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阴县副县长、公安局局长陈剑带头解读《平阴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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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剑同志负责公安、司法、民政、退役军人、信访等方面工作。分管县司法局、县民政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信访局。主持县公安局工作。
2023年1月7日,平阴县人民政府印发《平阴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平阴县副县长、公安局局长陈剑同志现将文件解读如下:
2023年是全县实行烟花爆竹禁放第六年,平阴县人民政府平政发[2017]8号《平阴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按照《济南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要求,需对我县禁放区域及时间重新进行划定,并向社会进行公布。
2023年1月4日,在县政府二楼217会议室召开全县烟花爆竹禁放座谈会,县委副书记、县长潘建军主持会议,副县长、公安局局长陈剑同志、榆山、锦水街道主任、各乡镇镇长、宣传部、县公安局、应急局、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局及城管局负责人参加座谈会,就烟花爆竹禁放相关问题进行了座谈讨论,在平政发[2017]8号《平阴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的基础上,制定了《平阴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根据居民对于传统节日的喜庆需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在原有基础上,通告修改了如下内容:一是将“一、本县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东至济菏高速,北至新220国道,南至105国道、S329省道交叉范围内的区域)和各镇政府驻地。”修改为“一、本县下列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县城主城区(东至济菏高速,西至220国道、南至341国道、北至220国道范围内的区域)。”二是将“二、上述区域之外的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一)机关办公场所;(二)文物保护单位;(三)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高速公路、隧道、立交桥等交通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四)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六)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福利院、敬老院;(七)山林等重点防火区,大中型水库管理区;(八)商场、集贸市场、风景名胜区、公园、室内公共娱乐场所、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九)高层建筑物、地下建筑物、在建高层建筑物施工现场。各镇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划定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并向社会公布。”修改为“二、上述区域之外的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一)机关办公场所;(二)文物保护单位;(三)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高速公路、隧道、立交桥等交通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四)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六)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福利院、敬老院;(七)山林等重点防火区,大中型水库管理区;(八)商场、集贸市场、风景名胜区、公园、室内公共娱乐场所、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九)高层建筑物、地下建筑物、在建高层建筑物施工现场。各镇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划定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并向社会公布。前款所列场所应当设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统一警示标识、并做好安全提示和防范工作。”三是增加了“每年农历腊月二十三、除夕至正月初五、正月十五,允许在上述禁放区域外燃放烟花爆竹。”四是确定了“本通告自2023年1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其他内容不变。
对于下一步烟花爆竹禁放工作的落实,我们将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强化组织领导,推动烟花爆竹禁放工作落实。县政府常务会专题研究烟花爆竹禁放工作,政府办公室按照上级部署,成立禁放工作领导小组,确保责任明确、落实到位。构建县、镇(街道)、社区(村居)三级禁放管控网络,并按要求落实了管控力量,警力和网格员充足到位。二是强化宣传发动,营造舆论氛围。通过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宣传,保持严管严控烟花爆竹的舆论导向,认真做好走访入户宣传,组织集中宣传,社会面宣传,以及专项宣传。 三是强化全民动员,创新管控措施。形成“党委领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群防群治”的禁放格局,细化责任分工,严格巡逻管控,开展专项督查,强化安全监管,文明理性执法。
解读机构及咨询方式
解读机构:平阴县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咨询电话:0531-85088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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