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阅读 关怀版 返回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平阴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全县建筑垃圾运输管理的通告
11370124004209020U/2019-3814904
政府组成部门、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其他
平政字〔2019〕51号
县政府办公室
2019-12-16
2019-12-17
2025-01-01
失效
PYDR-2019-0010004
本通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平阴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全县建筑垃圾运输管理的通告

字号:

打印整页 打印内容 分享

PYDR-2019-0010004

 

平阴县人民政府

关于规范全县建筑垃圾运输管理的通告

平政字〔2019〕51号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县《2019—2020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要求,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运输扬尘管控,有效改善我县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规定》(建设部第135号令)、《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39号令)、《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济南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规定》、《济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平阴县全域内从事建设施工的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二、自2020年1月1日起,平阴县全域内的建筑垃圾全部由取得建筑垃圾特许经营权并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专门运输。其他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从事建筑垃圾运输。

三、自2020年1月1日起,建筑垃圾车辆必须采取新式全密闭运输车辆,悬挂城建号牌,安装GPS定位系统并正常使用,所有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准运证》,出场前冲洗干净,覆盖严密,在我县城市建成区内按照规定的运输线路、时间和指定的倾倒地点运输建筑垃圾,不得随意倾倒、不得撒漏或带泥上路。

四、自2020年1月1日起,平阴县全城内所有未经核准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不得从事建筑垃圾运输业务。凡违规将建筑垃圾交由未取得建筑垃圾运输资质的单位、个人,或者虽已取得建筑垃圾运输资质但仍旧使用未经核准的建筑垃圾车辆运输的,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建设方、施工方和运输方从重处罚。

五、遇有重污染天气预警时,所有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一律停止运营,所有工地一律停止土石方施工作业。

六、违反上述规定,一经查实,将严格依法从重处罚。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将移送主管部门查处。

本通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平阴县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16日

 



扫码使用手机浏览本页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