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平阴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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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我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工作,2014年,住建委起草了政府规范性文件《平阴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试行办法》,以平政发〔2014〕8号文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运行情况表明现办法确定的配套费征收标准契合我县经济发展水平,减免条件与上级政策精神基本一致,配套费的分配使用比例合理,较好地调动了各方参建主体的积极性,征收标准、减免程序、分配使用比例可保持不变。特别是关于禁止开发建设单位向购房者收取接入、增容、开户等相关费用的规定,维护了广大购房者的利益。长期以来开发建设单位在购房合同价款之外向购房者再次收开户费的违法现象得到了有效遏制,本办法在执行过程收到了良好的效果,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了我县配套费征缴工作
现本办法(以下称现办法)有效期临近届满,按照《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238号)第五十三条第三款规定需要对本办法进行修订,我委组织有关单位对现办法的实施情况和存在问题进行了讨论,同时在实际工作中我们也发现了存在的一些问题,对此,我们对现办法进行以下修改,现解读如下:
一、将现办法第五条和第六条的免征配套费情形合并为修改稿第五条,并作规范表述;增加减征配套费情形作为修改稿的第六条,增加两款减半征收配套费的情形:(与市配套费办法保持一致)
第六条:(一)部队、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技校和幼儿园的食堂、学生宿舍等后勤服务设施减半征收;(二)非营利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设施减半征收。
二、将免征、减征配套费办理程序保持不变,单独列为一条,作为修改稿第七条,并增加缓征配套费的有关规定:(保持县政府常务会议的民主科学决策程序不变,对缓征配套费做出细化强化措施)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或者业务主管部门申请,县住建委提出审核意见,报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后,县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委窗口予以办理城市配套费免、减征手续。
因工作需要缓征城市配套费的建设项目,按照前款程序批准后,建设单位必须与县住建委签订城市配套费缓征合同,明确缓缴数额、期限、滞纳金等事项;建设单位必须提供金融机构出具不可撤销的、无条件的和见索即付的独立保函。
三、在修改稿中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对全县行政区域内配套费的征收、减免缓等做到了制度全覆盖)
第十二条:县城规划区外的小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标准按照济南市物价局、财政局、建委《关于县以下城镇<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济价房字〔2004〕48 号)执行,小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免、减、缓征工作参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执行。
四、将现办法第十一条改为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现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此外,去掉现办法文件名中的“试行”二字,将现办法名称修改为《平阴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五、《办法》其他内容不变,个别表述予以文字性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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