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阴县征收(预储)集体土地长期补偿标准调整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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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阴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平阴县征收(预储)集体土地
长期补偿标准调整方案的通知
平政字〔2021〕24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平阴县征收(预储)集体土地长期补偿标准调整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平阴县人民政府
2021年9月1日
平阴县征收(预储)集体土地长期补偿标准
调 整 方 案
为维护被征收土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的合法权益,规范集体土地长期补偿调整标准,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调整依据
本次参照征收(预储)耕地平均年产值等因素确定的年度区片综合地价、《平阴县征收征用集体土地补偿办法》(平政发〔2005〕1号)、《平阴县调整占地补偿标准意见》(平政发〔2009〕13号)、《平阴县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管理办法》(平政发〔2014〕2号)、《平阴县征收征用集体土地长期补偿标准调整实施方案》(平政发〔2016〕2号)等相关文件规定,根据统计部门公布的居民消费价格上涨指数,对占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
二、调整原则、范围及标准
(一)调整原则。坚持公开公正、同地同价和区别对待的原则。
(二)调整范围。本方案印发前签订补偿合同且纳入县财政补偿范围的所有土地补偿安置项目。
(三)调整标准。按照居民消费价格上涨指数进行调整,2015年至2019年全国居民消费价格上涨指数为10.4%。
1.根据我县实际,原补偿标准为1300元/亩/年的提高到1440元/亩/年,原补偿标准为1100至1168元/亩/年的提高到1290元/亩/年,原补偿标准为1000至1038元/亩/年的提高到1150元/亩/年,原补偿标准为910元/亩/年的提高到1010元/亩/年,原补偿标准为569至649元/亩/年的提高到720元/亩/年,原补偿标准为65至341元/亩/年的提高到380元/亩/年。
在本方案有效期内,新签订土地预储补偿协议的,补偿标准要与周边土地补偿标准保持一致,但最高不得超过1440元/亩/年。
2.县城规划区范围外的调整标准,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参照上述规定制定,报县政府备案后执行。
三、资金来源
(一)原由县财政部门补偿的,按补偿合同面积和调整后的标准,由县财政部门按原渠道进行补偿。
(二)镇(街道)所属项目的占地补偿,按照税收贡献的归属,由镇(街道)按调整后的相应标准进行补偿。
四、执行期限
本方案有效期五年,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4年12月31日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