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阅读 关怀版 返回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平阴县城乡医疗救助及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办法》政策解读
11370124004209020U/2016-4076418
平阴县政府
2016-05-21

《平阴县城乡医疗救助及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办法》政策解读

字号:

打印整页 打印内容 分享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规范医疗救助办事程序,根据《山东省社会救助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决策依据

根据《山东省社会救助办法》文件规定

三、出台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规范医疗救助办事程序。

四、重要举措

本救助办法共分总则、医疗救助服务机构、医疗救助对象、方式和标准、医疗救助的程序、资金筹措及拨付、部门分工、 附则七章。

1、医疗救助对象

凡持有我县城乡居民户口、居住在我县境内的参保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社会散居孤儿;城市三无人员;低收入家庭成员。

2、方式和标准

门诊救助:对因患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导致自负费用较高的重点医疗救助对象,按照我县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政策确定的门诊慢性病和门诊大病范围,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给予门诊救助。政策规定范围内自负费用超过一千元以上的部分按照20%标准给予救助,每人每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二千元。

住院救助:救助对象的住院医疗费用,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报销)补偿、医疗机构减免和社会捐助后,年度内对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住院费用,按照以下标准进行救助:

①.农村特困供养人员按照自负费用的100%给予救助;

②.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社会散居孤儿、城市三无人员按照自负费用的70%给予救助;

③.低收入家庭成员自负费用超过一万元以上的部分按照20%标准给予救助;

④.其他困难家庭成员自负费用超过二万元以上的部分按照20%标准给予救助。

享受住院救助的重点救助对象每人每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一万五千元,其余救助对象每人每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一万元。

重特大疾病救助:对患有重特大疾病的救助对象,在当年医疗救助的基础上实行医疗二次救助,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每人每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五万元。

3、医疗救助的程序

重点救助对象实行“一站式”即时结算救助,未能实行“一站式” 即时结算救助的重点救助对象及其他困难家庭申请医疗救助,需要进行审核审批。

4、资金筹措及拨付

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筹集来源包括上级拨款、本级预算资金、福利彩票资金、慈善资金、社会捐赠、医疗救助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

五、解读机构及咨询方式

平阴县民政局  0531-87883967



扫码使用手机浏览本页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