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征收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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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征收工作,加快征地报批速度,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平阴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二、制定依据
本实施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三、出台目的
出台本实施意见是为了进一步加强土地征收管理,落实土地征收责任,规范土地征收行为,切实维护好集体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县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四、重要举措
本实施意见坚持维护公共利益原则、坚决保护耕地原则、严格节约集约用地原则,编制成片开发方案。
由项目发起单位向县自然资源局提交书面用地申请,县自然资源局组织县发展改革、司法、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对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公共利益进行认定,并负责依据《平阴县人民政府关于拟征收土地符合公共利益范围的意见》,拟制土地征收预公告。各镇(街道)负责在拟征收土地所在街镇驻地和村(居)、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土地征收预公告的张贴、公开,公告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拟征收地块发布预征收公告后,拟征地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按照《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国有建设用地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置工作的补充意见》(济政字〔2021〕13号)规定,需进行考古调查。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并报请县委政法委对项目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进行论证、备案。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相关镇(街道)负责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农村住宅(或工矿企业)补偿安置方案及《土地所有权调查确认表》、《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调查确认表》在拟征收土地所在镇(街道)驻地和村(居)、村民小组范围内张贴、公开土地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示结束前,书面向县自然资源局提出听证申请;无异议的,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项目申报主体需在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5日内足额缴纳征地预存款。收到征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拟定征收土地公告,相关镇(街道)负责在被征地所在的镇(街道)驻地和村、小组范围内公开张贴。同时,按程序兑付土地补偿安置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将征地补偿费的收支使用情况及时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接受监督,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
五、关键词诠释
成片开发方案: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房地产开发、经济开发区、产业发展等经营性用地,必须纳入土地成片开发范围,才能够征收。即市县人民政府进行土地征收,必须编制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2020年11月5日,自然资源部印发《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试行)》,对《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土地开发的“成片征收”标准作出了规定:成片开发,是指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内的集中建设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的对一定范围的土地进行的综合性开发建设活动。
解读机构及咨询方式:
解读机构:平阴县自然资源局
咨询方式:0531-87854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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