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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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
平政办字〔2021〕24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助推乡村振兴,根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和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自然资规〔2020〕1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县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批范围和用地规模
设施农业用地,是指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按功能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与生产直接关联的辅助设施用地。
(一)作物种植设施用地
生产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作物设施种植(工厂化栽培)、育种育苗大棚、连栋温室、日光温室、场内通道等设施用地。
辅助设施用地是指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检验检疫监测、病虫害防控、农业灌溉、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等,以及与生产农产品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积肥等设施用地。
(二)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
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养殖中畜禽舍、养殖池、饲料配制场所、活动训练场所、产品收集场所、绿化隔离带、场内通道、进排水渠道等设施用地。
辅助设施用地是指与养殖生产直接关联的废弃物处理、检验 检疫、消洗转运、冷藏存储及必要的管理用房等设施用地。
设施农业用地具体类别和用地标准参照省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畜牧兽医局有关文件执行。
二、严格选址规范建设
(一)引导合理选址
设施农业用地应在土地承包、流转范围内、农业生产所在地范围内或边界附近选址。设施农业用地建设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和农业发展规划,不应对周边景观和生态环境造成影响。各镇(街道)要安排专项工作,摸清本辖区内设施农业用地家底,确定设施农业发展空间和规模。积极对接国土空间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的编制,合理谋划产业布局。统筹存量设施农用地空间,加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设施农业用地要以项目整体用地申请办理,并以此核算辅助设施用地规模。不得占用生态公益林,涉及占用其他林地的须先行办理林地征占用手续。原则上不得破坏实施范围内的农田水利设施,确实无法避免的应在设施农业用地建设期内同步做好修缮工作。
严禁利用山石资源集中的陡(斜)坡进行设施农业建设,借设施农业用地之名行非法开采之实。
(二)落实耕地保护政策
严格控制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等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使用一般耕地。
经论证确需占用耕地的,经营主体需落实耕地进出平衡义务,采取耕作层土壤剥离、架空、隔离布或预制板铺面隔离等工程技术措施,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
为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发展粮食生产,对于占用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的,原则上不予审批设施农业用地。粮食生产功能区内原则上不得选址建设非粮食类设施农业用地。
(三)严禁永久基本农田非粮化
种植类设施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需补划。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
(四)规范设施农业用房建设
设施农业用房特别是配套辅助设施应以满足生产功能为前提,避免非必要、与生产功能不相符的建(构)筑物和装修(饰)物。鼓励有条件、规模较大的农业项目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建(构)筑设计,设计应符合我县美丽乡村建设、生态保护和规范管理等要求。设施农业用房建设标准如下:
1.建(构)筑层数。设施农业用房应为单层建(构)筑,不得修建地下室。养殖生产设施允许建设多层建筑,但须经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
2.建(构)筑层高。地面至檐口的高度应控制在7米以内。因粮食烘干等实际需求,经镇(街道)会审通过后,层高可适当增加。
三、实行备案管理制度
(一)备案流程
1.申请。经营主体持《设施农业项目建设方案》、《土地使用条件》等材料向村(居)民委员会提交设施农业用地申请。
2.初审公示。村(居)民委员会进行初审核实,符合设施农业用地申请条件的,将申请情况在村务公示栏予以公示,公示日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3.准入会审。公示无异议的,由村(居)民委员会和经营主体签订用地协议后,将相关材料报送至镇(街道),并由镇(街道)组织县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畜牧兽医、水务、黄河河务等相关部门实地踏勘,进行项目准入会审。种植类项目申请使用设施农业用地超过3亩以上、养殖类项目申请使用设施农业用地超过50亩以上,或建设多层建筑的养殖类生产设施的,须报请县人民政府研究。其他项目由镇(街道)把好项目准入关,负责审查土地流转协议(承包合同)、项目建设方案等材料,并出具项目准入意见。
4.备案管理。镇(街道)在项目完成备案后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项目建设信息汇交至县自然资源局。县自然资源局要对项目的选址占地情况、建设规划方案等严格审核把关,并将审查合格的项目及时录入山东省设施农业用地监测监管系统,核发《平阴县设施农业用地使用权证书》。
审查未通过的项目要在2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情况反馈至相关镇(街道)进行补正。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林地的,相关手续办结后方可办理设施农业用地登记备案手续。未完成取得用地阶段信息录入的设施农业用地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否则以违法用地依法查处。
完成备案1年内用地单位需完成设施建设,并在系统内补充项目建成阶段信息。完成备案满2年仍未动工建设的,由镇(街道)向使用权人下达《收回设施农业用地使用权证书决定书》,无偿收回设施农业用地使用权。同时抄送县自然资源局,更新系统备案信息。
(二)使用期限和年审制度
设施农业用地批准使用年限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期限或土地经营权流转剩余年限,最长不超过5年。设施农业用地批准使用期限到期前3个月内,经营主体有意愿继续使用的,应重新申请备案。逾期未申请的,视作放弃使用并由镇(街道)督促指导经营主体开展土地复垦工作。
设施农业用地实行“每年一审查”的年审制度。经营主体于每年12月份主动持《平阴县设施农业用地登记备案证书》向镇(街道)申请年审。镇(街道)应当对设施农业用地使用现状、生产安全等事项进行审核,并出具年审合格证明。年审未通过的,由镇(街道)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到位的,镇(街道)可移交自然资源部门立案查处。
四、履行土地复垦义务
(一)复垦方案编制
经营主体在提请镇(街道)备案前须编制土地复垦方案(表)。占用耕地面积3亩以下或占用其他地类的,应提供复垦方案表并由镇(街道)组织审查;占用耕地面积3亩以上的,经营主体应委托有资质的机构编制详细的土地复垦方案,并报县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组织审查。
(二)复垦费用缴纳
经营主体在提请镇(街道)备案前应签订土地复垦费用三方监管协议,按标准一次性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预存标准为辅助设施“耕地3万元/亩,其他地类1万元/亩”;生产设施“永久基本农田5000元/亩,耕地4000元/亩,其他地类3000元/亩”。
(三)复垦实施和验收
设施农业用地使用到期后,经营主体应当自批准使用期满一年内自行拆除建(构)筑物,恢复土地原状。镇(街道)做好土地复垦督促指导工作并实行复垦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报送县自然资源局组织相关部门联合验收。验收合格后,经营主体可持验收合格意见至监管银行办理预存土地复垦费用解封手续。
经营主体拒不复垦或者整改后复垦仍不达标的,由项目所在地镇(街道)代为组织复垦,相关费用从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中列支。
五、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监督管理
(一)加强日常监督管理。经营主体负有设施农业用地规范建设、规范使用和耕作层保护义务,以及到期履行土地复垦、年审申报义务。经营主体不得改变设施农业用地用途,禁止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业用地用于非农建设;不得超过用地标准,擅自扩大或通过分次申报变相扩大设施用地规模;不得改变直接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性质,禁止擅自将农业设施用于其他经营。
各镇(街道)作为设施农业用地建设监管责任主体,负责设施农业用地选址放样、登记备案和材料汇交工作,承担日常巡查检查、年审制度落实和督促指导履行土地复垦义务职责。
自然资源部门做好设施农业用地用途管制、永久基本农田补划、违法违规用地行为查处和土地复垦指导工作。农业农村和畜牧部门做好设施农业用地标准、建设方案和生产经营指导工作,负责改变用途界定工作。
水务、生态环境等其他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设施农业用地的准入审查、规范使用等相关工作。
(二)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设施农业用地使用和管理情况纳入镇(街道)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镇(街道)要立足本地实际,合理控制设施农业用地备案规模,切实加强动态检查,对不符合规定要求开展设施建设和使用土地的,做到早发现、早制止,对拒不整改的将违法线索移交相关职能部门,予以严肃查处。
(三)严明纪律追究违规责任。各镇(街道)应切实履行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和日常监管责任,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县畜牧事业发展服务中心不定期对镇(街道)设施农业用地登记备案和监管责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于备案管理不到位、责任落实不到位,可暂停镇(街道)备案管理权限,整改到位后予以恢复。
各职能部门依法做好项目前期审查工作和执法监察工作。因违规审批或者疏于监管构成违纪违法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行,有效期4年。
附件:1. 设施农业用地分类表
2. 设施农业用地标准
3. 备案登记材料清单
4. 平阴县设施农业用地使用申请表
5. 平阴县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登记表
6. 平阴县设施农业用地使用协议
7. 平阴县设施农业项目建设方案
8. 设施农业用地申请使用公示(样式)
9. 设施农业用地公示结果说明(样式)
10. 平阴县设施农业用地现场会审记录表
11. 平阴县设施农业用地土地复垦方案表
12. 平阴县设施农业用地使用权证书
13. 镇(街道)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登记号
平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28日
附件1
设施农业用地分类表
序号 | 类别 | 内容 | |
1 | 生产设施用地 | 1)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等用地; 2)畜禽、蚕、蜂和水产等规模化养殖场所(含养殖场内部通道、给排水设施、粪便污水处理)等用地; 3)食用菌工厂化生产用地。 | |
2 | 辅助配套设施用地 | 种植类辅助配套设施用地 | 1)为种植生产配套的植物检验检疫监测、植物病虫害防治等用地; 2)直接为农作物生产服务的农资和农机具存放场所,与农产品生产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等用地; 3)规模化粮食生产经营者自产稻谷加工用地; 4)农业生产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单层,面积小于15 平方米)等用地; 5)生产经营户作物栽培中产生的秸秆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场所及环保设施等用地。 |
3 | 养殖类辅助配套设施用地 | 1)为养殖生产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物疫病防治、引种隔离、洗消转运、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生产资料存放、产品晾晒场地等用地; 2)水产养殖水处理等用地。 | |
4 | 其他设施农业用地类型 | 由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县畜牧事业发展服务中心等有关部门认定。 | |
5 | 禁止类型 | 1)经营性粮食企业存储、加工场所; 2)经营性农资、农机仓库和维修场所; 3)屠宰和肉类、水产品加工场所用地; 4)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旅游度假场所; 5)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 6)各类农业园区中的餐饮、住宿、办公、会议、游乐、停车场以及经营性企业农产品加工、展销等用地。 上述用地须按建设用地报批和管理。 |
附件2
设施农业用地标准
单位:平方米/只、平方米/头
设施农业类型 | 类别 | 生产设施用地规模 | 辅助配套设施 用地规模 | 备注 |
养殖类 | 猪场 | 4-6 | 按生产设施用地规模 20% 以内计。 | 按单位年出栏量计。多层猪场可按层数折算。 |
牛场 | 50-60 | 按生产设施用地规模 10% 以内计。 | 按单位存栏量计,最多不超过 10亩。 | |
羊场 | 4-5 | 按生产设施用地规模 7%以内计。 | ||
兔场 | 5.4-6.5 | 按生产设施用地规模 10% 以内计。 | 按每只基础母兔计,最多不超过10 亩。 | |
蛋鸡场 | 0.4-0.5 | 按生产设施用地规模 5%以内计。 | 按单位存栏量计,最多不超过 10 亩。 | |
蛋鸭场 | 0.2-0.3 | 按生产设施用地规模 10% 以内计。 | ||
肉鸡场 | 0.1-0.15 | 按生产设施用地规模 10% 以内计。 | ||
桑蚕 | 合理确定 | 按生产设施用地规模 15% 以内计,最多不超过6亩。 | ||
水产养殖 | 合理确定 | 按生产设施用地规模10%以内计,最多不超过15亩。 | ||
种植类 | 规模化种粮 | 合理确定 | 粮食种植面积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30亩。 | 看护房单层,用地面积不超22.5平方米。 |
其他 | 合理确定 | 种植栽培面积的1.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亩。 |
注:1.未列入上述标准的其他畜禽规模养殖场或特色畜种,由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县畜牧事业发展服务中心另行制定。
2.养殖规模 1000 头以上的大型奶牛场、养猪场,其生产设施用地规模、辅助配套设施用地规模根据实际需求确定。用地备案之前需先报省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定。
附件3
备案登记材料清单
1.平阴县设施农业用地使用申请表;
2.平阴县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登记表;
3.设施农业项目建设方案(需附设施农业用地项目平面布置图、土地利用现状局部图、国土空间规划局部图;三调地类分类表;规划地类分类表;承包流转范围套合国土空间规划的示意图);
4.平阴县设施农业用地使用协议;
5.项目选址现场照片;
6.部门实地踏勘意见单;
7.生产经营范围的用地权属证明(自有承包地,提供农村土地经营承包权证;涉及土地经营权流转的,需提供与承包农户签订的流转协议、合同或经营权证书;使用集体土地的,需提供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租赁协议或合同;使用国有土地的,需提供与权属单位签订的租赁协议或合同);
8.土地勘测定界成果报告、界址点成果表、勘测定界图;
9.土地复垦费用预存凭证(复印件);
10.设施农业用地申请使用公示、公示结果说明;
11.涉及林地的,需提供林业部门批准文件;涉及占用耕地的,应提供土地复垦方案(表)以及审查意见;
12.涉及县政府项目准入审核的,提供审核同意的会议纪要;
13.其他相关材料。
上述资料一式三份,由经营主体、镇(街道)、国土资源所各持一份。
附件4
平阴县设施农业用地使用申请表
申请单位(个人) | ||||||||||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联系电话 | 身份证号码 | |||||||||
土地用途 | 土地坐落 | |||||||||
用地面积 (平方米) | 合计 | 农 用 地 | 建设用地 | 未利用地 | ||||||
小计 | 耕地 | 林地 | 园地 | 其中:永久基本农田 | ||||||
申请理由 及 建造结构 | ||||||||||
申请单位 (个人) 承诺 | 1.按批准使用土地,不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不超占,不移位。 2.按批准方案建设设施农业用房,不超层、不超高建设,不修建地下室。 3.按规定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设施农业用地使用期满后一年内自行拆除建(构)筑物,恢复土地原状、复垦到位。否则,同意镇(街道)没收土地复垦费用于该地块复垦。 4.因村镇规划建设需要,同意协商拆除建(构)筑物。 5.执行“每年一申报”年审制度,已批准的设施农业用地不私自转让他人使用。
申请单位(个人): (盖章/手印) 年 月 日 | |||||||||
附件5
平阴县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登记表
申报时间: 年 月 日 备案号:XXX设农备(20XX)第X号
申请单位(个人) | (单位盖章/个人手印) | |||||
土地所有权单位 | 用地位置 (明确到村民小组) | XX村第X生产小组 | ||||
项目用途 | 生产经营规模 | 亩/头/只 | ||||
使用期限 |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 |||||
设施农业 用地规模 | 生产设施 用地 | 面积 | 建(构)筑结构和层数 | |||
平方米 | ||||||
辅助配套设施用地 | 面积 | 建(构)筑结构和层数 | ||||
平方米 | ||||||
合计 | 平方米 | |||||
是否编制土地 复垦方案 | þ是,已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并预存复垦费用 万元。 ¨否,无需编制复垦方案,已预存复垦费用 万元。 | |||||
村居民委员会(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人)意见 |
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
镇(街道)现场踏勘意见 | 国土资源所意见 | 镇(街道)农办意见 | ||||
经办人:
|
经办人:
| |||||
镇建设部门意见 | 其他部门意见 | |||||
经办人:
|
经办人:
| |||||
镇(街道)备案意见 | 该项目已经准入审查和部门联合踏勘,同意设施农业用地 平方米备案。两年内应动工建造。
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
附件6
平阴县设施农业用地使用协议
(参考格式)
甲方: 村(居)民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
法定代表人:
乙方: (设施农业用地主体)
法定代表人:
根据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经协商,签订本协议。
一、乙方因 需要,
需使用甲方位于 镇(街道) 村的集体土地 平方米作为设施农业用地,其中生产设施用地面积 平方米,附属设施用地面积 平方米。该宗土地具体情况为 ,四至位置详见附图。
二、甲方同意乙方使用该宗土地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根据乙方提供的设施农业建设方案,该宗土地主要用于 。
四、乙方要根据设施农业用地复垦要求,编制土地复垦方案,预存土地复垦资金。乙方须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严格按协议约定条款使用设施农业用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擅自扩大用地规模。该宗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的,乙方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恢复土地原用途并交还甲方。
五、本协议的变更、解除或不可抗因素无法执行的,须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并报设施农业用地项目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重新备案。本协议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并签署补充协议。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
六、本协议由甲、乙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协议约定条款在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完成备案后方可生效。
七、本协议一式五份,协议双方、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县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各执一份。
附件:设施农业用地四至范围图(包括生产设施用地、辅助配套设施用地范围)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7
平阴县设施农业项目建设方案
(参考格式)
项目名称:
项目地址:
建设单位: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申报单位: (盖章)
编制时间: 年 月 日
一、项目建设概况
1.项目单位情况(包括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金、经营范围、单位员工、发展简历、工作业绩等)
2.项目土地情况(包括土地承包或流转、农业生产、设施用地等基本情况)
3.项目建设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性质、建设期限、建设规模、建筑材质、建筑高度与主要建设内容、投资规模、项目效益等)
二、项目建设背景及必要性、合理性
(包括农业生产规模,农业设施建设用途、面积、理由等)
三、工程建设方案
(包括项目规划设计依据、总平面规划指导思想、主体工程方案、水电雷等配套工程说明、装饰工程说明等)
四、环境影响分析
(包括地质灾害、污染治理、安全防护等涉及环境方面内容)
五、其他情况说明
六、保障措施
附件:相关图表
(包括设施农业用地项目平面布置图、土地利用现状局部图、国土空间规划局部图;三调地类分类表、规划地类分类表;承包流转范围套合国土空间规划的示意图;农业设施建设基本情况表、投资估算表、用途功能表等)
总平面布置图可在地形图基础上绘制,比例为1:500 ,鸟瞰图需反映整个项目建设情况。
总平面布置图须标明房屋位置、建筑结构、生产设施和辅助配套设施用地面积等。
XX单位(个人)
年 月 日
附件8
设施农业用地申请使用公示(样式)
经本村(居)民委员会初审,并经村民代表大会研究,
(单位/个人)的《设施农业项目建设方案》和《土地使用条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拟与该单位(个人)签订设施农业用地使用协议并报送办理备案登记手续。现将相关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 天。
(单位/个人)于 村承包(流转)土地 处总面积 亩,主要种植(养殖) 。为直接用于(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申请位于 (明确到村民小组) 平方米土地(其中,耕地面积 平方米)作为设施农业用地,其中生产设施用地 平方米,辅助配套设施用地
平方米。具体建设方案和土地使用条件见附件。
如对公示对象的土地使用条件、设施建设方案、承包流转土地等有异议的,可以书面、电话、来访等形式向镇(街道)反映。
受理部门: 受理电话:
附件:1.《设施农业项目建设方案》;
2.《设施农业用地使用条件》。
XX村(居)民委员会(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9
设施农业用地公示结果说明(样式)
(单位/个人)申请设施农业用地相关事项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在进行了公示(内容附后)。公示期间,未接到单位和个人举报投诉,公示结果无异议。
特此说明。
附件:设施农业用地公示在公开栏张贴的远、近照。
XX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10
平阴县设施农业用地现场会审记录表
申请单位(个人) | |||
设施农业项目名称 | |||
用地位置 | 拟申请面积(平方米) | ||
建设内容 | |||
受理时间 | 会审时间 | ||
会审单位 | 现场会审意见 | ||
县农业农村局 | 签名: (盖章) | ||
县畜牧兽医发展服务中心 | 签名: (盖章) | ||
县自然资源局 | 签名: (盖章) | ||
镇(街道) | 签名: (盖章) | ||
其 他 | 签名: (盖章) | ||
备 注 |
附件11
平阴县设施农业用地土地复垦方案表
设施农业用地项目概况 | 设施农业主体 | ||||||
土地所有权单位 | |||||||
位置 | |||||||
项目用途 | |||||||
项目用地总规模 | 平方米 | ||||||
用地截止期限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项 目 区 土 地 利 用 现 状 | 土地类型 | 面积(平方米) | 其中 | ||||
已破坏 | 拟破坏 | ||||||
农 用 地 | 耕 地 | ||||||
园 地 | |||||||
林 地 | |||||||
其中,永农 | |||||||
小 计 | |||||||
建设用地 | |||||||
未利用地 | |||||||
合 计 | |||||||
土 地 破 坏 类 型 | 挖 损 | ||||||
塌 陷 | |||||||
压 占 | |||||||
污 染 | |||||||
合 计 | |||||||
预期复垦面 积 | 农 用 地 | 耕 地 | |||||
园 地 | |||||||
林 地 | |||||||
其 他 | |||||||
小 计 | |||||||
建设用地 | |||||||
合 计 | 土地复垦率(%) | ||||||
土地复垦投资估(概)算 (万元) | 单位面积投资估(概)算(万元/亩) | ||||||
工 作 计 划 及 主 要 措 施 | 简述土地复垦工作计划、复垦工程、技术、资金等保障措施。 (可附页)
| ||||||
预算依据 | 简述: 1.土地破坏类型、面积及测算依据; 2.预期复垦土地用途、面积及测算依据; 3.投资估(概)算及测算依据。 (可附页)
| ||||||
附件12
平阴县设施农业用地
使用权证书
平阴县人民政府监制
XXX设农备(20XX)第号
/个人 | ||||
设施农业 项目名称 | ||||
经营规模 | ||||
批准用地 面积 | 平方米 | 其中,生产设施用地 平方米; 辅助配套设施 平方米。 | ||
土地所有 权性质 | 土地取得方式 | |||
土地坐落 | ||||
使用期限 |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 |||
根据《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自然资规〔2020〕1号),本宗设施农业用地已经镇(街道)备案同意,现准予使用土地,特发此证。
填发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年审 ( 年 至 年) | 审查意见:
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
年审 ( 年 至 年) | 审查意见:
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
年审 ( 年 至 年) | 审查意见:
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
年审 ( 年 至 年) | 审查意见:
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
年审 ( 年 至 年) | 审查意见:
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
l 用地单位/个人应按备案内容使用土地,修建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禁止超层建设或修建地下室。
l 用地单位/个人应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批准使用期限到期前三个月内,有意愿继续使用的应重新申请备案;无意愿继续使用的,应在期满后一年内自行拆除建(构)筑物,恢复土地原状。
l 执行“每年一申报”年审制度,每年12月主动持本证向备案(街镇)申请年审。
附件13
镇(街道)设施农业用地登记备案号
序号 | 镇(街道) | 备案登记号 |
1 | 榆山街道 | 榆山设农备( )第 号 |
2 | 锦水街道 | 锦水设农备( )第 号 |
3 | 安城镇 | 安城设农备( )第 号 |
4 | 玫瑰镇 | 玫瑰设农备( )第 号 |
5 | 孔村镇 | 孔村设农备( )第 号 |
6 | 孝直镇 | 孝直设农备( )第 号 |
7 | 东阿镇 | 东阿设农备( )第 号 |
8 | 洪范池镇 | 洪范池设农备( )第 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