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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平阴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我县城区居民供热价格的通知
11370124004209645F/2025-6695599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平发改字〔2025〕54号
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5-08-13
2025-08-14
有效

平阴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我县城区居民供热价格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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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阴县发展和改革局

关于我县城区居民供热价格的通知

平发改字〔2025〕54号


济南和平新能源有限公司:

为建立和完善供热价格管理机制,保持供热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促进城区集中供热事业的健康发展,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我县供暖价格通知如下:

一、供热分类、价格

1.居民住宅,中小学校、托幼园所、养老服务场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建筑面积每季每平方米20元。

2.非居民供热:按建筑面积每季每平方米26元。

二、供热时间

供热时间自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止,供热期120天。供热时间可根据季节气候变化适当延长。供热期内为连续24小时不间断供热,热用户室内温度不得低于18℃。

三、计价面积

按照平阴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下发的不动产证(房产证)标示的建筑面积计收,有异议的以实际测量为准。

四、优惠价格政策

对持有《最低生活保障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或《特困职工优待证》的居民家庭采暖价格,按建筑面积每季每平方米17元的价格收取。

五、执行时间

本通知价格为试行价格,试行期一年,自2025年供热季起执行。

供热企业要进一步加强经营管理,努力降低成本,消化成本增加因素,提高效率,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为广大用户提供高质量的服务,严格执行收费公示有关规定。 

 

                平阴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5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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