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阴县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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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阴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平阴县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
平政字〔2022〕4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平阴县粮食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学习,抓好落实。
平阴县人民政府
2022年4月8日
平阴县粮食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了有效监测和控制各类突发社会安全事件或者其他原因引起的县内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确保粮食市场供应,保持粮食市场价格基本稳定,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确保县内粮食安全。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山东省粮食应急预案》、《济南市粮食应急预案》及《平阴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3 等级划分
本预案所称粮食应急状态,是指因各类突发社会安全事件或者其他原因,引起县内粮食供求关系突变,在较大地域范围内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况。
全县粮食安全应急工作实行县政府统一领导下的分部门负责制。各部门要建立相应的粮食安全应急机制,当出现区域性粮食紧急情况时,切实承担起本辖区粮食安全的责任。县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预案的要求,抓紧制定和落实相应的应急保障措施。
粮食应急状态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和一般(Ⅲ级)三级。
本预案规定的粮食应急状态为一般(Ⅲ级)。
1.3.1特别重大(Ⅰ级)状态。是指省级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及全市多个县(市)区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粮食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超过市政府处置能力和市政府认为需要按照省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应对的状况。
1.3.2 重大(Ⅱ级)状态:市内多个区域出现粮食应急状态,以及超过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和市政府认为需要按照市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
1.3.3一般(Ⅲ级)状态:在一个县(市)区较大范围内出现粮食应急状态,以及一般级人民政府认为需要按照县(市)区粮食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平阴县境内粮食应急状态下,对原粮及成品粮(含食用油,下同)采购、调拨、加工、运输、供应等方面的应对工作。
1.5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对应不同等级的粮食应急工作,按照粮食安全县长责任制及其领导下的镇长(主任)责任制的要求各负其责。
(2)科学监测、预防为主。要提高防范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的意识,加强对粮食市场的跟踪监测,出现前兆及时预报,提前做好应对准备,防患于未然。
(3)反应及时、处置果断。出现粮食应急状态要立即做出反应,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并迅速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应急处置快速果断,取得实效。
2 组织机构和职责
2.1 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
成立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由分管副县长任总指挥。县委宣传部、县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民政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局、交通运输局、工信局、农业农村局、应急管理局、统计局、商务事业发展中心、县供电公司、县农发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2.1.1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县发展和改革局,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成员由指挥部组成部门有关人员组成。
办公室承担以下职责:
(1)根据应急状态下全县粮食市场动态,向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提出相应的行动建议。
(2)根据县政府和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指示,联系指挥部成员单位开展应急工作。
(3)协助有关部门核定实施本预案应急行动的各项费用开支,提出对实施预案单位和个人的奖惩意见。
(4)综合有关情况,起草有关文件和简报。
(5)负责应急预案实施的日常工作。
(6)完成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1.2 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指挥部成员单位要按照预案要求和各自职能分工,明确责任,抓好应急措施的落实。
(1)县委宣传部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发布和报道,加强互联网的管理监督和有害信息的封堵、删除工作,正确引导舆论。
(2)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做好粮食市场调控和供应工作,及时提出动用地方储备粮建议;负责粮食市场价格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必要时采取相关价格干预措施。
(3)县发展和改革局、工信局、商务事业发展中心按照各自职能分工,负责粮食市场应急供应工作,完善应急商品投放网络建设,组织协调应急粮食的调拨工作。
(4)县公安局指导各地依法维护粮食供应场所的治安秩序,保障道路交通运输的通畅,配合有关部门及时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
(5)县民政局负责监督检查各镇(街道)社会救助政策和救助资金的落实,承办县级生活类救助物资储备工作。
(6)县财政局负责安排、审核实施本预案所需经费,专款专用,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7)县交通运输局根据粮食应急工作的需要,负责做好交通运输调度,优先保证应急粮食运输。
(8)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根据粮食生产及市场供求情况,采取有力措施增加粮食产量,促进产需的基本平衡,防止粮食生产大起大落。
(9)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统筹各类救援力量,实施抢险救灾工作。
(10)县统计局负责统计监测与应急工作相关的粮食生产情况。
(11)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对粮食市场以及流通环节粮油食品安全的监管,依法打击粮油经营者无照经营等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负责对粮食收购者未按照规定告知、公示粮食收购价格或者收购粮食压级压价,垄断或者操纵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负责从事粮食的食品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的行为;负责粮食经营活动中扰乱市场秩序、违法交易的行为;负责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破坏计量器具精准度和伪造数据等计量违法行为的查处。
(12)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平阴县支行负责落实采购、加工、调拨、供应应急粮食所需贷款。
(13)县供电公司负责做好粮食加工企业、供应企业的用电保障。
(14)其他有关部门在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2.2 建立粮食应急联动机制
鉴于突发公共事件社会影响大,涉及面多,情况变化快,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应及时向有关方面通报情况,沟通信息。通过召开紧急联席会议、专题会议、信息快报等形式,与社会有关方面紧密联系,建立有效的应急联动机制。在本县内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时,首先要启动本县粮食应急预案。如果没有达到预期的调控效果或应急状态升级,由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提请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进行调控。市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要按照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完成各项应急任务。
3 预警监测
3.1 市场监测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建立全县粮食监测预警系统,加强对全县粮食市场供求形势的监测和预警分析,随时掌握粮食市场供求和价格动态变化情况,及时向县政府报告主要粮食品种的生产、库存、流通、消费、价格、质量等信息,为制定粮食生产、流通和消费政策措施提供依据。
3.2 应急报告
县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县工信局、县商务事业发展中心建立县粮食市场异常波动应急报告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同时向县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1)发生自然灾害,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2)发生重大传染性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等突发公共事件,引发公众恐慌,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3)其他引发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情况。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程序
出现粮食市场异常波动时,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应立即进行研究分析,迅速采取措施稳定市场。确认出现一般(Ⅲ级)粮食应急状态时,要按照县粮食应急预案的规定,立即做出应急反应,对应急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并向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4.2一般(Ⅲ级)应急响应
4.2.1 出现县级粮食应急状态时,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必须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在接到有关信息报告后,立即向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及县政府上报有关情况(最迟不超过2个小时),请示启动本预案,并采取相应措施,对应急工作做出安排部署。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必须24小时值班,及时记录并反映有关情况。
4.2.2 向县政府请示启动本预案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动用县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库存成本、销售价格。
(2)动用县级储备粮的资金安排、补贴来源。
(3)动用县级储备粮的使用安排和运输保障,如实物调拨、加工供应、市价销售、低价供给或无偿发放,以及保障运输的具体措施等。
(4)其他配套措施。
4.2.3 县政府批准启动本预案后,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按照本单位的职责,迅速落实各项应急措施。
(1)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随时掌握粮食应急状态发展情况,并迅速采取应对措施,做好应急行动部署。及时向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上级有关部门、县政府及有关县市区通报情况。必要时,报经县宣传部门同意,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统一发布相关新闻,正确引导粮食生产、供求和消费,缓解社会紧张心理。
(2)根据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安排,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县级储备粮动用计划的执行,具体落实粮食出库库点,及时上报重点运输计划,通知有关部门合理安排运输,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将粮食调拨到位,并将有关落实情况分别报送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县级储备粮实行送货制或取货制,调运费用由调入方负担。
(3)在粮食应急状态下,当县内可能出现粮食供不应求时,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应立即报告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请求援助。
(4)经县政府批准,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依法统一紧急征用粮食经营者的粮食、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并给予合理补偿。有关单位及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必要时在重点地区对粮食实行统一发放、分配和定量销售,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需要。
(5)实行价格干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县发展和改革局会同财政等部门制订价格干预措施,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6)在特定时间、特定区域,由同级政府决定下令向特定群体开仓借粮。
(7)加强粮食市场监管,依法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粮价、非法加工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粮食等违法经营行为,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
4.2.4 县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接到上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通知后,要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按照职责迅速落实应急措施。
(1)进入市级应急状态后,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应24小时监测本地区粮食市场动态,重大情况要在第一时间上报上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
(2)县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做好粮食调配、加工和供应工作,加强市场监管,维护粮食市场秩序。
(3)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迅速执行相应上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下达的各项指令。
4.3 县级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根据粮食市场出现的应急状态,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增加市场供给,平抑粮价,保证供应。必要时,应及时动用县级储备粮。如动用县级储备粮仍不能满足应急供应,确需动用市级储备粮的,由县政府提出申请,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提出动用方案,报市政府批准。
4.4 应急终止
粮食应急状态消除后,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向同级政府提出终止实施县级粮食应急预案的建议,经批准后,及时终止实施应急措施,恢复正常秩序。
5 应急保障
5.1 粮食储备
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要求,完善县粮食储备制度,保持必要的储备规模和企业周转库存,增强对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5.1.1 为应对粮食应急状态,要进一步优化县级储备粮的布局和品种结构,重点保证县驻地以及其他缺粮地区动用县级储备粮的需要。
5.1.2县人民政府严格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储备粮的有关规定,加强和充实粮食储备。根据市场需要情况以及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需要,优化储备布局和品种结构,掌握必要的应急调控粮油,确保县政府掌握必要的应急调控物资。
5.1.3 所有粮食经营企业都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要求,保持必要的粮食库存量,并承担县政府规定的最低和最高库存量任务。县发展和改革局要加强对粮食经营企业库存情况的监督检查。
5.2粮食应急保障系统
进入市级应急状态后,有关应急粮源的加工、运输及成品粮供应,在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下,市、县政府及有关部门通过市、县粮食应急网络组织实施。同时根据本县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粮食应急供应保障系统,确保粮食应急工作需要。
5.2.1 建立健全粮食应急加工网络。按照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的原则,根据粮食应急加工的需要,由县发展和改革局落实具备加工能力的粮油加工企业,作为应急加工指定企业,承担应急粮食的加工任务。
5.2.2 建立和完善粮食应急供应网络。根据城镇居民、当地驻军、部队重大军事行动和城乡救济的需要,完善粮食应急销售和发放网络。县发展和改革局要选择认定一些信誉好的国有或国有控股粮食零售网点和军供网点以及放心粮油店、商场及其他粮食零售企业,委托其承担应急粮食供应任务。
5.2.3 建立粮食应急储运网络,做好应急粮食的调运准备。根据粮食储备、加工设施、供应网点的布局,科学规划,设立应急粮食调运的“绿色通道”,提前确定好运输线路、储存地点、运输工具等,确保应急粮食运输。进入应急状态后,对应急粮食要优先安排计划、优先运输,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确保应急粮食运输畅通。
5.2.4 县发展和改革局应当与应急指定加工和供应企业签订书面协定,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并随时掌握这些企业的动态。应急加工和供应指定企业名单,要分别报县及市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指定的应急加工和供应企业必须服从统一安排和调度,保证应急粮食的重点加工和供应。
5.3 应急设施建设和维护
县政府要增加投入,加强县驻地及其他重点乡(镇)粮食加工、供应和储运等应急设施的建设、维护工作,确保应急工作的需要。
5.4 通信保障
参与粮食应急工作的县政府有关部门,要分别向市和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提供准确有效的通信联络方式,并要及时更新,保证通信畅通。
5.5 培训演练
县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预案的学习培训,并结合日常工作进行演练,尽快形成一支熟悉日常业务管理,能够应对各种突发公共事件的训练有素的专业化队伍,保障各项应急措施的贯彻落实。
6 后期处置
6.1 评估和改进
县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及时对应急处理的效果进行评估、总结,对应急预案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要研究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粮食应急预案。
6.2 应急经费和清算
6.2.1 财政部门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对应急动用地方储备粮发生的价差、贷款利息和费用开支,进行审核后,及时进行清算。
6.2.2 审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实施预案的各项支出及时组织审计。
6.2.3 对应急动用的地方储备粮占用的贷款,由农业发展银行平阴县支行与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及时清算、收回贷款。
6.2.4 县政府要按照“经济补偿、分级负责”的原则,对征用企业周转库存、民粮和农民因恢复粮食生产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按事权责任负担补偿。
6.3 应急能力恢复
根据应急状态下对粮食的需要和动用等情况,及时采取促进粮食生产、增加粮食收购或适当进口等措施,补充地方储备粮食库存及商品粮库存,恢复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能力。
6.4 奖励和处罚
6.4.1 对参加应急工作的人员,应当给予适当的通信、加班等补助。对有下列突出表现的单位或个人,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任务的;
(2)对应急工作提出重要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3)及时提供应急粮食或节约经费开支,成绩显著的;
(4)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6.4.2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1)不按照本预案规定和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求采取应急措施的;
(2)在粮食销售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秩序的;
(3)拒不执行粮食应急指令,指定加工企业和销售网点不接受粮食加工和供应任务的,不按指定供应方式供应或擅自提价的;
(4)有特定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应急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
(5)粮食储备或粮食经营企业的库存量未达到规定水平,影响应急使用的;
(6)对粮食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7 附则
7.1 本预案由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7.2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