后的相应标准进行补偿。
(四)执行期限。本方案有效期五年,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4年12月31日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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