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完善租赁住房补贴保障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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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完善租赁住房补贴保障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平政办发〔2019〕7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平阴经济开发区,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切实落实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住房补贴保障标准及办理程序的规定(试行)等3个规定的通知》(济政办发〔2019〕23号)文件要求,进一步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以下简称租赁住房补贴)工作,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提升保障效益和服务水平,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实施意见如下:
一、政策衔接
本通知施行后,对于2019年度已签订租赁住房补贴发放协议且正在执行期的,申请家庭可根据实际提出复审申请,审核通过的,可按照新的补贴发放标准重新签订协议并发放;申请家庭未在原补贴发放协议结束前提出复审申请的,继续按照原协议确定的发放标准进行补贴。
二、资金来源
我县租赁住房补贴资金由县财政承担。
三、职责分工
(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部门)统筹全县租赁住房补贴保障工作,做好租赁补贴申请审核信息系统建设,适时实施。会同县民政等部门制定申请审核程序;会同县民政、统计等部门公布低收入及中等偏下收入标准。
(二)县民政局负责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住房补贴保障对象的收入审核认定工作。
(三)县财政局负责会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制定租赁住房补贴资金拨付程序,负责租赁住房补贴资金安排、拨付等相关工作,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四)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配合做好租赁住房补贴保障对象社会保险、就业登记、学历审核等相关工作。
(五)县统计局负责配合做好平阴县享受住房保障政策中等偏下及低收入标准发布工作。
(六)县税务局负责配合做好保障对象收入审核及房屋租赁发票出具等相关工作。
(七)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单位负责做好租赁住房补贴申请受理、初审、公示、动态监管等工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部门)、财政等部门做好补贴资格核准、发放及资金安排、拨付等相关工作。
四、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1月30日。
附件:1.平阴县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住房补贴保障标准及办理程序的规定(试行)
2.平阴县新就业职工租赁住房补贴保障标准及办理程序的规定(试行)
3.平阴县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租赁住房补贴保障标准及办理程序的规定(试行)
平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1日
附件1
平阴县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住房
补贴保障标准及办理程序的规定(试行)
一、申请条件
平阴县城镇居民户籍中低收入家庭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申请租赁住房补贴:
(一)户籍及收入准入标准:具有平阴县常住城镇居民户籍,且平阴县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行政区上年度城镇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80%(含)为城镇低收入,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行政区上年度城镇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85%(含)为城市中等偏下收入。
(二)规定区域内的住房困难标准:在平阴县无住房(且在县城区域租房居住)或家庭(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米(含)。
(三)其他:除上述条件外,单身申请人还应年满30周岁。
正在享受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以及我市企业新引进研究生租房和生活补贴及平阴县企业新引进高校毕业生租房和生活补贴等政策的不得申请住房租赁补贴。
以下住房认定为申请家庭住房:拥有合法产权的住房(含宅基地住房);承租的公有住房;已办理网签备案的住房;已签订拆迁安置协议但未回迁的住房;已参加房改审批等未登记确权的住房;已转移或享受货币拆迁政策未满3年的住房;其他实际取得的住房。
二、保障标准及补贴额度
(一)补贴保障面积。家庭成员1人保障面积最高为30平方米;家庭成员2人的,保障面积最高为45平方米;家庭成员3人及3人以上的保障面积为60平方米。
(二)补贴发放标准。按照困难程度不同,对申请家庭实行梯度补贴,特困及低保、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每平方米租赁补贴标准分别为:特困及低保家庭12元/月/平方米;低收入家庭10元/月/平方米;中等偏下收入家庭8元/月/平方米。
(三)补贴额度计算。家庭住房租赁月补贴金额=租赁住房补贴发放标准×〔申请家庭应保障面积(≤60㎡,下同)-申请家庭现住房建筑面积〕。
三、办理流程
(一)申请和受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可到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填报“城市户籍中低收入家庭租赁住房补贴申请表”。申请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相关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0平方米的,需同时提供房产证或购房合同等相关材料;
2.特困证、低保证或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中低收入认定结果;
3.房屋租赁合同或房屋租赁备案或房屋租赁发票;
4.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济南市房屋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
在申请办理租赁住房补贴时,应确定一名主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限于主申请人的配偶和未婚子女,其中未满18周岁的子女必须作为申请人家庭成员。
(二)初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现场申请材料齐全的,当场录入信息并打印申请表,由申请人签字确认;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并告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决定受理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家庭申报材料的初审工作。审查合格的,初审单位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进行公示,公示期3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初审单位录入审核信息表并出具初审意见,在2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报送至县住房保障部门。
(三)确认。县住房保障部门自收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确认工作,在公安、民政、税务、不动产登记等部门配合下,对申请租赁住房补贴家庭的户籍、人口、婚姻、收入住房等情况进行信息比对核查。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县住房保障部门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日。公示无异议或经确认异议不成立的, 县住房保障部门与申请家庭签订租赁住房补贴协议。租赁住房补贴协议签订时限原则上根据申请家庭承租住房的时限确定,最长1年,最短3个月。
(四)发放。县住房保障部门负责于每季度首月底前将上季度补贴发放至个人账户。每年12月25日前完成本年度租赁住房补贴核发工作。县住房保障部门应每季度对申请家庭人口、婚姻、住房等情况实施复核,符合住房困难标准的,继续发放;住房情况发生变化的,发放金额随实际调整;不符合住房困难标准的,取消资格,终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协议期满前2个月,申请家庭可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租赁住房补贴复审申请。补贴领取期间,申请家庭人口、收入及家庭现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主动申报变化情况,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住房保障部门重新核定,符合申请条件的重新签订补贴协议;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停止发放补贴。对于现有承租住房变更的,经审核不影响补贴发放的,可申请变更登记信息,不再重新签订补贴协议。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住房保障部门租赁住房补贴资格确认情况中,发现申请家庭以隐瞒本人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租赁住房补贴的,取消其住房保障资格,终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依法依规追回已发放补贴,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住房保障,并将其相关信息推送到“信用济南”等诚信体系平台,实施联合惩戒。
附件2
平阴县新就业职工租赁住房补贴保障标准及
办理程序的规定(试行)
一、申请条件
申请领取住房租赁补贴,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县户籍或持有合法有效的《居住证》(居住地为平阴县);
(二)至申请之日,毕业不超过5年,且在我县依法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稳定就业(确定1年及以上期限的稳定劳动关系);
科研院所、医疗机构和县属事业单位引进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可不受单位性质限制;
(三)至申请之日, 在平阴县连续缴纳养老保险6个月(补缴的不计算连续)且处于在缴状态;
(四)在我县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居住。
正在享受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以及我市企业新引进研究生租房和生活补贴及平阴县企业新引进高校毕业生租房和生活补贴等政策的不得申请住房租赁补贴。
住房认定标准按照我县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住房补贴保障标准相关规定执行。对于已婚的申请人,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的住房均视为该申请人名下房产。
二、补贴标准和期限
具有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历的,补贴标准每月1500元;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的,补贴标准每月1000元;全日制本科学历的,补贴标准每月500元;全日制大专学历400元;全日制大专学历以下为300元;补贴发放期限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最短不低于3个月。
三、申请方式及办理流程
(一)申请。符合条件的新就业职工在本单位提出申请,填写“新就业职工租赁住房补贴申请表”。申请时,需填报授权书和承诺书,并提供以下材料(以下简称“申请家庭材料”)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相关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2.全日制学历或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3.房屋租赁合同或房屋租赁备案或房屋租赁发票;
4.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济南市房屋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
已婚职工中夫妻双方均符合条件的,可自行选择其中一方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享受相应补贴标准,不得重复享受该家庭享受补贴政策不超过3年。
(二)初审。用人单位收到申请后,应及时对申请人收入及相关信息进行核查,符合条件的, 初审单位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进行公示,公示期3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初审单位录入审核信息表并出具初审意见,在2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报送至县住房保障部门。
(三)确认。申请单位持以下材料,统一向县住房保障部门进行申报:
1.申请家庭材料;
2.平阴县租赁住房补贴单位申报表;
3.包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照原件及复印件(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
县住房保障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认工作,在公安、民政、人社、税务、不动产登记等部门配合下,对申请家庭的户籍、人口、婚姻、社保、学历、住房等情况实行信息比对核查。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日,公示无异议或经确认异议不成立的,县住房保障部门与申请单位、申请人签订租赁住房补贴协议。租赁住房补贴协议签订时限原则上根据申请人承租住房的时限以及未执行劳动合同期的时限确定,最长1年,最短3个月。
(四)发放。县住房保障部门负责于每季度首月底前将上季度补贴发放至个人账户。每年12月25日前完成本年度租赁住房补贴核发工作。县住房保障部门应每季度对申请家庭人口、婚姻、住房等情况实施复核,符合住房困难标准的,继续发放;住房情况发生变化的,发放金额随实际调整;不符合住房困难标准的,取消资格,终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协议期满前2个月,申请家庭可向申请单位、县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租赁住房补贴复审申请。补贴领取期间,申请家庭人口、收入及家庭现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主动申报变化情况,经申请单位、县住房保障部门重新核定,符合申请条件的重新签订补贴协议;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停止发放补贴。对于现有承租住房变更的,经审核不影响补贴发放的,可申请变更登记信息,不再重新签订补贴协议。申请单位、县住房保障部门租赁住房补贴资格确认情况中,发现申请家庭以隐瞒本人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租赁住房补贴的,取消其住房保障资格,终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依法依规追回已发放补贴,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住房保障,并将其相关信息推送到“信用济南”等诚信体系平台,实施联合惩戒。
附件3
平阴县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租赁住房补贴保障标准及办理程序的规定(试行)
一、申请条件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家庭可申请租赁住房补贴:
(一)持有合法有效的《居住证》(居住地为平阴县),且在平阴县依法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就业;
(二)签订劳动合同(截至申请之日仍有未执行合同期1年以上),至申请之日,在本县连续缴存养老、失业保险12个月(含)以上(补缴的不计算连续),且处于在缴状态;
(三)符合我县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认定标准;
(四)申请家庭在我县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居住。
正在享受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以及我市企业新引进研究生租房和生活补贴及平阴县企业新引进高校毕业生租房和生活补贴等政策的不得申请住房租赁补贴。
除上述条件外,单身人员需年满30周岁。
申请家庭住房认定标准按照我县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住房补贴保障标准相关规定执行。对于已婚的申请人,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的住房均视为该申请人名下房产。
二、保障标准及补贴额度
(一)补贴保障面积。家庭成员1人保障面积最高为30平方米;家庭成员2人的,保障面积最高为45平方米;家庭成员3人及3人以上的保障面积为60平方米。
(二)补贴发放标准。按照经济困难程度不同,对申请家庭实行梯度补贴,符合城镇户籍低收入认定标准的,租赁住房补贴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10元;符合城镇户籍中等偏下收入认定标准的,补贴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8元。
(三)补贴额度计算。家庭住房租赁月补贴金额=租赁住房补贴发放标准×〔申请家庭应保障面积(≤60㎡,下同)-申请家庭现住房建筑面积〕。
三、申请方式及办理流程
(一)申请。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向本单位提出申请,填写“外来务工人员租赁住房补贴申请表”,夫妻双方均符合条件的,可自行选择其中一方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签订授权书和承诺书。
申请时,需提供以下材料(以下简称“申请家庭材料”):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相关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2.房屋租赁合同或房屋租赁备案或房屋租赁发票;
3.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济南市房屋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
申请享受2人户或者3人户保障面积标准的租赁住房补贴的,应同时提供配偶在平阴工作、未婚子女在平阴入学或就业相关材料。如外来务工家庭中仅1人在平阴就业,经所在单位核实后,不再提供配偶身份证及子女在平阴入学信息,补贴保障按照1人户标准予以发放。
(二)初审。用人单位收到申请后,应及时对申请人收入及相关信息进行核查,符合条件的, 初审单位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进行公示,公示期3天,经公示无异议后,初审单位录入审核信息表并出具初审意见,在2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报送至县住房保障部门。
(三)确认。申请单位持以下材料,统一向县住房保障部门进行申报:
1.申请家庭材料;
2.平阴县租赁住房补贴单位申报表;
3.包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照原件及复印件(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
县住房保障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认工作,在公安、民政、人社、税务、不动产登记等部门配合下,对申请家庭的户籍、人口、婚姻、社保、学历、住房等情况实行信息比对核查。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日,公示无异议或经确认异议不成立的,县住房保障部门与申请单位、申请人签订租赁住房补贴协议。租赁住房补贴协议签订时限原则上根据申请人承租住房的时限以及未执行劳动合同期的时限确定,最长1年,最短3个月。
(四)发放。县住房保障部门负责于每季度首月底前将上季度补贴发放至个人账户。每年12月25日前完成本年度租赁住房补贴核发工作。县住房保障部门应每季度对申请家庭人口、婚姻、住房等情况实施复核,符合住房困难标准的,继续发放;住房情况发生变化的,发放金额随实际调整;不符合住房困难标准的,取消资格,终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协议期满前2个月,申请家庭可向申请单位、县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租赁住房补贴复审申请。补贴领取期间,申请家庭人口、收入及家庭现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主动申报变化情况,经申请单位、县住房保障部门重新核定,符合申请条件的重新签订补贴协议;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停止发放补贴。对于现有承租住房变更的,经审核不影响补贴发放的,可申请变更登记信息,不再重新签订补贴协议。申请单位、县住房保障部门租赁住房补贴资格确认情况中,发现申请家庭以隐瞒本人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租赁住房补贴的,取消其住房保障资格,终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依法依规追回已发放补贴,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住房保障,并将其相关信息推送到“信用济南”等诚信体系平台,实施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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