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阴县城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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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平阴县城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
的 通 知
平政办发〔2016〕10号
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平阴县城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平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11日
平阴县城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社区工作者管理,提高社区工作者队伍的整体素质,加速社区工作者职业化、专业化进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区工作者,是指通过平阴县民政部门公开考试录用的,在社区服务站专职从事社区治理和服务工作,并与民政局签订服务协议的人员。
第三条 县民政部门负责城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等有关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协助县民政部门做好城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工作。
第二章 社区工作者的职责
第四条 社区工作者的基本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居民遵纪守法,自觉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
(二)执行社区党组织的决定、决议和社区服务站的决定、意见,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
(三)组织、协调社区各有关单位开展区域性共建活动,动员带领社区居民开展精神文明建设活动,积极培育社会组织,调动社会力量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建设管理有序、文明祥和的新型社区;
(四)统筹和调动社会力量开展社会服务工作;
(五)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努力为居民服务;
(六)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与社区居民利益相关的社区公共服务;
(七)接受民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及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站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章 社区工作者工资待遇及办公经费
第五条 社区工作者工资待遇由基础工资、社会工作职业资格补贴、工作年限补贴、社会保险、绩效考核工资等部分组成。其中:
(一)基础工资:基础工资按照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平阴县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70%确定,试用期工资按公布的全县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基础工资标准于每年7月份调整执行;
(二)社会工作职业资格补贴:社区工作者通过国家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获得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的,自批准当月起每人每月增加职业水平补贴100元;获得中级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的,自批准当月起每人每月增加职业水平补贴200元;进入社区前获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试用期满后即增加相应的职业水平补贴;
(三)工作年限补贴:社区工作者根据在社区工作的实际年限享受工作年限补贴,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对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的人员,按照在社区连续工作年限计发(不足1年按1年计发),标准为每工作一年每月增发10元;
(四)社会保险参照当年平阴县企业最低社会保险缴费比例缴纳,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其中个人承担部分由个人承担,单位承担部分由县、街道财政分担;
(五)绩效考核工资:按照本年度12月份社区工作者工资总额确定绩效工资总额,根据工作绩效和年度考核情况统筹发放。
第六条 社区工作者办公经费按每千户居民每年2万元的标准核拨。
第七条 社区工作者工资待遇和办公经费由县、街道财政按6:4比例分担,纳入财政预算。县财政局按月将全部社区工作者工资待遇和办公经费全额拨付到县民政局,由县民政局统一代发工资补贴及缴纳保险,拨付办公经费,其中街道应分担的部分,由县财政局根据县民政局提报的实际结算数据,年底通过体制结算从街道办事处上划。
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社区经费的监督检查,对挪用、截留专项资金的,按违反财经纪律相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予以追究。
第八条 街道办事处可根据实际情况对社区工作者进行职务任命和晋升,还可根据本辖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社区工作实际,适当增加其他待遇。探索建立培养发展党员、招录公务员、选拔基层干部等社区工作者成长进步制度渠道。注重把优秀社区工作者培养发展成为党员,推荐符合条件的优秀社区工作者担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第四章 社区工作者的管理
第九条 实行服务协议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规,新录用的社区工作者试用期一个月,期满合格后与县民政局签订服务协议,一年一签。全县统一《平阴县社区工作者服务协议》文本样式,服务协议一式三份,个人、街道办事处和县民政局各一份。
第十条 实行分级管理考核负责制度。
县民政局负责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的宏观指导和动态监管。根据社区实际需要做好社区工作者选聘和分配工作;研究拟定加强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的政策规定;负责对社区工作者的日常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会同相关部门落实好工资、保险、办公等经费;统一组织对服务期满的社区工作者进行全面考察,形成相关鉴定材料,作为落实工资待遇、岗位调整、表彰奖励和是否续聘的主要依据;建立完善社区工作者工作档案;表彰奖励做出显著成绩的优秀社区工作者。
街道办事处负责制定具体的社区工作者岗位工作制度,组织指导社区工作者开展工作,配合做好社区工作者绩效考核,及时将考核结果报送县民政局;落实好相关经费,定期了解社区工作者的表现情况,帮助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街道办事处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抽调社区工作者到街道办事处工作。
社区服务站接受县民政局和街道办事处工作指导,具体负责社区工作者的日常管理工作,为社区工作者提供工作条件,安排合适的工作岗位,落实安全、卫生等生活保障措施,切实帮助解决好社区工作者工作、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一条 实行双向沟通制度。社区工作者每月向社区服务站书面汇报一次工作,每季度向县民政局和街道办事处书面汇报一次工作。服务期每满1年向县民政局和街道办事处报送工作总结。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站定期向社区工作者传达有关政策要求。社区工作者可列席或参与重大社区决策、重点工作部署,积极建言献策。
第十二条 实行教育培训制度。县民政局对社区工作者原则上至少每年全面培训一次,街道办事处对社区工作者原则上至少每季度组织一次集中培训。每年累计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7天。
第十三条 社区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法定程序,终止服务协议:
(一)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对社区工作造成重大损害或恶劣影响的;
(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以权谋私、侵占或损害社区利益的;
(五)年度考核评议不合格的;
(六)一年内擅自离岗超过10个工作日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以及因其他问题不适合继续担任社区工作者的。
第十四条 社区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解聘:
(一)患病或者非因工伤,在规定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工作的;
(二)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经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的;
(三)服务协议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协议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协议内容达成一致的。
第十五条 社区工作者提出解除协议,应依据协议约定情况,提前15日向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辞职申请,经街道办事处同意、县民政局批准后,方可离岗,不得单方中止协议或擅自离岗。
社区工作者在服务期间因个人原因给社区或服务对象造成损害的,由此引发的民事责任由本人承担。
第十六条 社区工作者与县民政局终止服务协议或解聘的,由县民政局停发工资待遇。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各街道办事处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县民政局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本办法生效前的社区工作者管理相关事务按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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