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阴县财政管理体制调整意见(试行)的通知》的说明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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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阴县财政管理体制调整意见(试行)的通知》的说明解读
一、政策背景
为适应社会发展新形势的要求,充分发挥财政体制的调节和引导作用,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平阴县人民政府印发《平阴县财政管理体制调整意见(试行)》(平政发〔2020〕2号),自2020年1月1日起调整全县财政管理体制。
二、决策依据
县政府主要领导多次召集财政、税务等部门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就财政管理体制改革提出要求。县府办、县财政局等部门先后赴长清、济阳等地学习乡镇财政体制改革先进经验。经充分论证,按照统一规范、积极稳妥,收入下放、属地反映,保留基数、分享增量的原则制订调整意见。
三、出台目的
坚持财权与事权相匹配、社会事务共担、统筹保障能力、简明易于操作的原则,合理界定县、镇(街道)收入划分范围,理顺县、镇(街道)财政分配关系,充分调动各级组织财政收入的积极性,保障县级及各镇(街道)既得利益、确保正常运转、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健康持续发展。
四、重要举措
一是严格属地管理。将全县划分为县直、8个镇(街道)共9个财政收入主体,实行“税收属地管理”。
二是理清收入范围,界定收入级次,实行增量分成。以2019年各镇(街道)实现的地方税收收入数为基数,增量部分形成的财力,县与镇(街道)按比例分成。
三是调整镇(街道)调资补助、社保等支出负担比例。调资补助全部由镇(街道)承担、社保政策资金按县、镇(街道)5:5负担。税务经费按税收比重分级负担。
四是界定基金预算收入。县域内土地出让金收入等基金预算收入,全部为县级收入。各镇(街道)范围内工业性用地土地出让收入,县级按每亩10万元分成,其余部分归属各镇(街道)。
五是确定开发区管理方式。开发区企业按归属地反映后,仍作为园区考核的依据,计算园区考核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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