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阴县自然资源局局长带头解读《平阴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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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级要求和加快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助力乡村振兴,近日起草了《平阴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方案》),现将相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方案》起草的背景是什么?
为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行为,保障农民合法权益,构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释放农村沉睡资产,与国有土地同权同价,壮大集体经济组织经济,助力乡村振兴。
二、《方案》起草的必要性是什么?
随着城镇国有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村集体土地特别是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权价值和资产价值越来越显现,交易活动越来越频繁,这也就形成了集体土地入市。在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上,集体土地应有与国有土地相同的入市规则。规定集体土地入市的交易规则和市场秩序是政府的责任。因此,应制定相应的文件,既解决不能征收还必须使用土地的现实,还要规范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
三、《方案》起草的政策依据是什么?
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平阴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暂行办法》。
四、《方案》起草主要内容是什么?
(一)概念界定。《办法》所称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是指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和经济开发区管辖范围外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该集体建设用地需具备下列条件: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经依法批准并已依法登记发证;未被司法机关、行政机关限制权利;界址清楚、面积准确,没有权属争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入市的范围、途径、条件。凡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的集体建设用地,均可纳入入市交易范围,住宅用地暂不纳入范围,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入市规模。对历史形成零星分散的存量集体建设用地,允许在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统一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后,重新划分宗地并调整产权归属后,按照新的规划条件确定入市范围,办理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用手续,并依法履行耕地占补平衡义务。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产权明晰,已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未被司法机关查封或行政机关限制土地权利;
2.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相关要求;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使用标准、生态环境保护等政策及标准要求;
3.具备必要的通路、通水、通电、土地平整等开发建设条件,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4.宗地上的建(构)筑物和附属设施权属明晰,未被司法机关依法查封或以其他方式限制权利。
(三)入市的主体、方式。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经济组织讨论决定,由代表其行使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负责入市工作。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分别属于两个以上农村集体所有的,由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镇(街道)农民集体所有的,由镇(街道)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可以作为入市的实施主体;尚未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可以通过授权或者委托其他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代理实施入市。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按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有偿使用方式入市,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年限,最高年限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
(四)入市程序。入市准备、方案制定;入市方案审核;发布出让公告;土地招标、拍卖、挂牌过;成交公示;签订出让合同;办理不动产登记。
(五)土地收益分配。集体建设经营性用地取得的土地收益,应当主要归集体建设用地所有人,县财政参照国有建设用地扣除土地补偿费、地上物和青苗补偿费、社保费、新增费、耕地开垦费和耕地占用税等各种必要的税费后,剩余部分的土地增值收益工业、仓储不再收取,商业按50%收取收益调节金,为提高镇(街道)积极性,考虑是否有部分收益归镇(街道)。集体建设用地所有人的土地收益应纳入本集体资产统一管理,主要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社会保障安排和村内公益设施建设,不得挪作他用。其收取和使用情况,应当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开,接受监督。
(六)其他规定。集体建设用地入市后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样可以转让、出租和抵押,到期后可申请续期;到期后不再续期的,或因公共利益收回的,按照双方约定给予相应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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