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阴县城市更新服务中心主要负责人翟永胜带头解读 《平阴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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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永胜,男,汉族,中共党员,现任平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成员、平阴县城市更新服务中心主任、党组书记,负责县城市更新服务中心全面工作。
平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成员、平阴县城市更新服务中心主任、党组书记翟永胜带头解读《平阴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2017年,我县出台《平阴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与补助办法》(以下简称《县办法》),经多次修改,至今已执行了6年有余,《县办法》的颁布实施,曾经为规范我县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起到了很好的指导作用,大大推进了城市建设发展的进程。但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旧办法无法妥善解决新问题。为进一步规范平阴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行为,保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依法有序开展,《县办法》部分条款的修改,势在必行、迫在眉睫。
《县办法》此次修改,主要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平阴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和补助奖励办法》(平政字〔2021〕12号)、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济政办发2013〔20〕号)、《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济南市政府令2013年第248号)。
本次我们在总结以往实际工作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对正文部分条款作了修改补充,既增加了以往项目中的成功经验,同时也修改了与现实工作不相适应的条款。
(一)明确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他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单位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将国有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进行统一,有利于征收工作的统筹推进。
(二)明确具有房屋征收工作经验的第三方机构可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第三方机构作为政府与被征收群众利益的中立方,有利于与被征收群众沟通,同时,第三方机构的专业知识也能为解决征收疑难问题提供专业指导。在工作中较行政机关更易于利益各方接受。
(三)增加建房单位出现特殊情形,原建房单位职工权益得不到保障的处理规定。原建房单位职工对建房单位生产建设作出一定贡献,根据建房单位的安排,获取居住权。在建房单位出现破产、改制、兼并、重组、收购等特殊情形时,为了保障原建房单位职工的合法权益,理应在未处理住房问题的前提下对原建房单位职工进行安置补偿。
(四)明确公房承租人、公房承租人及其配偶均去世时如何进行补偿安置。此次修改增加了公房承租人一方去世如何进行补偿的情况,是实践操作有据可依。同时也考虑了继承人家庭无其他房产的情形,在实践操作层面,一是保障了继承人家庭的居住权益,二是有利于化解继承人家庭对征收工作的对抗情形,有利于工作开展。
(五)从现实角度出发,对未登记建筑认定为合法建筑的处理作出修改。将“按照未登记房屋补偿价值的95%支付补偿款”修改为“在未登记房屋补偿价值中扣除办理产权证的相应税费后支付补偿款”,原因有以下几个:一是合法建筑办理产权证件需缴纳相应税费;二是未登记建筑形成原因复杂,现实中补办程序复杂或者无法补办。修改后的规定更加合理,具有灵活性。
经过此次修改,将进一步规范我县新形势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行为,确保征收补偿工作有序开展、有法可依,妥善解决新问题、新情况。
解读单位:平阴县城市更新服务中心
咨询科室:征地一科
咨询电话:0531-8788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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