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审管互动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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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审管互动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平阴经济开发区,县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合理界定行政审批部门与监管部门职责边界,建立健全行政审批与监管无缝衔接运行机制,加强审批与监 管协调联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审管互动工作的通知》(济政办函〔2022〕1号)、《平阴县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组建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改革方案》(平办发〔2018〕44号)、《平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行政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工作机制的通知》(平政办字〔2018〕115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审管互动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履行审批责任
(一)行政审批部门依法履行审批职责,严格按照法定条件、标准、程序做出行政审批决定,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行政审批制度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对行政审批行为、过程和结果负责。
(二)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坚持以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为目标,按照“应进必进”的要求,始终践行“一次办成”、“一次办好”,打造“在平阴,您放心”服务品牌,对审批流程进行优化再造,全面推行审批服务“网上办、掌上办、就近办、帮代办”。
(三)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制定标准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及关联事项实施清单和服务指南,明确设定依据、实施对象、权限内容、实施条件、申请材料、审查方式及标准、办理流程、办结时限、法律救济等情形,并向社会公开。
(四)行政审批部门应当依照法定审批条件、标准、程序对行政审批申请进行审核。通过文字、音像等方式,对审批过程进行全面、系统、规范记录。
(五)行政审批部门对涉及重要行业、重点项目、资源开发、重大公共利益及其他重大事项,应当会同监管部门协商,征求利益相关方的意见。
二、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一)监管部门应当在行政相对人获得行政审批决定后,依法对行政相对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的活动是否符合审批时所确定或法律文书载明的条件标准以及是否履行法定义务实行监督管理。
(二)监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政策及部门职责开展监管,对涉及安全生产、生态环境、卫生健康、食品、药品(含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特种设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领域依法实施重点监管。
(三)监管部门应当健全以信用监管为基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重点监管为补充的新型监管机制,坚持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着力提升监管公平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四)监管部门应当加强“互联网+监管”平台应用,积极运用移动互联、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强化检测分析预测预警,提高监管智慧化水平。
(五)监管部门应当创新监管方式,推动监管信息共享,运用行政监管、信用监管、行业自律、群众参与、媒体监督等方式,提升监管成效。
(六)监管部门应当以公平公正监管为基本遵循,正确处理监管执法与服务发展的关系,防止监管缺失、监管不当等行为发生,做到监管效能最大化、监管成本最优化、对市场主体干扰最小化,努力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三、建立审管互动机制
(一)县审管互动工作专班(名单附后)负责审管协调联动工作,统筹制定全县行政审批服务工作要点,统筹协调行政审批部门与监管部门之间的关系,及时研究解决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利益和重要行业、重点项目等需要集体研究决策的相关事项,研究解决行政审批与监管衔接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加强行政审批部门与监管部门的协同联动。
(二)建立完善审管信息共享推送机制。行政审批部门与监管部门通过济南市行政审批审管互动系统相互推送审批和监管信息,实现审管信息共享。
(三)济南市行政审批审管互动系统是审管信息共享推送的规范渠道。凡是在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平台进行受理、审批的事项,除涉密信息外,原则上均通过济南市行政审批审管互动系统进行审批信息和监管信息的互相推送,目前尚在审管一体业务专网上受理、审批的事项,相关部门可暂时通过审管一体业务专网实现审管互动,系统连通后统一通过济南市行政审批审管互动系统互相推送信息。
(四)实行“推送即认领”制度。信息一经推送即视同认领,行政审批部门在做出行政审批决定后,行政审批信息通过济南市行政审批审管互动系统推送至相关监管部门,系统同步发出短信提醒,相关监管部门即时认领审批信息,并同步启动事中事后监管。监管部门将与审批有关的监管信息录入济南市行政审批审管互动系统同步推送至行政审批部门,行政审批部门要即时认领,实现审管无缝衔接。
(五)制定审管互动事项清单。行政审批部门、监管部门依据权责清单,全面梳理审管分离事项,形成审管互动事项清单。建立动态调整制度,审管互动事项及责任人员发生变化的,及时对清单进行调整,实行责任到人、点对点实时联络,确保审管互动工作落实到位。
(六)建立监管信息推送机制。监管部门应当落实专人负责行政审批决定信息接收、运转和反馈,监管部门及时向行政审批部门推送与审批有关的监管信息、行业发展规划和政策信息。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问题,需要依法撤回、撤销、注销行政许可决定的,在作出处罚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录入济南市行政审批审管互动系统推送至行政审批部门,同步函告行政审批部门,并提供相关书面证明材料。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充分听取监管部门意见,必要时召开专题联席会议研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同时推送至监管部门。
(七)建立审管互动定期通报工作机制。县政府督查室不定期通报审批信息、监管信息上传认领情况,确保审管互动工作落实落细。
(八)建立行政审批评审踏勘配合机制。监管部门应当协助配合行政审批部门开展专业要求高、程序复杂的评审、踏勘、检验、检测等工作,行政审批部门根据评审、勘查意见实施审批。涉及的现场踏勘、专家评审等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九)对已经取消行政审批但仍需监管的事项,监管部门制定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负责事中事后监管。对审批改为备案的事项,上级主管部门明确由监管部门负责备案工作的,由监管部门制定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负责事中事后监管;备案工作仍由行政审批部门实施的,行政审批部门和监管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共享,监管部门做好核查与监管。对下放审批事项,同步调整监管层级,确保审批监管权责统一。对委托审批的事项,依法履行委托手续,根据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情况明确审批部门,监管部门负责事中事后监管。根据法律法规、业务办理需求等变化,及时对事项划转备忘录中的职责分工、实施程序、完成时限等进行动态调整。
(十)建立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办理配合机制。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行政审批部门、监管部门应当分类确定核查办法,明确核查时间、标准、方式及是否免予核查。对需要现场核查的,行政审批部门将承诺情况及时准确推送至监管部门,监管部门应当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认领,在规定的核查时间内通过检查、勘验等方式开展现场核查,核查结果做出后3个工作日内通过济南市行政审批审管互动系统推送至行政审批部门;对可以在线核查的事项,行政审批部门依托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在线核查;对核查或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行政审批部门和监管部门应当依法依职责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改正、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开展失信惩戒。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免予核查的事项,监管部门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互联网+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
(十一)建立业务函询机制。行政审批部门和监管部门采取函询的方式,对存在疑问的行业规划、政策以及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标准等进行沟通咨询,受询单位对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复;逾期不回复的视为同意,并承担相应责任。
(十二)监管部门应当加强与上下级主管部门的沟通联系,协调对接专网专线、行业数据库、密匙密码等,促进信息共享、业务协同;协调组织行政审批部门相关人员参加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开展的行政审批业务培训和会议。建立审管互动配套支持机制。划转审批事项使用部门业务系统的,业务主管部门牵头做好与上级部门的沟通,负责为行政审批部门开通审批权限,配合做好系统整合对接工作。划转审批事项涉及的相关制式证照、证书等文书移交行政审批部门后,由行政审批部门根据需求购置,业务主管部门协助办理。
四、加强责任监督
(一)行政审批部门对本部门做出的行政审批行为、过程和审批结果承担法律责任;监管部门对行政审批部门在审批过程中的函询未尽告知义务的,对行政审批结果承担相关责任;监管部门对本部门开展的监管行为和监管结果承担法律责任;行政审批部门未尽告知义务的,对监管行为和监管结果承担相关责任。
(二)行政审批部门与监管部门未依法履行职责分工,违反本办法规定,影响行政审批和监管工作推进,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
附件:平阴县审管互动工作专班成员名单
平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27日
附件
平阴县审管互动工作专班成员名单
组 长:李培振 县委常委、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题兴孟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韩 鲁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局长
成 员:张 林 县委统战部副部长、民宗局局长
刘 军 县委编办副主任
迟维娜 县政府办公室政府职能转变推进科科长
靳维静 县发展和改革局党组成员、副局长、三级主任科员
董广涛 县教育和体育局一级主任科员
张厚民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副局长
董卫利 县民政局党组成员、二级主任科员
王立泉 县司法局党组副书记、二级主任科员
陈尚云 县财政局副局长
刘凤国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陈元友 县自然资源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
杨甲良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侯召东 县城市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张建立 县交通运输局正科级领导干部
陶广梅 县水务局副局长
王明柱 县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吴继利 县文化和旅游局副局长、旅游事业发展中心主任
刘在胜 县卫生健康局二级主任科员
陈 民 县应急管理局党委成员、二级主任科员
于 霞 县市场监管局四级主办(原职级待遇不变)
赵文娜 县医疗保障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尹 琪 县政务服务中心党总支书记
靳 蕾 县政务服务中心主任
题兴智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任广东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王文生 县商务事业发展中心副主任
牵头单位: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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