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阴县水利工程管理养护维修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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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平阴县水利工程管理养护维修办法
(试行)》的通知
平政办字〔2021〕11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平阴经济开发区,县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平阴县水利工程管理养护维修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平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15日
平阴县水利工程管理养护维修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水利工程管理,扎实有效推进全县水利工程基本建设,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确保全县水利工程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山东省小型水库管理办法》、《山东省农田水利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按照“建管护一体”、“谁受益、谁管护”的要求,坚持“节水优先,先建机制后建工程”,由各级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的原则,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河道(除黄河外,下同)、水库、塘坝、泵站、水闸(橡胶坝)、渠道(管道)、机井、窖池、管网、测水量水设施、水源地等水利工程及相关水利设施的运行和管理、养护、维修(以下简称《管修养护》(试行))等工作。
第二章 管修养护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涉及的水利工程管修养护范围是指:
(一)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堤脚外侧5至10米的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以最高洪水位向外5至10米;
(二)水库、塘坝的大坝及其附属建筑物、管理房及其他设施;上游库区边线以外10米,坝区坡脚外10至50米;
(三)水闸(橡胶坝)建筑物边线以外5至20米;
(四)灌区干、支渠两侧外坡脚外2至4米;挡水、泄水、引水、提水设施和水电站、排灌站等工程边线以外10至50米;
(五)水源地管护范围按划定的水源地保护范围确定,自来水饮水工程管线以外2至4米,建筑物边线以外10米;
(六)农田水利工程建筑物及管线边线以外2至4米。
第三章 管修养护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是落实工程管护的责任主体;县水务局负责全县大中型灌区骨干工程的规划、管修养护资金的落实及运行维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县小型农田灌溉工程设施运行维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各镇(街道)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建立“县负总责、镇(街道)落实、村为主体、所有者管护、使用者自护、受益者参与”的工程管护机制,落实各级责任。
第五条 各镇(街道)全面负责本辖区内水利工程的管修养护与运行工作,主要包括设置工作机构,落实行政、技术(各水利站分别是本管辖区域内水利工程管理业务指导单位)、岗位责任人,组织辖区内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按照工程分类划定管护范围,明确管护职责和标准,落实本级管修养护资金,组织联村工程管修养护与运行,督导各村(居)开展水利工程的管修养护,制定考核办法并对辖区内各类水利工程管修养护员实施月、季、年度考核,用好上级补助资金。
第六条 各村(居)委员会具体负责宣传动员组织村民做好本村水利工程的管修养护与运行工作,明确一名村干部专门负责,按照镇(街道)划定的管护范围推选本村所管工程的管修养护员,并督导其开展日常管理、养护、维修等工作,协助县、镇(街道)做好跨区域工程的管修养护与运行,并通过用水者协会、承包、租赁等方式加强本村(居)水利工程的管修养护与运行,制定制度,落实责任,用好各级管护资金。
各类水利工程管修养护员任用期一般为1年,管护补助按约定支付,考核合格者方可续用。在日常工作中,各类水利工程管修养护员存在履职不到位,影响工程安全、效益发挥的,要及时撤换。
田山平阴分灌区骨干渠系工程由平阴县田山灌区服务中心管理,外山、姜沟等2个中型灌区骨干渠系工程由农民用水组织管理,龙桥、桃园、望口山、柳山头等4个中型灌区骨干渠系工程由镇政府成立灌区管理机构自行管理。
第四章 管修养护标准及要求
第七条 通过加强对水利工程及相关设施的管修养护,确保工程有专人巡查管护,管理范围内整洁无垃圾及违法填筑物,工程安全运行,警示标志保护良好,发生违法行为能及时制止并上报等。
具体标准如下:
(一)河道的堤坝表面无缺陷,桥、涵、闸等工作正常,启闭灵活;
(二)水库、塘坝的大坝、溢洪道、放水洞等整体完好、无损坏,闸门启闭灵活,溢洪道行洪畅通;
(三)水闸闸口无淤积,闸门启闭灵活,运行正常;橡胶坝控制设施及坝袋完好,安全运行;
(四)泵站运行正常,进出水顺畅;主体结构完好,泵房、流道、进出水池等附属设施整洁,不存在流道、进出水池堵塞、淤积现象;无设备损坏和被盗现象;机电设备及工程设施表面清洁,维修保养良好;
(五)沟渠畅通,无乱占水面,水面无漂浮物,沟渠坡、沟渠内无垃圾,沟渠内无有害水生植物;沟堤无乱填乱挖、乱垦乱种、乱堆乱放、乱搭乱建,无葬坟等。护坡、护岸等工程无缺损、渠无坍塌等险情;
(六)水源地保护范围内无污染,输水管网、阀件、机电设备完好,运行正常,检修养护及时,保障户户水通;
(七)水利工程设施和机电设备维修保养、更换易损件及时,保障工程、设施、机电设备等完好;
(八)测水量水工程设施运行正常,保养维修及时。
第八条 水利工程管护要求:应做到“一查、二报、三管、四护”。
具体为:
(一)沟渠管护。对管理范围内各类乱垦乱种行为进行有效劝止和铲除,对堆放草垛、杂物等及时清理;对管理范围内随便开挖、垦种、搭建、取土、葬坟等行为及时制止、清理或封堵;对河道、渠道内的阻水杂物、高秆作物、有害杂草等进行及时清除;对破坏灌排水系、随意浪费灌溉水的行为及时制止并采取有效措施;及时维护好渠道各类建筑物。及时清除管护范围内的各种垃圾和有害漂浮物、水草;制止向河道内抛入稻麦秸秆、弃置废棍棒、设置障碍物或围网养殖等阻碍河道行水或致河道水质恶化的行为。对无法清理、拆除的要及时上报。
(二)灌排泵站管护。负责泵站机组、测水量水设施等的正常运行及日常管理维护工作。开机前检查电路、机泵是否良好,能否正常运行;泵站运行时,不得擅自离开岗位,要注意观察仪表、机泵运行情况,并做好记录,如发现电、机、泵有问题,要立即停机并及时汇报,不得带病运行;保持泵室内外的卫生,室内物品摆放整齐。发现有偷盗现象及时上报,并及时了解线索。
(三)其他各类水利工程管护。及时清除污泥、杂物等,保持工程清洁,定期疏通涵管。定期检查工程是否完好,能否正常运行,如有损坏及时上报,属人为破坏,及时了解线索,并要求破坏人自行修复或给予一定赔偿。
第五章 创新工程管护模式,完善引黄灌区水价机制建设
第九条 根据水利工程规模、型式、受益范围等,因地制宜采取科学合理的管理模式,建立健全行政管理、专业管理和受益主体民主自治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主要在我县引黄灌区及井灌区内创新推广五种管理模式:
一是专业服务队管理。以镇(街道)或村为单元成立水利专业服务队,负责工程的管理维护,维护经费从水费中计提。
二是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管理。扶持引导项目区群众成立用水户协会、水利合作社等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负责对拥有所有权、使用权、管理权的水利工程设施进行日常维护、水费收取和提升改造等。
三是公司化管理。对于经营性的农田水利灌溉工程,进一步厘清政府和市场的关系,采取市场化的路子,吸引专业化公司参与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对能够实现盈利的水利工程要积极推广该模式。
四是物业化管理。对于跨行政村的水利工程管理维护,由镇(街道)打捆招标,实行政府购买服务,水利工程调度运行由原管理主体负责。
五是农户管理。井灌区推广“井长制”管理模式,以井为单位成立灌溉小组,各小组独立核算,受益农户推选组长,负责灌溉服务和工程维护,维修费用由组员分摊,让受益农户真正成为水利工程管理主体。
第十条 健全引黄灌区农业水价形成机制。完善灌区农田水利工程体系,配套计量设施,提升信息化支撑能力,深化农业用水机制改革,健全水价形成、初始水权、用水管理、财政奖补和工程运行管护等机制,提高供水用水管理水平,实施灌区用水总量控制、定额分配、计量收费,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保障粮食安全和水安全。
(一)完善配齐计量设施:
1、合理细化计量单元。科学设置取用水计量设施,做到应设尽设。在渠首和干支渠口门、骨干工程与末级渠系分界点(一般是斗渠口)、末级渠系上各自然村边界(进、出村处),配备计量设施,供水计量实现到村全覆盖。分类细化用水计量单元至地块,实行网格化计量。其中:小型泵站及井灌区,以单井或每座泵站为计量单元,采取“以电折水”、“移动式水表”等方式,实现计量到户;自流区及分散式提水区,实行“总量控制、水量包干”,以地块为计量单元,因地制宜配备便携式流量计,或在标准断面配套流速仪,实现计量到地块。平阴县严格按照此标准,在龙桥、盆王、外山、桃园、望口山、柳山头、姜沟泵站安装超声波流量计22套;渠道及管道安装超声波流量计29套,安装渠道量水槽26套;在7个镇(街)田间工程安装配套移动式流量计277套。其中各引黄灌区骨干工程、末级渠系、田间工程网络化测水量水体系达到18.5万亩。
2、明确计量管理主体。利用农业用水信息化管理平台,提升智能化管理水平,合理明确工程管护责任。灌区骨干渠系的供水计量,由平阴县田山灌区服务中心及6个中型灌区管理机构负责;未级渠系及以下控制灌溉区域的供水计量,由镇政府(街道)协调各村(居)落实计量管理主体,并督促建立完善供水台账,各计量管理主体要采取切实措施保障计量设施安全可靠运行。
(二)灌区供水成本核算。县发展和改革局综合考虑引黄灌区供水成本、水资源短缺及农民负担等,科学核定农业供水成本,经前期成本监审测算,6个中型灌区定额内农业终端水价(计量点为各末级渠系斗口)0.11元/立方米,超定额0.22元/立方米;外山、姜沟二级提水定额内农业终端水价(计量点为各末级渠系斗口)0.46元/立方米(含政府补贴),超定额0.56元/立方米;田山二级提水定额内农业终端水价(计量点为各末级渠系斗口)0.30元/立方米(含政府补贴),超定额0.40元/立方米;田山三级提水定额内农业终端水价(计量点为各末级渠系斗口)0.65元/立方米(含政府补贴),超定额0.75元/立方米。(详见平发改字〔2020〕89号)。
平阴县田山灌区服务中心收取田山平阴分灌区水费,6个中型灌区分别收取各灌区内水费,实现全部引黄灌区农业用水计量定价收费。
(三)建立农业初始水权制度。在实行区域用水总量控制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各行业及各灌区单位用水总量控制机制,实施灌溉定额管理,科学分配农业初始水权、办理取水许可证、明确各级用水管理组织,建设水权交易市场。
引黄水量合理分配到各用水单位(详见平水字〔2020〕77号)。
(四)落实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坚持政府主导,合理引导,探索完善农业节水奖补机制,财政、水务等各部门等要多方筹措资金,细化奖补对象、方式、标准、程序等,对管护到位、群众认可、节水显著的发放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促进工程及计量设施有效发挥效益,激励用水组织积极主动推行节水。
第六章 资金筹集和管理
第十一条 按照“分级负责”和“受益者负担”的原则,管修养护补助资金的组成主要有:
(一)市级以上补助;
(二)县级专项预算列支;
(三)镇(街道)预算列支;
(四)村(居)自筹及社会赞助;
(五)由水费中提取。
管修养护补助资金,每年由县水务局负责编制下年的水利工程管理养护县级补助资金预算和绩效目标,并列入下年度水务部门预算。
第十二条 水利工程管修养护按照辖区内的水利工程状况、数量规模、功能作用、效益发挥等情况确定补助标准,补助标准由县水务局根据每年实际情况确定县级补助比例。
第十三条 管修养护补助资金用于水利(饮水)工程设施和机电设备、管线、阀件、测水量水设施等的购置维修,河道、水库、塘坝等水利工程的管修养护及巡查督导管理。要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不得用于人员工资、日常公用经费;不得用于弥补原来养护费用和偿还债务等。
资金的使用管理接受县审计、财政部门及市水务局的监督。
第七章 考核、监督与奖惩
第十四条 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组成考核小组对镇(街道)水利工程管修养护工作进行专项考核,实行百分制(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另行制定)。
考核方式分为明查和暗查:明查实行每季度考核一次,暗查实行不定期抽查,综合4个季度明查和暗查考核分值,确定年度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综合4季度考核平均分95分以上的(含95分)评定为优秀;平均分94-80分的(含80分)评定为良好;平均分79-70分的(含70分)评定为合格;平均分7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各镇(街道)负责对本辖区所有水利工程管修养护员进行考核,具体考核办法及细则由镇(街道)自行制定。
第十五条 管修养护补助资金每年分两次拨付各镇(街道),第一次拨付40%,第二次拨付剩余资金。对目标任务完成较好且综合考核优秀的镇(街道),年底全额拨付管修养护补助资金;综合考核良好的,年底拨付90%管修养护补助资金;综合考核合格的,年底拨付60%管修养护补助资金;综合考核不合格的,年底取消剩余管修养护补助资金,扣减的补助资金用于奖励成绩优秀的镇(街道)。
对因管护不利,造成损失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全县通报;对造成重大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人身伤亡等严重后果的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年度考核结果不合格的由相关部门约谈其负责人。
第十六条 县政府制定奖补机制,多方筹措奖补资金,对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大中型灌区及小型农田小利工程实行精准补助和节水奖励。
以供水单位管理机井、引黄泵站等灌区或用水主体灌溉范围为基本单元,并鼓励镇(街道)、村等多个单元平衡统筹,遵循可用资金收支平衡、总量控制的原则,按照年度或灌溉周期动态制定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标准,确保形成长效激励机制。补贴标准根据本年度资金规模适当确定。
精准补贴对象主要为在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区定额内用水的种植粮食作物的用水主体,包括不同规模的农民用水户、正式登记注册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依法设立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专业服务公司、农民合作社和农业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组织及小型灌排设施管护组织。节水奖励对象为积极推广应用工程节水、管理节水、农艺节水、调整种植结构并取得明显节水成效的农业用水主体或供水单位,重点奖励农村基层用水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种粮大户,奖励标准根据本年度资金规模适当确定。
实施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应坚持公平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并与节水成效、财力状况等相匹配,做到方案明确,责任清晰、全程监督、群众认可。
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由县水务局会同县财政局组织开展,镇(街道)具体实施、各级用水主体、供水单位主动配合完成。县、镇(街道)财政部门及各级用水主体、供水单位要分别设立农业用水精准补贴与节水奖励资金专账,并做到规范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和截留。兑付后的补贴、奖励资金由相应的补贴、奖励对象支配使用,其中补贴资金原则上用于支付定额内用水成本和补偿供水工程运行维护支出,奖励资金原则上用于补偿实现农业节水支出和继续扩大农业节水规模投资等。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奖补政策:
1、未建立管护组织;
2、农业灌溉用水未实现计量远传;
3、管护机制覆盖项目村出现灌溉问题投诉(以县热线办投诉统计为准);
4、对于未发生实际灌溉的,因种植面积缩减或转产等非节水原因引起用水量下降的,不得给予奖励。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由平阴县水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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