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阅读 关怀版 返回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平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阴县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
11370124004209020U/2020-4130072
减灾救济、扶贫
平政办发〔2020〕4号
县政府办公室
2020-09-01
2020-09-02
2024-09-01
失效
PYDR-2020-0020006
本办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参照执行),有效期至 2024年8月31日。

平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阴县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

字号:

打印整页 打印内容 分享

平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平阴县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

平政办发〔2020〕4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平阴经济开发区,县政府各部门:

《平阴县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平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1日

  

平阴县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妥善解决我县困难群众的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规范临时救助工作,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山东省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9号 )、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鲁民〔2014〕24号)、市民政局、财政局《转发关于建立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济民发〔2014〕57号)、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扶贫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社会救助工作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的实施意见》(济民发〔2019〕17 号)、山东省民政厅关于推进社会救助领域“放管服”改革的指导意见(鲁民〔2019〕36号)、济南市民政局关于印发社会救助领域“放管服”改革推进措施的通知(济民发〔2019〕4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临时救助的原则

第二条  临时救助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保障基本生活与精神抚慰相结合;

(二)坚持政府救助与慈善捐赠、社会互助相结合;

(三)坚持户籍人口救助与常住人口救助相结合;

(四)坚持救急救难与一事一议,分类施救相结合;

(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与及时、便捷、高效相结合。

第三章  临时救助的对象

第三条  凡具有平阴县常住户口,因病、因灾及子女就学等原因造成生活暂时困难的低收入家庭可申请享受临时救助,临时救助对象范围包括:

(一)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救助制度覆盖范围,由于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

(二)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由于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再度出现困难的家庭;

(三)在居住地居住、就业一年以上,符合居住地政府规定的低收入家庭认定条件的人户(户籍)分离临时困难家庭;

(四)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或家庭。      

本条规定的“特殊原因”是指因遭遇大病、车祸、溺水、火灾、人身伤害、教育等出现家庭严重入不敷出,或者造成重大财产损失、人员伤亡,无法获得补偿、赔偿或者补偿、赔偿数额不足以维持基本生活的情况。

第四条  因自然灾害、社会灾难、物价飙升等原因需要实施的救助,以及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原则上不进行重复救助。

第四章  临时救助的方式

第五条   临时救助以户为单位,采取现金救助或实物救助的方式,一般以现金救助为主。

第六条  临时救助一般为一次性救助,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项重复申请,同一家庭一年内享受临时救助的次数一般不超过两次。

第七条  临时救助对象实行动态管理,救助期内不再符合条件和救助期满的家庭及时终止救助。

第五章  临时救助的标准

第八条  因患重病造成短期内无劳动能力或无劳动收入的家庭(治疗中或治疗后),生活出现临时性困难的,根据救助对象家庭情况和医疗花费支出情况按照当地低保标准给予家庭人口三至六个月生活救助。

(一)低保对象在治疗期间或治疗后,无法享受医疗救助及其他社会救助政策的,或在享受其他救助后,家庭负担总额仍在1万元以上的,根据家庭人口分别给予3至6个月的临时生活救助(一般情况下1万-2万之间的按3个月救助,2万-3万之间的按4个月救助,依次类推);

(二)低保边缘和贫困群众在治疗期间或治疗后,无法享受医疗救助及其他社会救助政策的,或在享受其他救助后,家庭负担总额仍在2万元以上的,根据家庭人口分别给予3至6个月的临时生活救助(一般情况下2万-3万之间的按3个月救助,3万-4万之间的按4个月救助,依次类推);

(三)低收入和其他困难群众在治疗期间或治疗后,无法享受医疗救助及其他社会救助政策的,或在享受其他救助后,家庭负担总额仍在3万元以上的,根据家庭人口分别给予3至6个月的临时生活救助(一般情况下3万-4万之间的按3个月救助,4万-5万之间的按4个月救助,依次类推);

(四)家庭人口,参照救助对象户口本家庭成员信息。对于户口在一起,实际不在一起共同生活的救助对象,或因户口不在一起,实际在一起共同生活的救助对象,均按实际共同生活人口计算,(一般情况下按3至4口人计算,即:救助对象夫妻及18周岁以下子女或60周岁以上老人)。

第九条  因遭受车祸、溺水、人身伤害等意外事故致使家庭成员死亡未获取赔偿或赔偿金额不足以维持以后生活的给予一次性救助金3000---5000元,情况特别困难的救助5000—10000元。

因遭受车祸、溺水、人身伤害等意外事故,年度内获得赔偿金不足以维持治疗、康复和生活的给予一次性救助金3000元;

(二)因遭受车祸、溺水、人身伤害等意外事故,年度内未获得赔偿金致使治疗、康复和生活造成困难的,给予家庭一次性救助金5000元,导致二人以上受伤的最高救助到8000元;

(三)因遭受车祸、溺水、人身伤害等意外事故,致使家庭成员死亡,未获得赔偿金的,给予家庭一次性救助金8000元至10000元。

第十条  因遭受火灾等特殊原因,导致居民家庭重大财产损失,自身无力解决,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根据家庭人口数量以家庭为单位,给予一次性生活救助金3000-5000元,情况特别困难的救助5000—10000元。

(一)居民家庭中因遭受火灾等特殊原因,导致家庭中家具、被褥、粮食损坏的根据家庭人口数量以家庭为单位给予一次性生活救助金3000-5000元(3口人以下一般救助3000元,4口人至5口人的一般救助4000元,6口人以上的一般救助5000元);

(二)居民家庭中因遭受火灾等特殊原因,导致房屋建筑物毁损严重的,给予一次性临时救助金6000-8000元(厨房及配房毁损严重,需重新修建的给予一次性救助6000元;主房大面毁损,无法正常居住的,需重新修缮的给予一次性救助金6000元;整个院落均遭受严重破坏,导致主房、配房需要重新修建的,给予一次性救助金8000元);

(三)居民家庭中因遭受火灾等特殊原因,在财产损失的情况下又造成人员损伤的,在以上两种情况救助的基础上,再追加2000元临时救助金。

第六章  临时救助的申请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临时救助在申请审核审批过程中要做到救助政策、救助对象、救助标准、救助金额“四公开”,申请原因、审核意见、审批结果“三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一)申请人提出申请。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户口本、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户籍与居住地不一致且在现居住地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到实际居住地村(居)委会申请办理。

(二)村(居)委会调查。村(居)委会受镇(街道)委托,对申请人家庭造成实际生活困难的原因进行调查核实并张榜公布,公示期不少于三天。符合条件无异议的,填写《平阴县城乡居民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连同其他证明材料报镇(街道)审核审批。

(三)镇(街道)审核审批。镇(街道)对接到的申请审批表和证明材料逐一认真审核,并及时进行会审,符合救助条件的,签署审批意见并及时给予审批;不符合条件的,委托村(居)委会以适当的形式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审核审批工作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一些情况比较危急家庭,可缩短审批时间,先由民政部门直接审批,再补办手续。审批结果通过村(居)委会张榜公示。

第七章  临时救助的资金筹集与使用

第十二条  临时救助资金通过财政投入、福利彩票公益金、慈善捐赠、社会捐助多渠道筹集。

(一)财政投入:市级以上临时救助资金与当地预算资金统筹使用;县和镇(街道)级原则上按照不低于辖区城乡居民每人每年5元的标准,由民政局列入年度县级部门预算;应由县及镇(街道)承担的资金,按照《平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阴县财政管理体制调整意见(试行)>的通知》(平政发[2020]2号)文件精神执行,应由镇(街道)承担的资金,年底通过财政体制结算上划。

(二)慈善捐赠:县、镇(街道)两级慈善部门要列支一部分捐赠资金用于临时救助。

(三)广泛吸纳社会捐助资金用于临时救助。

第十三条  临时救助资金要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临时救助资金由镇(街道)民政部门发放,原则上实行金融机构社会化发放。为确保救助的及时、高效,建立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县财政局根据县民政局的预算执行进度据实做好资金保障。3000元以下救助由镇(街道)民政部门直接审批、发放;3000元以上救助由镇(街道)民政部门审批、发放后报县民政局备案。

第十五条  镇(街道)民政部门要建立健全临时救助档案、资金账目管理和社会救助信息化管理制度。

第八章  临时救助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县财政、审计、监察部门按规定监督和审计临时救助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第十七条  临时救助公开政策及申请审批程序,设立监督电话,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十八条 对采取虚报、隐瞒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金的,追回救助资金,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第十九条  临时救助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及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参照执行),有效期至 2024年8月31日。

扫码使用手机浏览本页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