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阴县城市更新服务中心主任翟永胜带头解读新修改的《平阴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和补助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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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解决当前我县房屋征收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县城市更新服务中心对《平阴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和补助奖励办法》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办法》于2021年4月17日施行。现将相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修改的背景和必要性
(一)济南市对2013年版《<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新细则”)进行了修改,以济政办发﹝2021﹞2号文重新发布,于2021年1月26日施行。新细则根据市区实际情况修改了部分条文内容,提高了临时安置费等补偿标准。新细则规定我县可以参照执行。
(二)《平阴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和补助奖励办法(平政发﹝2018﹞6号)》(以下简称“原办法”)实施期限届满,根据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需要重新修改发布。
(三)我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一直参照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的办法、细则等配套文件执行,但对于地域性强的临时安置费等补偿标准,以及立足解决我县房屋征收工作中存在的其他实际问题,应当结合我县实际情况作出规定。
二、修改的法律依据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二)《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三)《<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48号)
(四)《<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实施细则》(济政办发﹝2021﹞2号)
三、修改主要内容
(一)将原办法第六条中的“临时安置费”修改为“住宅房屋12元/㎡/月,不足720元的,按720元计发;非住宅房屋18元/㎡/月。”本次提高主要考虑了我县当前的租房费水平、市场出租房供应数量、济南市调整幅度、我县财政支付能力等多个因素。
(二)在原办法第六条中增加了“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需二次搬迁的,按照上述标准支付二次搬迁费。”济南市一直在支付二次搬迁费,在我县实际工作中,棚改居民也多有提出该要求,但因原办法规定不明确,我们一直未有支付,本次修改予以明确规定,今后交付回迁安置房时,将支付二次搬迁费。
在原办法第六条中增加了“安置房交付后,多发放一个月临时安置补助”。发放临时安置补助是新细则结合实际需求新增加的举措。此前,临时安置费是支付至交付安置房时。近年来,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一般在入住前会对房屋进行装饰装修,修改参考新细则的规定和小幅度调整的原则,将我县的临时安置补助规定为一个月,该一个月为临时过渡期内的标准,并非逾期交房翻倍标准。今后交付安置房时,将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原办法第六条的其他费用标准保持不变,不作修改。
(三)在原办法第七条中增加“奖励额最少不低于3万元、最多不超过300万元”的规定。此处与新细则完全一致。在坚持“按被征收房屋补偿价值1-10%的奖励”的基础上,设定了非住宅搬迁奖励的上限和下限,不低于3万元的奖励额,是考虑到评估价格低于30万的小面积非住宅的实际情况。最多不超过300万元的上限规定,对绝大多数被征收人没有影响。同时规定“对于商住楼,奖励费不相加计算,按照房屋类型中奖励额较高的一种计发。”此处与新细则完全一致,明确同一产权人对同一商住楼,不能得到双份的奖励,厘清可以支付双份奖励的模糊认识。
(四)在原办法中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四条,具体内容为“第十四条 未登记房屋认定、享受最低面积补偿标准保障资格、符合房改购房条件由房屋征收项目指挥部组织相关单位认定。”此处参考了济南市对此类问题的处理方式,进一步明确了组织认定的主体,通过房屋征收部门、自然资源、住房保障等各职能单位的共同参与,最大限度地维护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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