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阴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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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阴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平阴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平政发〔2016〕8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平阴工业园区,县政府有关部门:
《平阴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平阴县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30日
平阴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和管理,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根据国家、省、市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政府性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和票款分离,全额缴入财政,统一纳入预算管理,专款专用,做到以收定支。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称城市配套费)包括市政建设综合配套费和公用事业专项配套费两部分。
市政建设综合配套费(以下称综合配套费)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城市道路、排水、绿化、环卫、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可再生能源、绿色建筑推广应用、公共交通、配套公建等。
公用事业专项配套费(以下称专项配套费)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与供水、燃气、供热相关的管网及配套设施的建设、安装以及设施维护、更新等。
第三条 凡在县城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城市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均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城市配套费。
建设单位或个人不使用城市自来水、管道天然气、集中供热的,或者不具备管网配套建设条件的,经县住建委(规划局)、水务局、财政局共同认定,征求相关经营单位意见,报县政府批准后,可不缴纳相应的专项配套费。待配套设施到位后或者需要进行配套建设时再予以缴纳。
第四条 城市配套费按以下标准征收:
(一)一般类建设项目城市配套费(详见附件)
一般类建设项目按建筑面积计收,每平方米 246元。其中综合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75元征收;专项配套费按每平方米71元征收(其中供水设施建设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8元征收,管道供气设施居民用户建设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8元征收,集中供热设施建设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5元征收)。
(二)特殊类建设项目综合配套费
1.加油、加气站按油罐总容积每立方米800元征收。
2.广告塔按广告版面面积每平方米400元征收;无线电发射(塔)架等各类构筑物,按总造价的5%征收,总造价不足1万元的按造价1万元征收。
3.供水、供气、供热以外的各类管线工程按每米10元征收,不足300米的按300米征收。
第五条 下列建设项目经审查可免征城市配套费:
(一)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技校和幼儿园的教学设施;
(二)使用自筹人防经费、人防事业收入经费或集资修建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人防工程及地面配套设施;
(三)道路、广场、绿地、垃圾中转站、公厕、水厂、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
(四)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经县政府批准的棚户区改造建设的安置房、生活保障用房;
(五)政府举办的福利院、敬老院、救助站、殡仪馆、老年公寓等社会福利设施;
(六)军事设施;
(七) 法律法规和国家文件明确规定免征的情形。
第六条 下列建设项目经审查可减征、免征城市配套费:
(一)部队、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技校和幼儿园的食堂、学生宿舍等后勤服务设施减半征收;
(二)非营利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设施减半征收;
(三)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社会投资主体建设多层标准厂房的,第一层全额征收,第二层按50%征收,第三层及以上免征。工业企业在现有厂区内改建、翻建厂房的免征;在现有厂区内扩建、新建厂房的,第一层按50%征收,第二层及以上部分免征;结合工艺特点建设地下厂房的,地下部分免征。
(四)法律法规和国家文件明确规定减征的情形。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或者业务主管部门申请,县住建委提出审核意见,报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后,县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委窗口予以办理城市配套费免、减征手续。
因工作需要缓征城市配套费的建设项目,按照前款程序批准后,建设单位必须与县住建委签订城市配套费缓征合同,明确缓缴数额、期限、滞纳金等事项;建设单位必须提供金融机构出具不可撤销的、无条件的和见索即付的独立保函。
第八条 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建设项目经批准改变用途不再具备免征城市配套费条件的,在批准改变用途之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标准补缴城市配套费。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建设项目,经县城管执法局依法处罚并执行到位后,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标准缴纳城市配套费并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九条 城市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
(一)县住建委受县财政局委托负责城市配套费的征收,县财政、监察、审计、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监督检查。
(二)建设单位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携带有关建设手续,到县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委窗口一次性缴清城市配套费,并将城市配套费计入项目建设成本。对应缴未缴或未按标准缴纳城市配套费的建设单位,相关部门不准为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手续。
(三)县住建委使用财政部统一监制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依规足额收缴城市配套费并上缴县财政,同时将城市配套费征缴情况及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要求通知市政建设有关部门单位、专业经营单位。建设项目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减免城市配套费条件的,县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委窗口应当在办理完毕城市配套费免征手续之日起5日内,将城市配套费减免情况及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要求通知市政建设有关部门单位、专业经营单位。
(四)工程项目在办理工程验收手续时,需重新核定项目建筑面积或管线长度。对规划面积或管线长度变更的项目,城市配套费实行多退少补。
(五)县财政局会同县住建委、水务局等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城市发展规划,编制年度城市配套费支出预算,统一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县财政局根据批准的城市配套费基金预算和基金实际征收入库情况拨付资金。市政建设有关部门单位、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划、计划、规范、标准,及时做好建设项目的基础设施配套,不得以本办法规定的建设项目减免城市配套费为由拒绝、拖延建设项目的基础设施配套。
经审计,供水、燃气、供热等专业经营单位年度实际投资多于县财政拨付的供水、燃气、供热专项配套费的部分,由专业经营单位自行负担;县财政拨付的供水、燃气、供热专项配套费多于供水、燃气、供热等专业经营单位年度实际投资的部分,结转下一年度,县政府在下一年度专项配套费预算中适当统筹。
第十条 对违反规定擅自减免、截留、挤占、挪用城市配套费的,按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 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供气、供热、供水设施设备配套工程费收费标准参照《济南市物价局济南市市政公用事业局关于继续执行济南市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供气、供热、供水设施设备配套工程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济价费字〔2013〕71号)规定的中心城区收费标准执行。配套工程费由各专业经营单位负责收取,专款用于供气、供热、供水分户计量装置或入户端口以外至小区规划红线内的相关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配套建设、维护、更新等。
住宅小区内社区办公用房、幼儿园、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项目,按照前款规定标准的70%收取;城中村及棚户区改造项目其拆迁还建面积部分,按照前款规定标准的80%收取。前款规定收费标准中核算供热、供水配套工程费的住宅小区建筑总面积,应当去除没有安装供热、供水设施的地下车库、储藏室、阁楼等附属建筑物面积。
各专业经营单位应在本条规定的配套工程费收费标准范围内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安装合同(已建成小区的,由各专业经营单位与业主签订),明确施工期限、质量保证、保修期限、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安装总费用及建成后管理方式等详细内容,未签订合同的不得收取费用。各专业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另行收取接入、增容、开户等相关费用。
开发建设单位应将缴纳的配套工程费计入房屋建筑成本,在房屋销售价格以外不得再向购房者收取接入、增容、开户等相关费用。2015年1月1日前,已与购房者签订购房合同或认购协议且在合同中约定缴纳小区内配套工程费或相同性质的费用的,可按原合同或协议的约定执行。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协调配合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施工,并按规定承担相关管沟、设备用房等土建工程的配套建设。
县物价、市场监管、住建、水务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各专业经营单位配套工程费收支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县城规划区外的小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标准按照济南市物价局、财政局、建委《关于县以下城镇<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济价房字〔2004〕48 号)执行,小城镇配套费的免、减、缓征工作参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附件1
城市配套费征收标准
序号 | 配套项目 | 元/平方米 | 具体使用范围 | |
1 | 综 合 配 套 费 (175) | 路桥 | 95 | 规划红线外的道路、桥梁等 |
2 | 环卫 | 15 | 规划红线外的垃圾处理、公厕等 | |
3 | 绿化 | 15 | 规划红线外的绿化 | |
4 | 排水 | 20 | 规划红线外的排水设施 | |
5 | 社区用房、教育等配套公建 | 30 | 配套社区管理等公建用房 | |
6 | 专 项 配 套 费 (71) | 供水 | 18 | 规划红线外的供水管网 |
7 | 燃气 | 18 | 规划红线外的燃气管网 | |
8 | 供热 | 35 | 规划红线外的供热管网 | |
合计 | 246 |
附件2
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配套工程费收费标准
一、新建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供气、供热、供水设施设备配套工程费
(一)供气。
新建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供气设施设备配套工程费基准指导价为:1650元/户,包括:中压管网、低压管网、楼内立管、户内管、灶前阀。可根据工程安装建设规模,在基准价基础上上下浮动,浮动幅度为5 %。
分户计量装置费用按表的招标价格加上落地强检费用另行收取,表的规格和型号不得强行指定。报警器价格按照招标价格执行,不得强行安装。
(二)供热。
新建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供热设施设备配套工程费基准指导价为:按建筑面积48元/平方米,包括:一次供热管网、换热站设备、二次供热管网、单元入户装置、楼内立管及分支管部分、分户锁闭阀。可根据工程安装建设规模,在基准价基础上上下浮动,浮动幅度为5%。
需安装分户供热计量装置的用户,分户供热计量装置费用按照市政府《关于推进供热计量改革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实施意见》(济政发[2011]37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供水。
新建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供水设施设备配套工程费基准指导价为:按建筑面积27元/平方米,包括:园区内给水管网、二次加压设备、远程测控系统、对接、楼内立管部分、分户锁闭阀。可根据工程安装建设规模,在基准价基础上上下浮动,浮动幅度为5%。
分户计量装置费用按表的招标价格加上落地强检费用另行收取,表的规格和型号不得强行指定。
二、已建成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设施设备配套工程费
(一)已建成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新增单项供气、供热设施设备配套工程收费标准参照新建小区收费标准执行。
(二)已建成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单项供气、供热、供水设施设备配套工程需要改造的,由专业经营单位与业主根据改造规模和实际工程发生量在新建小区单项设施设备配套工程收费标准范围内,按照《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协商确定。
(三)已建成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新增或改造单项供气设施设备配套工程安装费应按实际户数收取。
已建成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新增或改造单项供热和改造单项供水设施设备配套工程费应按法定的房屋产权建筑面积计收。已办理产权证的,以《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载明的房屋建筑面积计收。未办理产权证的,以购房合同所载明的建筑面积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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