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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平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
11370124004209020U/2021-4070778
县政府办公室
2021-12-31

文字解读:《平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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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背景

近年来,随着农业现代化水平不断提升,设施生产中栽培的作物种类和种植方式日益多样化,生产的组织化、规模化程度不断提高,对设施农业用地提出了新的需求。此外,有不少地方存在以设施农业为名实质改变土地性质、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设与农业生产无关设施的问题,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政策有漏洞、监管有欠缺,有的政策规定需要体现差别化要求。

二、出台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助推乡村振兴,特结合我县实际,制定相关文件。

三、制定依据

1.《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

2.《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

3.《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自然资规〔2020〕1号)

4.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济南市农业农村局转发《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济自然规划发〔2020〕97号)

四、重要举措

(一)严格选址规范建设。《通知》要求设施农用地应在土地承包、流转范围内、农业生产所在地范围内或边界附近选址,应符合规划要求,统筹集约节约利用土地。不得占用生态公益林,涉及占用其他林地的须先办理林地征占用手续。严禁利用山石资源集中的陡(斜)坡进行设施农业建设,借设施农业用地之名行开采山石之实。

(二)落实耕地保护。严格控制设施农业用地使用一般耕地,符合条件的设施农业用地确需占用耕地的,应按规定落实耕地年度“进出平衡”,并应采取耕作层土壤剥离、架空设计或铺设预制板(木板或混凝土预制件)等硬隔离措施保护好耕地耕作层。种植类设施不破坏耕作层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需补划。

(三)规范有序建设。规定设施农业用房的建筑层次、建筑高度,避免建设非必要、与生产功能不相符的建(构)筑物。养殖生产设施允许建设多层建筑,但须经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

(四)实行备案管理制度。经营主体持材料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交设施农业用地申请,符合条件的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经营主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用地协议,将相关材料报送镇(街道),镇(街道)组织项目准入会审,镇(街道)在项目完成备案后将相关资料汇交至县自然资源局,县自然资源局将审查合格材料录入山东省设施农业用地监测监管系统,完成上图入库。明确备案流程,严格备案管理程序,细化职责分工,备案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并执行设施农业用地“每年一审查”的年审制度。

(五)履行土地复垦义务。为保证土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要严格落实土地复垦制度,明确土地复垦方案编制主体:

1.项目占用耕地面积3亩以下或占用其他地类的,经营主体应提供土地复垦方案(表)并由镇(街道)组织审查。

2.占用耕地面积3亩以上的,经营主体应委托有资质的机构编制详细的土地复垦方案,并报县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组织审查。

五、关键词解释

1.设施农业用地是指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

2.作物种植设施用地的主要包括生产设施用地与辅助设施用地。

作物种植类生产设施用地包括直接用于作物设施种植(工厂化栽培)、育种育苗大棚、连栋温室、日光温室、场内通道等设施用地。作物种植类辅助设施用地主要包括生产服务的看护房、检验检疫监测、病虫害防控、农业灌溉、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等,以及与生产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等设施用地。

六、新旧政策对比

1.《通知》文件中对占用一般耕地与永久基本农田提出限制性使用要求。严格控制设施农业用地使用一般耕地,符合条件的设施农业用地确需占用耕地的,应按规定落实耕地年度“进出平衡”。种植类设施不破坏耕地耕作层,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需补划。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该限制性使用要求是对地方擅自改变耕地用途甚至破坏耕地现状与性状行为的一个有力的制度约束。严格耕地用途管制,落实耕地“进出平衡”,在保障耕地与永久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的前提下,为设施农业建设提供了便利。

2.《通知》从节约资源、集约经营的角度出发,明确“养殖设施允许建设多层建筑”,作为对现实需求的具体回应,妥善解决了现代规模化养殖中的经营顾虑与供地难题。

3.《通知》文件中针对备案管理流程与备案材料制式文件进行了更新。

4.《通知》文件中针对土地复垦预存费用缴纳标准根据项目占用地类不同进行了区分。

七、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21年12月28日印发之日起实行,有效期4年。


咨询部门:平阴县自然资源局;

联系人:曹宝钰;

咨询电话:0531-878548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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