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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平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阴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和补助奖励办法的通知
11370124004209020U/2021-4130311
城乡建设、含住房
平政字〔2021〕12号
县政府办公室
2021-04-17
2021-04-19
2023-04-01
失效
PYDR-2021-0010003
新文件出台,平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阴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平政发〔2023〕1号),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3月31日。旧文件自然失效。

平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阴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和补助奖励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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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阴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平阴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

和补助奖励办法的通知

政字〔2021〕12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平阴经济开发区,县政府有关部门:

《平阴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和补助奖励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平阴县人民政府

  2021年4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阴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和补助奖励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参照《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48号)和《<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实施细则》(济政办发〔202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平阴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我县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简称县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我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县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不以营利为目的单位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第三条 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给予补偿,补偿内容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临时安置补偿;

(四)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被征收房屋价值中包括房屋装饰装修价值以及附属于该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价值。

第四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但法律政策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提供产权调换房屋与被征收人的房屋进行产权调换。产权调换房屋和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均按照规定进行评估确定,双方结清差价后,产权调换房屋的所有权归被征收人所有。

第五条 对被征收住宅房屋价值的补偿,按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对被征收非住宅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第六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以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搬迁费:住宅房屋15元/平方米;非住宅房屋20元/平方米。因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为期房,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需二次搬迁的,按照上述标准支付二次搬迁费。

(二)临时安置费:住宅房屋12元/平方米/月,不足720元的,按720元计发;非住宅房屋18元/平方米/月。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过渡期限内支付;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支付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安置房交付后,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过渡期限内每月临时安置费的标准,向被征收人发放一个月临时安置补助。

因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从逾期之月起临时安置费增加一倍支付;临时安置费每月不足720元按720元计发的,逾期临时安置费按照720元加上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对应的临时安置费予以支付。对使用周转用房的,逾期临时安置费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对应的临时安置费予以支付。

(三)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营业、生产用房60元/平方米,其他非住宅用房40元/平方米。

第七条 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且在约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的,对被征收人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被征收房屋为住宅的,给予不高于3万元的奖励;被征收房屋为非住宅的,给予被征收房屋补偿价值1-10%的奖励,奖励额最少不低于3万元、最多不超过300万元。

对于同一房屋不动产证登记的既有住宅房屋又有非住宅房屋的,奖励费不相加计算,按照房屋类型中奖励额较高的一种计发。

具体奖励节点和幅度在项目征收补偿方案中确定。

第八条 被征收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以不动产登记机构查询结果为准),且建筑面积小于46平方米的,房屋征收部门以建筑面积46平方米作为最低面积补偿标准进行房屋产权调换或者货币补偿。

第九条 征收房屋为住宅的,对符合下列条件的被征收人,以免交差价款的方式给予补助:

(一)按照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规定范围和标准选择房屋的,公摊面积部分免交差价款;

(二)享受最低面积补偿标准保障的,最低面积补偿标准之内部分免交差价款。

第十条 逾期签约的被征收人、签约后未按约定搬迁的被征收人,均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奖励和补助。

第十一条 对公有房屋承租人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法律政策和本办法规定给予补偿和补助奖励。

公有房屋承租人是指使用国家及国有单位投资兴建房屋的本单位职工。公有房屋承租人资格,由被征收人及其主管部门认定。

第十二条 符合房改购房条件的公房承租人及其配偶均去世,经被征收人同意后,按规定比例给予继承人货币补偿,但不享受最低面积补偿标准保障。

符合房改购房条件的公房承租人是指未享受过标准价购房、成本价购房、集资建房等房改政策的公房承租人。

第十三条 未登记房屋认定为合法建筑的,按照未登记房屋补偿价值的95%支付补偿款(公有房屋除外)。

第十四条 未登记房屋认定、享受最低面积补偿标准保障资格、符合房改购房条件由房屋征收项目指挥部组织相关单位认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年4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3月31日。本办法发布前已公告实施的征收项目,仍按照原有规定办理。

正在自行过渡安置的被征收人,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发生的临时安置费以及二次搬迁费、临时安置补助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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