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平阴县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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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的必要性
《山东省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鲁安监发[2014]82号)文件于2014年7月8日印发,《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1号)第七条明确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职业卫生专家库,聘请专家参与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目前,省、市出台了《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考虑到我县当前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安全生产形势和职业病防治形势,我县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安全生产“三同时”、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等需要安全生产专家和职业卫生专家参与,为加强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充分发挥安全生产专家作用,提高我县安全生产监管水平和职业卫生管理水平,有必要制定本《平阴县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起草的过程
起草本《办法》之前,通过充分调研,当前我县安全生产大检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安全生产“三同时”、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任务较重,需要聘请专家参与,并成立专家库。《办法》初稿形成后由局法制科室进行了审核修改,经局党组会议通过后报县政府法制办审查。
三、制定的主要依据
《办法》主要根据《山东省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鲁安监 发[2014]82号)、《济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试行)》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1号)制定。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职业卫生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聘请专家库专家参与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专家库专家应当熟悉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有关法律法规,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实践经验和有关业务背景及良好的职业道德,按照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所参与的项目提出审查意见,并对该意见负责。
第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以及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参与审核、审查及竣工验收。每项工作从专家库随机抽取的专家不得少于3人。
专家库专家实行回避制度,建设单位及参加建设单位有关工作的专家,不得参与该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审核、审查及竣工验收等相应工作。
四、主要内容及特点
主要内容:本《办法》规定了安全生产专家承担的工作任务、聘任的条件、聘任程序、相关管理制度以及委派专家所产生的费用、经费支取等内容。本《办法》的施行符合我县安全生产工作实际需要,也符合相关的政策要求。
主要特点:在专家聘任条件上与省、市专家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同,因为我县范围内从事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职业卫生技术人员中具有高级职称人员较少,鉴于实际情况,所以《办法》中规定我县安全生产专家的聘任条件与省、市安全生产专家相比放宽到中级以上职称;50岁以上的可放宽到专科学历;在生产一线从事安全、生产或职业卫生管理(中层职位)工作10年以上,熟悉掌握本行业、本领域内的技术理论,实践经验丰富的也可以申请聘任为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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