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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阴县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11370124004209020U/2016-4199251
人事工作
平政办发〔2016〕3号
平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03-09
2016-03-10
2021-03-15
失效
PYDR-2016-0020003
本办法自2016年3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3月14日

平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阴县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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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平阴县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

的  通  知

平政办发〔2016〕3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平阴工业园区,县政府有关部门:

《平阴县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平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9日


平阴县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平阴县安全生产专家(以下简称“专家”)管理,充分发挥专家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技术支撑和指导作用,保障安全生产专家正常、有效开展工作,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在大专院校、科研部门、企事业单位及相关部门从事安全生产管理、教育培训和技术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专家的主要任务是开展安全生产、职业卫生教育培训、检查,参与事故隐患整治、应急预案编制审查,开展安全生产、职业卫生技术咨询和技术论证,参加事故调查,参与安全生产、职业卫生行政许可、“三同时”事项审查,参与安全科技成果初审,为制订安全生产、职业卫生发展规划及全县安全生产、职业卫生形势分析预测等提供技术支持,并承办完成县安监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县安监局负责专家的聘任、管理、年度考核等组织工作,县安监局相关业务科室按照科室职责负责专家的推荐、聘任、使用、考核等具体工作。

第五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为专家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积极支持其开展工作。

第二章 专家聘任

第六条  专家聘任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模范履行岗位职责,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努力工作;

(二)熟悉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标准,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专业知识;

(三)热心安全生产事业;

(四)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具有理、工科或者法律专业大学本科(含本科)以上学历(50岁以上可放宽到专科学历,国家正规院校毕业)且从事安全生产或职业卫生管理(中层正职职位)5年以上;

2.具有人社部门认可的中级以上职称且从事安全生产或职业卫生管理(中层正职职位)5年以上;

3.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评价师)资格且从事安全生产或职业卫生管理5年(中层正职职位)以上;

4.在生产一线从事安全、生产或职业卫生管理(中层职位)工作10年以上,熟悉掌握本行业、本领域内的技术理论,实践经验丰富;

(五)工作认真负责,公正廉洁,身体健康,能从事本办法第三条所确定的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能深入基层、企业一线开展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县安监局要求的其他条件。对达不到第六条第四款所列条件和要求,但有突出专业特长,在相关领域具有较高的专业造诣和一定的权威性的专家,经县安监局审核通过后,可认定为专家。

第七条  专家采用聘任制,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经县安监局考核合格后,可以续聘。

第八条  专家聘任程序:

(一)个人提出申请,填写《平阴县安全生产专家申请表》,并经单位推荐;

(二)申请人向县安监局提交个人学习工作简历(盖单位公章)和相关学历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单位任职文件、学术成果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提交一篇近年来从事安全生产工作取得的业绩报告或在省级以上报刊杂志发表的安全生产论文以及市以上表彰的安全生产科技成果鉴定证书、证章;

(三)县安监局成立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参荐人员进行评审并提出拟聘任专家名单,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向专家颁发平阴县安全生产专家聘书,并公布专家名单和信息。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九条  县安监局在日常工作中负责组织和做好以下专家管理工作:

(一)制定和修订专家管理办法;

(二)负责安全生产专家队伍建设,承办专家的审核、聘任、发证、解聘和换届工作,并定期公布专家基本信息;

(三)组织召开专家工作会议和专题会议,总结专家工作;

(四)组织专家参加学术交流、技术培训、考察学习等有关活动,向专家提供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技术、信息和有关资料;

(五)指导各专业组开展相关工作,及时反映和采纳专家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六)建立专家数据库,记录专家的主要活动、完成任务情况和主要业绩等,并定期对专家进行考核;

(七)负责对工作优秀或具有突出贡献的专家提出表彰或奖励的建议;

(八)其他事宜。

第十条 专家按照专业领域分为非煤矿山、化工、工商贸(含冶金、建材等行业)、建筑、特种设备、职业健康、烟花爆竹、道路交通、消防、教育培训10个专业组。各专业组设组长1名,5人以上设副组长1名。

第十一条  专家实行动态管理,按照有关条件和程序,可及时调整和充实。

第十二条  专家工作守则: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作纪律,在执行指派公务中,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完成工作任务;

(二)按时参加县安委会、安监局和专业组织召开的有关会议,积极参加各项安全生产活动,承担工作任务并对委托的工作负责;

(三)受领参与事故应急救援时应按照下达的指令,迅速赶赴事故现场,提出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对策,并参与事故原因调查分析;

(四)受县安监局指派执行公务时,应出示指派函,任务完成后,根据相关规定和要求提交书面报告;

(五)结合本县安全生产形势和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强调查研究,积极撰写安全生产方面的调研报告、论文和建议;

(六)遵守国家保密制度,保守被服务单位的商业和技术秘密;

(七)专家组成员不受县安监局指派时不得以县安监局名义开展业务,若开展业务属于专家个人行为,县安监局不承担相关的责任。

第十三条  专家组长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专家组全体人员会议每年召开1次,专家组业务会议由各专业组组长召集,至少每季度召开1次。

第十四条  县安监局有关业务科室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专家专题工作会议。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  县政府、县安委会、县安监局组织大检查、应急演练、隐患查处、事故救援、事故调查、项目论证等需聘请专家时,根据县安监局局长办公会安排,由相关业务科室提出专家建议名单,报县安监局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同意后,以县安监局名义通知所在单位或专家本人。专家接到通知后,应如期抵达指定地点执行任务。

第十六条  安监局各科室业务工作需要专家参与时,经分管局长报局长办公会同意后,由相关业务科室安排专家并通知专家所在单位和本人,专家接到通知后应如期抵达指定地点执行任务。

第十七条  安排专家参加安全生产工作,专家所在单位应给予支持。专家本人接到任务后,应当报告所在单位,接受紧急任务时,专家应当立即赶赴指定地点,同时报告所在单位。

第十八条  按照局业务分工开展的安全生产检查、职业卫生检查一般不能聘请专家

第十九条  专家参与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竣工验收时,应成立3人以上专家组。

第二十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聘请专家库中非本单位人员执行任务时,应征求县安监局同意。聘请单位和专家本人对所执行任务中的签署意见负相关法律责任。

第五章  绩效考核

第二十一条  对工作优秀或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县安监局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十二条 每年12月30日前,专家应向县安监局提交至少一篇安全生产调研报告或论文,并提交年度工作述职报告,报告和论文交安监局法规科。

第二十三条  每年12月30日前,各专业组应向县安监局提交本年度工作总结和次年工作计划,总结计划交安监局法规科。

第二十四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安监局批准可以终止专家资格,收回平阴县安全生产专家聘书,并书面通知所在单位和本人:

(一)不履行职责,不服从管理,违反纪律的;

(二)所在单位或本人提出不再担任专家的;

(三)因身体状况、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再胜任专家工作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县安监局组织的会议或不提交年度工作调研报告或论文的;

(五)一年内两次无故(因病、外出等不可抗力原因除外)不按规定到指定地点执行任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违反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在执行相关任务中不按照规程和技术规范要求从事工作,降低标准、弄虚作假、谋取私利,做出不公正或虚假意见结论的;

(七)擅自以专家名义从事不正当活动的;

(八)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六章  专家经费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专家的工作经费由县安监局筹措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专家在参加县安监局指派的任务期间,可领取适当的劳务费,劳务费及公务期间的差旅费由县安监局支付,并按照县安监局机关财务管理制度履行财务报销手续。其他部门或单位聘请专家时的劳务费、差旅费等费用由聘请单位支付。

第二十七条  费用支出标准:

(一)专家劳务费:根据《济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320元/人.日。

(二)差旅费:聘请国家、省、市安全生产专家库专家,不支付专家差旅费,所发生差旅费在专家劳务费中包含;聘请平阴县本地安全生产专家,县内出差没有差旅费,赴外埠出差支付专家差旅费,差旅费标准按《平阴县县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平财行[2014]36号)执行。

(三)印刷费:经审核后据实报销。

(四)杂费:经审核后据实报销。

(五)其他费用:在本着节约使用经费的前提下,经审核以实际发生额为准。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应本着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统筹安排专家的使用,严格控制专家使用次数、人数、天数。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聘请山东省、济南市安全生产专家和职业卫生专家的原则、程序、费用支付标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6年3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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