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继续执行《平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完善住房租赁补贴保障工作实施意见(试行)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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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继续执行《平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完善住房租赁补贴保障工作
实施意见(试行)通知》的通知
平政办字〔2021〕23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平阴经济开发区,县政府有关部门:
依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238号)、《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暂行办法》(鲁司〔2020〕48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经对《平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完善租赁住房补贴保障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进行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县政府确定继续执行该文件,有效期至2022年11月30日。
平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