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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文字解读《平阴县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方案》
11370124004209020U/2025-6693423
县政府办公室
2025-11-26

文字解读《平阴县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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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背景

噪声污染防治与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密不可分,它是保障基本民生福祉的重要方面,也是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不可或缺的一环。近年来,随着我县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各类建设活动日益频繁,居民对安静生活环境的诉求愈发强烈,噪声投诉量呈上升趋势。

2022年6月,新修订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明确规定将以用于居住、科学研究、医疗卫生、文化教育、机关团体办公、社会福利等的建筑物为主的区域,划定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2023年1月,《“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明确指出结合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规划、噪声敏感建筑物布局等,开展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工作。《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推动开展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和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鲁环便函〔2025〕865号要求济南市应于2025年年底前组织并指导各区县完成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工作。

依据以上文件,平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平阴县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方案》。

二、决策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济南市声环境功能区划方案》(济政办字〔2023〕41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平阴实际,制定本方案。

三、出台目的

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划分与管理,旨在顺应人民群众对宁静宜居生活的向往,减少噪声对居民生活的干扰,提高城市宜居生活水平。通过明确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范围和管理要求,有针对性地加强对各类噪声源的管控,为相关部门的执法和管理提供有力依据,切实增强保护实效,提升城市环境管理的精细化水平,能够引导城市建设和产业布局更加科学合理,避免噪声污染对城市功能区的不良影响,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四、重要举措

一是明确了本次划分的法律及标准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17)相关技术规范标准及济南市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和声环境功能区划方案。

二是明确了噪声敏感建筑物和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将以居住、社会福利、文教卫生、科研办公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为主的区域,划定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强化噪声污染防治。

三是本次划分坚持与声环境功能区有效衔接、以城市建设现状为基础、以适应改善声环境质量的需求的原则。以平阴县声环境功能区划划分为基础,划定范围位于1类和2类声功能区内,剔除商业金融、集市贸易、湖库、公园、绿地、空地等非敏感建筑物(商住一体的沿街底商除外),按照单个区域面积不少于0.1平方公里的方法,利用行政边界、交通干线、自然地形等作为边界。

四是本次划分面积共计6.92平方公里,有26块区域划为敏感建筑物集中区,面积在我县1、2类声功能区中占比33.62%。

五是明确了相关管理规定。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周边存在的一定规模的施工工地,施工期间按照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相关要求进行管理;相邻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之间新增的噪声敏感建筑物自动纳入相邻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管理;噪声敏感建筑物拆除后,新建筑物若非敏感建筑物,则该建筑物自动退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管理范围;在非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存在的施工工地,若该工地紧邻敏感建筑物,则该工地视同为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施工并执行相关管理要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执行所处声环境功能区的环境质量要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及市政府关于噪声法部分条款部门职责分工清单落实监管职责。

五、保障措施

对于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的噪声污染问题,居民可向物业服务企业、社区居委会反映,协调解决;或者拨打12345市民热线或生态环境、住建、城管、公安等相关部门专线投诉。

例如: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居民楼住户或楼下商铺夜间装修(位于1类声环境功能区22时至次日6时之间产生噪声超过45分贝、位于2类声环境功能区22时至次日6时之间产生噪声超过50分贝)、音乐扰民及广场舞未遵守公共场所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扰民等情况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规定,可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及时劝阻、调解;劝阻、调解无效的,居民可向负有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县公安局报告或者投诉,由县公安局依法处理。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的,可向县城管局报告或者投诉,由县城管局依法处理。

对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作业的建设单位,未设置噪声自动监测系统并与监督管理部门联网的,未按照规定制定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未公告附近居民的,可以向生态环境局报告或者投诉,由生态环境局依法处理。

六、解读机构及联系方式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平阴分局

联系电话:0531-87880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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