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阴县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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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平阴县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应急
预案的通知
平政办字〔2020〕29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平阴经济开发区,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平阴县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平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20日
(此文件公开发布)
平阴县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风险分析
1.5工作原则
2应急处置组织体系与职责
2.1指挥协调机构与职责
2.2指挥部各工作组职责
2.3有关部门(机构)职责
3监测与预测
4预警
4.1预警分级
4.2预警发布
4.3预警行动
4.4 预警变更和解除
5应急响应
5.1 事件分级
5.2 事件报告
5.3 应急响应
6应急处置
6.1先期应急处置
6.2现场应急处置
6.3扩大响应
6.4调查评估
6.5应急结束
6.6善后处理
7应急保障
7.1物资装备保障
7.2财力保障
8监督管理
8.1宣传教育
8.2预案演练与修订
8.3监督检查
8.4备案与实施
9附件
9.1应急预案体系框架图
9.2应急事件处置工作流程图
9.3应急指挥部主要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进一步增强应对、防范能力,及时有效地处置我县辖区内石油天然气(含成品油和天然气,下同)管道(以下简称油气管道)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油气管道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国家能源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油气管道设施安全运行,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陆上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生产储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济南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济南市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编制。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济南市行政区域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规定的陆上石油(含原油、汽油、柴油、航空煤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本预案所称的管道突发事件,是指管道在运行、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等过程中,发生的泄漏、火灾、爆炸等事故。
1.4风险分析
石油、天然气属于危险化学品。管道输送的石油、天然气具有高压、易燃、易爆等特点。可能导致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的主要原因包括:
1.4.1管道本体:管道或者相关附属设施本体失效,发生泄漏、火灾、爆炸事故。
1.4.2 人为损害:人为损伤,施工危害、占压、重载碾压管道,采用移动、切割、打孔、砸撬、拆卸等手段损坏或者盗窃管道,盗窃管道输送、存储、泄漏、排放的石油、天然气,以及恐怖袭击等行为,引发管道泄漏、火灾或爆炸等事故。
1.4.3自然灾害:地震、塌陷、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以及洪水等造成管道泄漏、火灾或者爆炸事故。
1.5工作原则
油气管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应坚持以下原则: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平战结合;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统一指挥,分级负责;依法规范,科学处置;公开透明,正确引导。
2 应急处置组织体系与职责
2.1指挥协调机构与职责
成立平阴县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协调各专业组开展应急工作。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治安警戒组、医疗救护组、人员疏散和安置组、后勤保障组、新闻信息组、调查处理组、善后工作组。指挥部组成人员:
总指挥:县政府分管负责同志
副总指挥: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县发展和改革局局长,事发地镇(街道)镇长(主任),管道企业主要负责人。
组成人员:县委宣传部、发展和改革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卫生健康局、应急局、市场监管局、县生态环境分局、黄河河务局、县总工会、气象局、消防救援大队、供电公司等相关部门分管负责人,有关镇(街道)分管负责人,管道企业负责人。
指挥部主要职责:统一指挥、协调全县油气管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综合分析突发事件预测预警信息,正确研判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以及紧急状态,提出应对措施;组织专家制定救援方案及防止引发次生灾害的方案,指导现场救援工作;协调调动相关镇(街)管道企业有关队伍、装备、物资、车辆,保障救援需要;制定新闻报道方案,做好突发事件舆论引导;对执行情况进行督查督办,对不作为、慢作为、责任落实不到位、推诿扯皮的行为进行追责问责,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置。
2.2指挥部各工作组职责
1.综合协调组:县发展和改革委牵头,县公安局、应急局、消防救援大队、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信访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督局、气象局、黄河河务局、总工会、供电公司等相关部门单位参加。负责组织专家对应急救援及现场处置进行专业技术指导;组织快速监测检验队伍,测定事件环境污染和生态危害区域及危害程度,对事件造成的环境危害进行监测、处置;做好事发地水源地保护和污染沿线预警工作;提供与应急救援有关的气象保障服务;按规定时限市、县相关应急机构和监管部门报告事故情况等。
2.抢险救援组:发生事故的管道企业和消防大队牵头,事发地镇(街道)配合。制定救援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开展现场处置,防范次生事故等。
3.治安警戒组:县公安局牵头,事发地镇(街道)配合。负责突发事件现场交通管制和维持现场秩序。
4.医疗救护组:县卫生健康局牵头, 事发地镇(街道)、发生事故的管道企业有关医疗单位参加,负责组织专家及医疗队伍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护。
5.人员疏散和安置组:县消防救援大队、公安局牵头,发生事故的镇(街道)和事发管道企业配合,县应急局、财政局、民政局、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参加。负责有关人员的紧急疏散和安置工作,必要时采取强制疏散措施,由事发地镇(街道)、涉事管道企业牵头,做好安置工作,保证被疏散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
6.后勤保障组:事发地镇(街道)牵头,发生事故的管道企业配合,县财政局、交通运输局、总工会参加。负责抢救物资及装备的供应、道路修护、组织运送撤离人员及物资等后勤保障工作。
7.新闻信息组:县委宣传部牵头,涉事管道企业配合,负责综合文字、信息整理及报送工作,负责制定新闻报道方案,审核确定报道信息,设立新闻发言人,适时向社会发布事件进展和处置情况,同时组织新闻媒体向公众宣传自救防护等措施。
8.事故调查处理组:由县应急局牵头,县发展和改革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总工会、消防大队等部门参加。负责油气管道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查明事件原因,提出改进和防范措施。属于责任事件的,对负有责任的部门、企业或个人提出处理意见建议。
9.善后工作组: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县管道应急指挥部牵头,事发地政府和涉事管道企业配合,发展和改革委、总工会、财政局、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信访局、有关保险机构参加。负责伤亡人员及家属的安抚、抚恤、理赔等善后处理和社会稳定工作。
2.3有关部门(机构)职责
根据突发事件情况,需要有关部门配合时,县管道应急指挥部按照《平阴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协调有关部门配合和提供支持。
3 监测与预测
3.1 管道企业要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油气管线巡护制度,及时收集有关信息,对管道保护重点区域进行监控和信息分析,加大重大节假日、灾害性天气等特殊时段巡查力度,发现威胁管道生产安全的问题或事故隐患应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3.2 县油气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和管道企业要建立油气管道突发事件监测预测机制,对油气管道重大危险源和可能造成突发事件或其他灾害的信息进行监控和分析,对可能造成突发事件的,按规定及时上报,并组织采取相应措施。
3.3 在气象和地质灾害预警方面,县油气管道保护主管部门、管道企业与气象、自然资源部门建立气象和地质灾害监测预测联动机制,实现信息实时共享,共同细化气象和地质灾害信息发布标准,分类别明确灾害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事项等,提高监测预测信息科学性和有效性。
4 预警
4.1 预警分级
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危害程度等因素,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划分为四级、三级、二级、一级,依次采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4.1.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蓝色预警级别:
4.1.1.1气象、自然资源等部门发布蓝色预警;
4.1.1.2因自然灾害、周边发生突发事件等情况,经指挥部研判可能发生一般事故。
4.1.1.3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有可能发生或引发事故;
4.1.1.4事故已经发生,有可能进一步扩大事故范围,造成人员伤亡时。
4.1.2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黄色预警级别:
4.1.2.1气象、自然资源等部门发布黄色预警;
4.1.2.2因自然灾害、周边发生突发事件等情况,经指挥部研判可能发生较大事故;
4.1.2.3情况比较紧急,有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事故时;
4.1.2.4事故已经发生,有可能进一步扩大事故范围,造成较多人员伤亡时。
4.1.3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橙色预警级别:
4.1.3.1气象、自然资源等部门发布橙色预警;
4.1.3.2因自然灾害、周边发生突发事件等情况,经指挥部研判可能发生重大事故;
4.1.3.3情况紧急,有可能发生或引发重大事故时;
4.1.3.4事故已经发生,有可能进一步扩大事故范围,造成更多人员伤亡时。
4.1.4.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红色预警级别:
4.1.4.1气象、自然资源等部门发布红色预警;
4.1.4.2因自然灾害、周边发生突发事件等情况,经指挥部研判可能发生特别重大事故;
4.1.4.3情况危急,有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事故时;
4.1.4.4事故已经发生,有可能进一步扩大事故范围或引发次生、衍生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时。
根据事故形势变化,指挥部办公室提出预警级别变更建议,按规定程序签发调整。对于可能影响本县以外其他地区的橙色、红色预警信息,由指挥部办公室报市管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统筹处置。
4.2 预警发布
4.2.1预警发布主体
市管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县政府、县油气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及管道企业经监测、预测和会商认定将出现达到预警级别标准的突发事件时,应当立即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发布预警信息。
4.2.2发布程序
蓝色预警(Ⅳ级)、黄色预警(Ⅲ级):由市管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发布和解除。
橙色预警(Ⅱ级):由市管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市管道应急指挥部提出预警建议,经市管道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后,由市管道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发布和解除。
红色预警(Ⅰ级):由市管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预警建议,由市管道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发布和解除。
4.2.3预警发布内容
包括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预警期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4.2.4预警发布形式
运用人防警报、广播、电视、报刊、通信、网站、宣传车、电子显示屏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通告,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医院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通知方式。
4.3 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市管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县政府、县油气管道保护主管部门、管道企业应密切关注事件发展态势,适时启动相关应急响应,按职责做好应急防范处置工作。
4.3.1蓝色预警行动
发布蓝色预警后,市管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县政府、县油气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和管道企业应立即做出响应,根据即将发生的事件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启动相关预警程序;县油气管道保护主管部门、管道企业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加强油气管道实时监控,并做好油气管道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4.3.2黄色预警行动
发布黄色预警后,市管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县政府、县油气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和管道企业在采取蓝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采取下列措施:市油气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及时组织相关专家对油气管道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事件级别;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油气管道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及时向社会发布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指导建议。
4.3.3橙色预警行动
发布橙色预警后,市管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县政府、县油气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和管道企业在采取黄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采取下列措施:县油气管道保护主管部门配合管道企业组织对重点部位的防控,限制使用易受油气管道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管道企业应急队伍进入待命状态,物资设备全部到位。
4.3.4红色预警行动
发布红色预警后,市管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县政府、县油气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和管道企业在采取橙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采取下列措施:管道企业应急队伍、调运物资设备进入现场,对重点区域做好监护和救援工作;县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敏感区域人员撤离。
4.4 预警变更和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单位要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依据事态变化情况和专家组提出的建议,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油气管道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发布警报的单位应当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5 应急响应
5.1 事件分级
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油气管道突发事件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个级别。
5.1.1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Ⅰ级事件:
5.1.1.1 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5.1.1.2 对社会安全、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5.1.1.3 油气管道主干线输送长时间(7天以上)中断,造成沿线及周边城市油气供应中断;;
5.1.2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Ⅱ级事件:
5.1.2.1 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5.1.2.2 对社会安全、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5.1.2.3 油气管道主干线输送长时间(3天以上,7天以下)中断,造成沿线及周边城市油气供应中断;
5.1.3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Ⅲ级事件:
5.1.3.1 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事故;
5.1.3.2 对社会安全、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5.1.3.3 油气管道主干线输送长时间(1天以上,3天以下)中断。
5.1.4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Ⅳ级事件:
5.1.4.1 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事故;
5.1.4.2 对社会安全、环境造成影响,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
5.1.4.3 造成油气管道泄漏、停输。
以上有关数值表述中,“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5.2 事件报告
5.2.1 报告责任主体
涉事管道企业、县油气管道保护主管部门是受理报告和县政府和上级政府及其部门报告的责任主体。
按照分级属地管理及双报告原则,管道突发事件发生后,涉事管道企业要向事发地县油气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和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报告;县油气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要在确认后立即将有关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市油气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市管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急管理部门等报告;县政府、市油气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向市政府报告。
5.2.2 报告时限和程序
油气管道突发事件发生后,涉事管道企业要立即核实并在20分钟内电话预报,40分钟内书面向县管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1小时内续报事态控制及变化情况。紧急信息要边处置、边核实、边报告,最新处置情况要及时续报,事件处置结束后或解除预警后要尽快报送终报。报送、报告油气管道突发事件信息,要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对于较大以上油气管道突发事件,及一般油气管道突发事件中涉及敏感群体,或发生在敏感时间、敏感地点,或可能发生次生、衍生突发事件的,县管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接报后要立即核实相关信息并向县管道应急指挥部报告。
5.2.3报告内容
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类别、基本过程、财产损失、人员伤亡、环境污染情况,对事件的初判级别,已经采取的措施,有无次生或衍生危害、周边有无危险源、警报发布情况、是否需疏散群众,灾情有可能影响到的区域,需要支援事项和亟需帮助解决的问题,现场负责人姓名、单位和联系电话等。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事件最新处置情况。应急处置结束应当及时进行终报。
5.2.4接报后的处理
县管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接到油气管道突发事件信息,要及时向县政府和市管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并通知相关单位按照预案和职责进行响应处置,严防次生、衍生灾害。
通讯联络方式为:
县政府总值班室:0531-87883901
县油气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县发展和改革局):0531-87883939(工作日);0531-87883759(周末节假日)
5.3应急响应
5.3.1.发生较大以上突发事件(Ⅰ、Ⅱ、Ⅲ级事件)时,或者县应急指挥部认为有必要时,启动本预案实施应急响应。指挥部总指挥应赶赴现场进行指挥,指挥部各工作组和事发地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及管道企业按照分工做好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5.3.2.发生一般突发事件(Ⅳ级事件)时,县应急指挥部及事发地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负责按照县急预案实施应急响应,管道企业启动企业内部应急预案实施应急响应。
6 应急处置
6.1 先期应急处置
突发事件发生后,涉事管道企业立即启动企业级应急预案,组织现场救援,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县政府立即启动县应急预案,成立现场应急救援县管道应急指挥部,有关领导要迅速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开展人员疏散、交通管制等先期处置工作,及时对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防护措施、发展趋势等进行评估上报。
6.2 现场应急处置
当发生油气泄漏、爆炸、火灾时,现场应采取以下应急处置措施:
6.2.1现场侦检
查勘现场周边风险源,如:存在油气聚集的受限空间、地下交叉管道、城市排水系统、暗涵、高压电缆;居民区;高等级公路、铁路或码头;敏感水体或敏感环境等。
6.2.2管道抢修
涉事管道企业按照应急处置预案和管道抢维修工程规范进行紧急抢险、抢修。管道企业在进行抢险、抢修时,要切断油气来源,进行现场可燃气体浓度检测,严禁一切火源,防止静电、碰撞、切割火花,将易燃易爆物品和危化品搬离危险区域,防止事态扩大和引发次生事件。
6.2.3群众疏散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区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在县管道应急指挥部领导下,公安部门和涉事管道企业予以协助配合,涉事管道企业应设置警示标志,疏散、撤离事件现场和周边区域内其他人员,及时汇报可能受到事故危害的单位和居民。事发地区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应迅速组织周围群众撤离危险区域,并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公布事件信息,指导群众做好安全防护。
6.2.4安全警戒
公安部门应迅速赶赴事件现场,加强现场安全警戒,对现场及周围人员进行防护指导,安排人员疏散及物资转移等工作。消防队伍协助油气管道企业根据现场情况控制灾情并对事件现场油气体进行稀释驱散。
6.2.5人员救护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院前急救网络建设,依托现有医疗卫生资源,组建县级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救援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防控等卫生应急工作。事发地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及相关部门、单位调集急救车辆和人员、医疗设备,对受伤人员迅速开展现场急救、转运,做好现场救援人员人身安全防护,避免烧伤、中毒、噪音等伤害。
6.2.6环境监测
县应急部门、生态环境部门、气象部门、涉事管道企业等部门要设置警戒线和划定安全区域,对事件现场和周边地区进行可燃气体分析、有毒气体分析、大气环境监测和气象预报,必要时向周边居民发出警报。做好重要设施和目标的保护工作,防止对河流、湖泊、交通干线等造成重大影响。
6.2.7物件转移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件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县管道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有关部门应采取标志、记录、拍照、摄像和绘制现场图等措施进行现场标识,妥善保护好现场。
6.3 扩大响应
油气管道突发事件的事态进一步扩大,或者事件可能波及更大范围,直接或间接造成巨大灾害,超出我县控制能力,由县管道应急指挥部提出建议,经县领导同意,向市、省、国家有关方面请求支援。
6.4 调查评估
按事件的不同级别,由各级政府负责组织调查评估。全部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县管道应急指挥部召集各有关部门,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全面总结评估,提出加强和改进同类应急处置工作的意见建议,形成应急处置评估报告并按照规定纳入调查报告。调查组在事件应急处置的同时,注意收集现场有关事故物证;对事故单位有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分析确认事故原因、性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事故责任、防范措施,提出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6.5 应急结束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并确认危害因素消除后,由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的县政府或县管道应急指挥部综合各方面情况和建议,作出终止相关应急响应的决定,宣布解除应急状态。
6.6 善后处理
善后处置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事发地区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和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涉事管道企业应密切配合,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并做好环境污染消除工作。
事发地区镇(街道)政府(办事处)配合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突发事件损害调查核定工作,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参与应急处置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的各类物资,按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
事发地区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和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受灾群众正常生活。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及时给予补助,必要时申请省、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予以支持。
7 应急保障
7.1 物资装备保障
抢救用的大型机械等物资装备由涉事管道企业负责提供,事发地区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负责协调;抢救用的运输车辆由县交通运输局和事发地区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负责协调保障;现场医疗救护车辆、医务人员及应急药品器械由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协调保障;县管道应急指挥部和各组成单位开展油气管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车辆由各单位保留的应急车辆提供保障;根据突发事故特点,县消防部门应合理配置配备防护器材。
7.2 财力保障
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经费,由县管道应急指挥部提出,县财政部门审核,按照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
8 监督管理
8.1 宣传教育
各级政府、管道企业要及时向公众和员工宣传石油天然气运输管道的潜在危险性及发生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广泛宣传应急救援有关法律法规和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常识。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针对不同对象制定宣传教育内容和计划,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决策和处置能力。管道企业要按照规定对员工进行培训,各级油气管道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对应急救援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2 预案演练与修订
按照《平阴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要求,开展专项应急预案演练;县油气管道保护主管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管道企业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油气管道突发事件应急演练。
针对危险目标可能发生的事故进行模拟演练,检验应急预案的实战性,评估其有效性,针对实际情况及时对预案进行修改和更新。演练前要制定周密的演练计划和程序,检查演练所需的器材、工具,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对参与演练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等。
8.3 监督检查
县油气管道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对预案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对应急救援组织不力,迟报、瞒报、谎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造成事故损失扩大的,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渎职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有关单位或者责任人给予处罚或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法律责任。
8.4 备案与实施
各有关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应按照本预案做好辖区内的安全稳定工作;管道企业应当制定本企业油气管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县油气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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