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问答】《平阴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本次修改的主要亮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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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一是对征收实施单位作出重大调整。由原来的县更新中心负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调整为由镇街负责。此处的修改将国有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的职责进行了合并,使征收工作更加便于统筹管理,提高工作效率。
二是引入第三方机构开展征收补偿。将社会力量纳入国家征收队伍中,一方面可以加强对公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建立政府与被征收群众之间利益平衡的平台;另一方面可以减轻政府与被征收群众的直接冲突,可以充分利用第三方机构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处理征收问题,使征收工作更加规范。第三方机构介于其身份的中立性,更易得到各方的接受,更有利于促进“和谐征收”和城市建设的发展。
三是对未登记建筑认定为合法建筑的处理作出修改。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中,房屋合法性认定是至关重要的一个环节。被征收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 依据有效权属证明记载或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认定为准。对于未登记建筑,即未取得权属登记证明的建筑或有相关权属证明、但记载内容不齐全或不一致的建筑,经过认定程序认定为合法建筑的,可按照合法建筑予以补偿,考虑其形成原因复杂,补办相关证件存在一定难度或者无法补办,需补交未登记建筑相关税费后进行补偿。补偿的比例根据项目以及房屋的具体情况在征收补偿方案中确定。
四是对公房承租单位出现特殊情形如何对公房承租人进行补偿作出规定。在实践操作过程中,存在建房企业出现破产等特殊情形以后,建房单位不配合,导致原建房单位职工权益得不到保障的情形。职工基于原建房单位的劳动关系,在当时的政策背景下由原建房单位安排居住,建房企业破产等特殊情形出现时未对职工的居住问题等作出处理,在遇有国家征收时,职工有权要求基于其职工身份进行安置。因此修改稿增加了“建房单位破产,或者建房单位因改制、兼并、重组、收购等原因转移单位自建住宅所有权的,对使用房屋的建房单位职工按公房承租人给予补偿安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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