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阴县县级投资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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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平阴县县级投资土地整治项目
管理办法的通知
平政办发〔2016〕16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平阴工业园区,县政府有关部门:
《平阴县县级投资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平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27日
平阴县县级投资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县级投资土地整治活动,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山东省土地整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县范围内从事的县级投资土地开发、土地复垦和增减挂钩复垦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土地整治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统筹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创新工作机制,统一规划布局。
禁止以土地整治项目的名义开采矿产资源、毁坏森林、围湖造田、围垦河道。
第四条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县级投资土地整治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县发改、财政、农业、水务、林业、交运、住建(规划)、环保、审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土地整治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土地整治按照项目实施管理,依法实行招标投标、工程监理、合同管理和公告等制度,并按照规定进行工程结算、财务决算和竣工验收。
第六条 按照《山东省土地整治条例》相关规定,允许利用社会资金参与土地整治活动。
县政府委托县国土资源局与社会资本方签订土地整治合作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指导监督社会资本方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协议约定开展土地整治。
社会资金参与土地整治活动的,由投资方按照国家入库备案的要求,完善招投标手续。
第七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相关技术标准提报县国土资源局审核。报告审核通过后,方可按规定进行项目设计与预算。
第八条 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和预算书,经县国土资源局和县财政局批准后实施,并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九条 土地整治项目实施过程中,根据项目设计需要剥离耕作层表土的,应当先进行表土剥离,剥离的表土用于耕地质量建设。
第十条 土地整治项目工程竣工后,县国土资源局应当会同县农业局开展耕地质量等级评定,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组织编制工程结算书和财务决算书,按照规定报县财政局审查。
社会资本投资的土地整治项目,依照《山东省土地整治条例》相关规定进行耕地质量等级评定和竣工验收,其项目审计报告由中介机构出具。
第十一条 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将土地整治形成的新增耕地、农田水利和田间道路等工程设施向相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土地权利人办理移交手续,并按照规定落实后期管护事宜,确保工程项目长期发挥效益。
第十二条 县国土资源局应当会同县财政、农业部门对土地整治项目的耕地质量改善、工程管护、资金使用等情况和项目实施后产生的社会、经济、生态效益进行评价,发现问题及时协调解决。
第十三条 土地整治形成的新增耕地面积纳入补充耕地指标管理,用于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占补平衡。
土地整治形成的建设用地指标,优先用于项目所在地的农民生产生活、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发展。
社会资本投资形成的县内补充耕地指标按照市场价格的二分之一调剂给县政府使用,支援县域经济建设;形成的建设用地指标,执行县政府关于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使用办法的规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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