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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平阴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
11370124004209020U/2016-4199045
土地
平政发〔2016〕7号
平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11-15
2016-11-16
2021-01-01
失效
PYDR-2016-0010005
本意见自2016年11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平阴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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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阴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

平政发〔2016〕7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平阴工业园区,县政府各部门:

为切实保护土地资源,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促进土地利用方式和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鲁政办发〔2013〕3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平阴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节约集约用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为指导,以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以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和土地投入产出水平为核心,建立健全全县节约集约用地政策体系,科学核定建设项目用地规模,促进全县土地利用布局和结构进一步优化,以较少土地资源消耗支撑更大规模经济增长,为全县经济社会持续发展提供有力的资源保障。

二、加强用地管控,严格规划计划管理

(一)严格落实规划调控。按照产城融合的思路做好全县各项规划之间的衔接,进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调整完善。坚持“布局集中、产业集聚、用地集约”的原则,合理布局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和基础产业用地,有序引导工业项目进区入园,工矿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向县工业园区(目录范围) 、东阿镇、孝直镇工业集聚区调整,居住用地向县城、镇驻地调整,解决建设用地碎片化问题。鼓励招商引资的工业项目推行“飞地经济”模式。原则上只在县政府确定的工业产业集聚区、功能区、园区范围内供应工业用地,停止其范围外供应零星工业用地。建设单位申报建设项目时,须附具发改、国土、规划、环保等部门的联合预审意见,没有预审意见或预审未通过的,不得办理建设项目立项手续。

(二)合理调整用地结构。与新型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进程相适应,引导城镇建设用地结构调整,控制生产用地,保障生活用地,增加生态用地;优化农村建设用地结构,保障农业生产、农民生活必需的建设用地,支持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促进城乡用地结构调整,合理增加城镇建设用地,加大农村空闲、闲置和低效用地整治。力争到2020年,城镇工矿用地在城乡建设用地总量中的比例提高到45%左右。

(三)合理安排用地指标。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优先保障产业集聚区和重大产业项目以及基础设施、社会公益、民生事业等项目用地需求。凡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的建设项目,不得安排用地指标。新增工业建设用地优先用于占地面积小、投资强度大、科技含量高的项目,确保国家、省、市、县重点项目优先落地。

(四)严格审核用地规模。工业项目用地规模原则上不超过50亩。确需扩大用地规模的,应为列入省、市重点建设项目计划或经批准纳入绿色通道办理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或经县政府确定的重点扶持发展项目。用地规模小于15亩的项目不单独供地。项目用地原则上实行一次性供地,确需分期建设的大中型工业项目用地,实行整体规划、总量控制、分期供地、限期开发、规划预留。首期供应土地到期未竣工或未达到节约集约用地要求的,暂停办理下一期用地审批。规划预留期间原则上不超过5年,超过期限的由国土、规划部门重新安排使用。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因城市规划调整、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等确需迁建的,可按照产业项目双向评估、等价置换的原则,优先在园区内安排用地。

(五)严格控制用地标准。工业项目规划用地指标原则上应全部符合或高于国家、省市发布的现行工业用地控制标准,容积率≥0.7,建筑密度≥35%,绿地率≤20%,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超过总用地面积的7%。凡用地指标不符合要求的,不予供地或核减用地面积至规划指标达到有关要求。鼓励建设标准厂房,标准厂房建设项目用地容积率应≥1.2。禁止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写字楼、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六)严格控制投资强度。新增工业项目亩均投资(含建设、设备和土地价款等)强度,平阴工业园区应不低于240万元/亩,其他区域应不低于200万元/亩,低于上述标准的项目原则上不单独供地。项目建成投产后,平阴工业园区项目每亩产值应不低于400万元/年或亩均税收不低于20万元/年,其他区域工业项目每亩产值应不低于300万元/年或亩均税收不低于15万元/年。

(七)积极探索精准征地。按照“切实维护群众权益、规范执行征地程序、发挥土地利用效益”的思路,以项目定指标,严格项目用地条件,规范执行项目选定程序,坚持按宗地连片征收,防止征地“开天窗”影响土地供应,旅游等特定项目另有规定的除外,切实做到精准征地供地。

(八)严格实行用地承诺。用地企业在提交用地申请时,必须以《承诺函》的形式,就项目用地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建设周期、履约保证、闲置处罚等内容向政府作出承诺。承诺内容纳入土地出让合同和批后监管范围。

(九)严格落实预存款制度。由县财政部门设立征地预存款专户。国土部门在组织用地报批时,要根据征地规模与省政府批准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测算征地预存款额度,由用地意向单位(财政)提前缴纳(筹措)征地预存款,专款用于土地征收补偿费的拨付。用地经依法批准后,根据供地情况对预存的征地预存款及时结算,实行多退少补。坚持“先保后征”土地补偿款到位后移交土地,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十)健全完善出让制度。完善土地招拍挂制度,大力推进土地使用权网上交易,招拍挂出让底价由县政府综合考虑经济、社会效益和发展需求,依法通过集体决策共同确定。对不同用途高度关联、需要整体规划建设、确实难以分割供应的综合用途建设项目用地,可以按照一宗土地实行整体出让供应,综合确定出让底价。严格执行工业用地出让最低限价标准,各类有偿使用的土地供应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用地最低价标准。认真落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净地出让制度,严格执行划拨用地的有关规定。

(十一)积极创新供应模式。探索实行新增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年期制,推行工业用地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供应模式。可利用标准厂房生产的工业项目,原则上应购买或承租标准厂房;确需受让土地使用权自行建设的,可以采取先租赁后弹性年期出让或直接按弹性年期出让模式供地,出让年限一般不超过20年。对县级以上重点产业项目,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予以认定后,出让年期最高不超过50年。弹性年期的土地出让价格按照基准地价对应的最高年期进行修正。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达到之前,用地单位可提出续期使用申请,对于符合各项规划、满足节能环保要求、经综合考评达标的,可续期建设用地使用权。税务、住建等部门需制定与弹性年期相适应的政策执行办法。

(十二)严格用地合同管理。土地出让合同和划拨用地决定书必须严格约定项目开竣工时间、规划条件、应缴价款、违约责任等内容。一般项目应在供地后1年内开工、2年内竣工,重大项目可延长至3年内竣工。超过期限的,企业应提前30日提出延期建设申请,由园区、有关镇(街道)审查同意后,报县国土部门备案,并签订土地出让变更协议,明确新的开竣工时间。延期只能申请1次,并不得超过1年。未按照合同约定或变更协议开、竣工的,每延期1日,应向土地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出让价款1‰的违约金。

三、盘活存量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一)推进批而未供土地利用。每年年底前,县国土部门应查清城镇分批次建设用地、单独选址项目用地的供地实施情况,对于批而未供土地,逐宗核实其位置、权属、面积、土地利用现状以及农转用批准时间、未供地原因等基本情况,及时更新批而未供土地数据库和地块清单,按照不同成因,分类制定整改方案。建立批而未供土地消化利用情况与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分配挂钩制度,严格规范建设用地报批工作,推进批而未供土地有效利用。

(二)加强闲置土地清理处置。按照“依法进行、以用为先、分类处置、集约利用”的原则,对闲置土地进行清理处置,对能够落实项目开发利用的,尽量落实项目进行开发建设。对因不可抗力造成土地闲置的,处置时要保护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合法利益,可采取延长动工开发期限、调整土地用途及规划条件重新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安排临时使用、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置换土地等方式进行处置。对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自身行为造成土地闲置的,应当依法从严处置,未动工开发满1年的,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未动工开发满2年的,依法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闲置土地被认定后、处理完毕前,县国土部门不得为闲置土地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和变更登记,其他有关部门不得为闲置土地办理相关批准手续。各镇(街道)、园区要将闲置土地和低于本意见规定的节约集约用地标准的低效用地列入日常管理范围,每年一排查,排查结果要及时报送县国土部门,并会同国土部门对低效、闲置土地认真分析,在准确定性的基础上,通过司法、经济、行政等途径妥善予以处理。

(三)鼓励存量用地挖潜增效。在符合城市规划且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鼓励工业企业利用自有土地改建、翻建、扩建、新建厂房,鼓励建造多层厂房,涉及容积率提高的不再补交土地出让金。改建、翻建厂房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扩建、新建厂房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四)鼓励未利用地开发利用。国有未利用地和收回的闲置低效用地,用于工业、旅游、专业市场等发展项目的,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同类用地市场价的70%确定土地出让底价。

(五)改进工业用地转让管理。用地单位应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进行开发建设,未达到转让条件的不得转让,防止企业圈地屯地,以土地利用方式转变促进节地水平和产出效益“双提升”。工业项目用地出让5年后,经评估达到规定投资额的可整体转让,政府享有优先购买权。对享受产业扶持政策、地方财政贡献累计低于土地成交实际负担价款的,按实际负担的土地出让价款收购土地。各镇(街道)、工业园区等与项目单位签订招商引资协议时,应包含以上约束性条款,不得擅自省略,不得擅自降低约束标准。

(六)严格不动产权登记管理。县国土部门在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时,应将土地出让合同作为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归档,并将土地出让合同中补充条款的特殊约定在不动产登记簿中予以记载。在办理后续其他相关登记时,对不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处分不动产的,不得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四、统筹城乡用地,切实做好整治挖潜

(一)有序推进棚户区改造和新农村建设。按照一城二镇三社区的思路,规范开展棚户区(城中村)改造,稳妥推进农村合村并点、城边村居民点搬迁改造,为城镇化建设提供用地发展空间。以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中村改造引导规划为依据,以重点区域发展、重大基础设施建设为带动,打破城中村(居)地域界线,按照统一规划、连片开发、整体配套的要求,提高土地开发强度,充分利用地下空间,压缩用地规模,提高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水平。

(二)强化农村建设用地规划管理。要按照统筹城乡发展,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编制好建制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凡是利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非农建设的,必须符合相关规划,并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依法审批。

(三)搭建土地综合整治平台。按照“人往城转、地随人走、钱从地出”的原则,搭建好土地综合整治平台(中心、公司),以地票为纽带,在原增减挂钩工作的基础上探索人地钱挂钩城乡统筹新模式,鼓励农业人口向城镇转移,释放农村建设用地潜力,优化城乡建设用地布局,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

(四)探索宅基地有偿退出机制。强化农村宅基地管理,严格执行农村“一户一宅”政策,控制农民超用地标准建房,鼓励农村住宅向城镇、社区和中心村集中。探索宅基地有偿使用和退出补偿机制,对“一户多宅”、超标准使用宅基地的,实行有偿退出或由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有偿使用。

(五)探索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依法流转。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鼓励集体土地使用权人以土地使用权联营、入股等形式兴办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的前提下, 鼓励具备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存量集体建设用地通过自建或者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用于多层标准厂房建设,充分盘活农村闲置土地和低效用地。

五、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一)加强舆论引导。进一步加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节约集约用地政策的宣传力度,不断提高全社会的依法用地、节约集约用地意识和土地忧患意识。充分发挥舆论引导监督作用,大力宣传投资强度大、亩均产出高、亩均税收多的节约集约用地先进典型,公开曝光浪费、闲置土地资源的典型案件,在全社会营造“珍惜土地、节约用地、集约用地”的良好氛围。以各镇(街道)、园区为单位,实行亩均税收排名制度,对于劳动密集型项目用地增加考核安置劳动力数量,定期进行通报。

(二)落实共同责任。各镇(街道)要对域内节约集约用地负总责,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共同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工作。发改、经信、商务等部门要对建设项目行业准入、投资强度等严格审核,加强监管;规划部门要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国土部门要对全县节约集约用地情况严格监管,加强对用地准入条件、用地规模、用地标准、投入产出强度等方面的评估和检查;政府法制、国土部门要与法院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研究破解享受建设用地优惠政策的破产企业土地处置、税费缴纳等问题。 

(三)严格考核奖惩。县政府将节约集约用地情况纳入对镇(街道)年度目标考核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分配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指标的重要依据。考核工作由县国土部门牵头,发改、经信、商务部门负责考核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指标;财政部门负责考核项目达产后对财政的年度贡献指标;国土部门负责考核闲置土地处置、项目开竣工履约情况;规划部门负责考核项目建设是否符合批准的规划用地条件;环保部门负责考核项目是否达到环保要求;经信部门负责考核节能情况。对土地浪费严重、供地率低和闲置土地比例高的镇(街道)、园区,县政府将实行约谈、问责,并扣减相应的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暂停新增建设用地审批。

本意见自2016年11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平阴县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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