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阴县“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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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平阴县“亩产效益”评价改革
实施方案的通知
平政办字〔2020〕20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平阴经济开发区,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企业:
《平阴县“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平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19日
(此文件公开发布)
平阴县“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创新企业发展质量和效益评价体系,建立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机制,提高全要素生产率,推动工业经济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开展“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鲁政字〔2019〕235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综合评价办法
(一)评价范围
全县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实际占地3亩(含)以上的规模以下工业企业。热电厂、燃气、给排水、污水处理等带有公益性质企业不在评价范围。
(二)评价指标和权重
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分别设定评价指标和权重,各指标值取企业上年度全年数据。
1.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评价指标及权重:
综合评价总分为100分,其中:单位用地税收(权重50分)、单位用地产值(权重20分)、全员劳动生产率(权重10分)、单位能耗销售收入(权重10分)、单位主要污染物排放销售收入(权重5分)、研发经费投入强度(权重5分)。
加分项目(最高累计加分不超过20分)。
2.规模以下工业企业评价指标及权重:
单位用地税收(权重80分)、单位用地产值(权重20分)。
(三)指标基准值
各项评价指标的基准值,参考上一年度工业企业该项指标平均值的2倍确定。
(四)计算方法
企业综合评价得分为各项指标数据得分之和。单项指标得分=该指标上年度数据÷该指标基准值×该指标权重分。
单项指标最高分不超过该项指标权重分,最低为0分。企业某项指标为负值或空缺的,该项指标得分为0分。企业确无污染物排放的,得单位污染物排放销售收入权重分。
若单个企业有多个地块的,将所有地块视作一个整体计算综合评价得分;集团型企业原则上按照集团整体进行评价,如有产业差异,也可按独立法人企业分别参与评价分类。
(五)分类排序和比例
根据企业评价年度各项考核指标数据,按照规上、规下两大类,再按行业分类,分别计算出行业内企业的绩效综合评价得分,根据行业内企业得分高低顺序划分A、B、C、D四档:
1.A类为优先发展类,主要指资源占用产出高,经济效益好,转型升级成效明显,税收贡献大,符合新旧动能转换重点方向,综合评价得分排名前20%(含)的企业。
2.B类为支持发展类,主要指对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具有较强带动支撑作用,单位资源要素产出较高,生产经营效益较好,税收贡献较大,综合评价得分排名20%-60%(含)之间的企业;
3.C类为提升发展类,主要指单位资源要素产出一般,生产经营效益不高,税收贡献不多,需要进行倒逼提升,综合评价得分排名60%-95%(含)之间的企业;
4.D类为限制发展类,主要是单位资源要素产出低,生产经营效益差,税收贡献少,需要重点整治,综合评价得分排名末5%的企业。
(六)调整规则
1.扶持。对“小升规”和“个转企”企业设置2年保护期,保护期内不实施差别化惩罚措施。对符合产业政策的新增土地面积的建设项目设置 2 年保护期,保护期内新增的土地面积不计入评价用地面积;对纳税超过500万元以上且单位用地税收不低于2万元的企业、市级及以上优秀企业直接列入A类
2.加分。对企业符合下列情况的予以加分,单个企业同一事项加分按就高原则且加分最高不超过 5 分,全部累计加分不超过20分:
(1)被认定为国家、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等创新平台的企业,分别加3分、2分、1分。
(2)拥有中国驰名商标、省名牌产品或著名商标的企业,分别加3分、1分;上年度评定为山东省省长质量奖、济南市市长质量奖的企业,分别加2分、1分。
(3)上年度主持制定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企业,分别加5分、3分、1分;主持修订或参与制定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企业,分别加3分、1分、0.5分。
(4)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加2分。
(5)入选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范围的企业,分别加5分、3分;入选国家级、省级瞪羚企业或隐形冠军的企业,分别加2分、1分。
(6)对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当年度完成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加2分,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加3分,1亿元以上的企业加5分。
(7)上年度获得有效发明专利的企业每1件加 0.3分,最高分数不超过2分。
3.降级。上年度发生1起较大安全生产事故、较大及以上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审计部门查处虚报评价指标数据的企业。以上企业评价分类时在原有基础上(除D类)调降一档。
4.否决。
(1)以下企业不能列入A类:
①工业企业税收总额低于100万元;
②当年度退出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③当年亩均用地税收低于2万元的企业。
(2)以下企业直接列入D类:
①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落后产能,需实施整厂关停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
②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重大税收违法行为、恶意欠薪的企业。
(七)动态调整
根据企业每年综合评价结果,对A、B、C、D四类企业的分类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在每年第一季度按照企业上一年度数据进行评价,并按评价得分调整分类。
企业实施兼并重组、分割转让等改造提升项目的,由企业提出申请,所属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初审后转报,经县“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后,调整差别化措施。
同时,可对初创期企业、企业重大项目建设期等情况作出特殊规定。
因客观原因造成分类有误、评价遗漏的,由企业提出申请,所属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初审后转报,经县“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实认定后,给予调整。
二、结果运用
以市场要素配置为核心,坚持“保高效、限高耗”的原则,依法依规实施用地、用电、用水和财政等差别化政策体系,把企业分类综合评价结果广泛应用到工业经济各个领域,倒逼企业提高资源要素利用效率。主要资源要素差别化配置政策如下:
(一)A类企业(优先发展类)
1.在申请新上项目用地时优先保障。
2.在申报各类资金补助项目、评先选优活动时优先推荐。
3.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对企业信用评级、贷款授信、续贷过桥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二)B类企业(支持发展类)
1.在申报科技创新、技术改造、“两化融合”、节能减排等项目时,给予适当支持。
2.在企业新上项目用地、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需求等方面给予适当支持。
3.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对企业信用评级、贷款授信、续贷过桥、股权质押融资等方面给予适当支持。
(三)C类企业(提升发展类)
1.当年不推荐参评年度各类评先选优活动。
2.原则上不予安排新增工业用地指标。
3.控制原有产能扩张项目,除国家鼓励类技术改造、节能减排项目外,不予审批与原有产能相同(近)的新建项目。
4.按照省、市、县要求规定,实行差别化用电、用水、用气等政策措施。
(四)D类企业(限制发展类)
1.当年不得参评年度各类评先选优活动。
2.从严控制增加信贷总额。
3.严格控制原有产能扩张,不得增加排污指标。
4.按照省市县要求规定,实行差别化用电、用水、用气等政策措施。
三、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组长,分管负责同志为副组长,各相关部门和镇(街道)、经济开发区负责人为成员的平阴县“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各相关部门和镇(街道)、经济开发区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配强工作力量,增强工作主动性,确保改革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明确工作职责。各相关部门及镇(街道)、经济开发区要按照改革方案综合评价指标内容与结果应用,认真落实各自职责,确保各项指标数据真实准确,差别化政策执行到位。
1.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亩产效益”评价改革的综合统筹协调工作,牵头制定完善实施方案,做好各项指标数据的汇总、分类、评价工作,对评价结果予以公示,向有关部门提供评价结果。
2.县发展和改革局审核并提供煤耗量数据;牵头审核企业能耗总量(煤、电、天然气和水)。负责牵头制定用电、用水等差别化政策。
3.县统计局负责提供全县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名单和所属行业分类代码。
4.县人社局负责审核并提供全县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
5.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审核并提供企业用地面积数据;负责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填报用地数据的培训、审核工作;负责企业及新增工业项目用地政策的落实工作。
6.市生态环境局平阴分局负责审核并提供主要污染物排放总当量数据。
7.县税务局负责审核并提供企业实缴税金、销售收入、研发经费支出等数据;负责提供全县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名单和所属行业分类代码,行政审批服务局、统计局配合。
8.县供电公司负责提供企业总用电量数据;负责差别化电价的落实工作。
9.县水务局负责核定企业总用水量数据;负责差别化水价的落实工作。
10.平阴港华燃气有限公司负责提供企业燃气耗气量数据。
11.济南琦泉热电有限公司负责提供企业蒸汽耗汽量数据。
12.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开发区负责辖区内工业企业的数据采集、审核、修正等工作。
13.县发展和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场监管局分别负责提供创新平台、发明专利、品牌和标准建设等情况。
14.县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平阴分局、市场监管局、税务局、人社局分别负责提供安全生产事故、环境污染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税收违法行为、恶意欠薪等情况。
15.县审计局负责评价指标数据真实性的审计工作。
(三)做好评价工作。各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统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数据统计和上报,认真做好企业综合评价基础工作,确保企业用地、用电、用水、用能、排污、税收、销售收入、工业总产值、职工人数、研发经费等数据准确无误。因客观原因造成评价有误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属地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初审后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领导小组召集相关部门协调处理。“亩产效益”评价工作每年1月由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启动,县统计局负责提供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名单,县税务局负责提供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名单及相关数据;2月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启动辖区内工业企业各项数据的采集、填报、核实工作;3月初相关部门启动各项数据的核实工作,将修正后的数据提报工业和信息化局;审计局启动相关数据的抽查审计工作,将审计结果提报工业和信息化局;4月底前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完成指标排序并报县政府审定,对评价结果予以公示。
(四)狠抓结果运用。各相关部门要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充分运用评价结果,推动资源要素向高效企业集聚,运用过程中要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杜绝各类“一事一议”情况发生。建立对C类、D类企业专项监管和执法制度,对拒不执行差别化政策的企业实施联合执法,确保各项政策执行到位。
(五)强化审计和督查考核。县审计部门要做好评价指标数据真实性审计工作,督查考核部门要加大督查考核力度,将综合评价及结果应用纳入对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和有关部门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
(六)加大宣传力度。各相关部门及镇(街道)、经济开发区要加大“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工作宣传力度,深入企业做好有关政策解释说明,做好企业转型升级服务指导工作。宣传部门要充分发挥舆论宣传作用,大力宣传先进企业、先进单位、先进镇(街道)、经济开发区的经验做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四、附则
本方案由县“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20年6月19日起施行。
附件:1.平阴县“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2.“亩产效益”评价改革主要指标解释
附件1
平阴县“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王秀成 县委副书记、县长
副组长:范嘉池 县政府党组副书记、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
成 员:赵 利 县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赵长征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
丁士峰 县财政局局长
汝 涛 县人社局局长
于现伟 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李子春 县水务局局长
宋 勇 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贾红霞 县审计局局长
张建华 县市场监管局局长
赵传资 县统计局局长
韩 彬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局长
苏泽林 市生态环境局平阴分局局长
刘 钊 县税务局局长
张型平 经济开发区经发局局长
邱茂光 县供电公司总经理
刘秀丽 榆山街道办事处主任
娄西贤 锦水街道办事处主任
门洪斌 安城镇镇长
张化龙 玫瑰镇镇长
赵正华 东阿镇镇长
董德祥 洪范池镇镇长
赵海涛 孔村镇镇长
苏东润 孝直镇镇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赵长征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成员单位分管负责人任办公室成员,具体负责“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工作的日常组织协调、督促检查、考核评价。同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赵长征同志任召集人,定期召集成员单位开展工作会商,协调解决“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工作推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附件2
“亩产效益”评价改革主要指标解释
一、评价对象
全县范围内所有占用土地的工业企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企业除外)。
二、评价指标
1.单位用地税收(单位:万元/亩)
单位用地税收=税收实际贡献/用地面积
税收实际贡献:指企业实际入库(不含查补以前年度税款)主要税费合计数额,具体包括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用地面积:指企业实际用地面积,包括企业通过政府出让、土地二级市场获得使用权的土地,通过租赁方式实际占用的土地,以及其他实际占用的土地等。
2.单位能耗销售收入(单位:万元/吨标准煤)
单位能耗销售收入=销售收入/总能耗
销售收入:指企业在税务纳税申报系统中确认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主营业务的收入。
总能耗:指企业生产和非生产活动消耗的能源总量,主要包括煤、电、气消耗,可根据用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专用发票注明的购买数量,按相应系数折算成标准煤核算消耗总量;也可通过其他相关部门采集,但要确保真实、可靠,并做出书面说明。
3.单位主要污染物排放销售收入(单位:万元/当量吨)
单位污染物排放销售收入=销售收入/主要污染物排放总当量
主要污染物排放总当量:指企业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4类指标的排放当量之和。
4.研发经费投入强度(单位:%)
研发经费投入强度=研发经费支出/销售收入
研发经费支出:指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R&D)内部经费支出。
5.全员劳动生产率(单位:万元/人)
全员劳动生产率=工业总产值(现价)/年平均职工人数
全员劳动生产率:指根据产品的价值量指标计算的平均每一个从业人员在单位时间内的产品生产量,等于企业的工业总产值除以年平均职工人数。
工业总产值(现价)指以货币表现的工业企业在报告期内生产的工业产品总量,无法核算的,可由销售收入代替。
6.单位用地产值(单位:万元/亩)
单位用地产值=工业总产值(现价)/用地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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