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阅读 关怀版 返回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政策问答】《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新旧通告有哪些变化?
11370124004209020U/2023-6492454
县政府办公室
2023-01-08

【政策问答】《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新旧通告有哪些变化?

字号:

打印整页 打印内容 分享

答:在原《平阴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基础上,新通告修改了如下内容:一是将“本县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东至济菏高速,北至新220国道,南至105国道、S329省道交叉范围内的区域)和各镇政府驻地。”修改为“本县下列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县城主城区(东至济菏高速,西至220国道、南至341国道、北至220国道范围内的区域)。”二是将“上述区域之外的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一)机关办公场所;(二)文物保护单位;(三)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高速公路、隧道、立交桥等交通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四)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六)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福利院、敬老院;(七)山林等重点防火区,大中型水库管理区;(八)商场、集贸市场、风景名胜区、公园、室内公共娱乐场所、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九)高层建筑物、地下建筑物、在建高层建筑物施工现场。各镇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划定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并向社会公布。”修改为“上述区域之外的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一)机关办公场所;(二)文物保护单位;(三)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高速公路、隧道、立交桥等交通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四)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六)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福利院、敬老院;(七)山林等重点防火区,大中型水库管理区;(八)商场、集贸市场、风景名胜区、公园、室内公共娱乐场所、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九)高层建筑物、地下建筑物、在建高层建筑物施工现场。各镇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划定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并向社会公布。前款所列场所应当设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统一警示标识、并做好安全提示和防范工作。”三是增加了“每年农历腊月二十三、除夕至正月初五、正月十五,允许在上述禁放区域外燃放烟花爆竹。”四是确定了“本通告自2023年1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其他内容不变。将原主城区和镇政府驻地全域禁放修改为每年农历腊月二十三、除夕至正月初五、正月十五,允许在上述禁放区域外燃放烟花爆竹,主要就是根据居民对于传统喜庆节日的烟花爆竹燃放需求,延续我们自古以来春节放鞭炮的习俗,适当缓解平时的压力,更好地烘托节日的欢乐气氛。

扫码使用手机浏览本页内容

单位概况

县政府办公室

2142

信息发布总数

73

点击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