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平阴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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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背景
《平阴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2023年、2024年,连续两年对《通告》部分条款进行调整修改后继续沿用,目前,《通告》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目前实施的《通告》,禁放区域过于扩大,不符合上级有关要求,不利于环保及安全管控,需进一步优化调整,以适应当前的禁放形势。
二、决策依据
根据《济南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第五条规定,本市下列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一)济南绕城高速公路环线以内;(二)长清区、章丘区、济阳区、莱芜区、钢城区、平阴县、商河县的城区范围内的区域。具体区域由县(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三、出台目的
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改善大气环境空气质量,控制噪声污染,改善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居住环境,营造文明和谐的社会风气。
四、重要举措
一是起草单位县公安局多次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召开烟花爆竹禁放征集意见会议,对今年烟花爆竹禁放政策进行多方位全时空调度,广泛征集各方面意见建议,在《通告》第一部分确定了本县下列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东至新105国道,西至新220国道、北至新220国道、南至341国道范围内的区域。
二是《通告》第二部分着重强调了九种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并且这九种场所应当设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统一警示标识,并做好安全提示和防范工作。
三是由于燃放烟花爆竹对我县空气质量带来的负面影响日益凸显,出于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控制噪声污染,改善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居住环境,营造文明和谐的社会风气,故《通告》第四部分增加了,在重污染天气期间,平阴县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四是为保持烟花爆竹禁放政策的一致性,基于《济南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第十条之规定,《通告》第五部分规定,遇有重大公共庆典,需要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主办单位按照《济南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规定的程序报请批准。
五是为保持烟花爆竹禁放政策在相对一个时期内的延续性及稳定性,《通告》最后部分规定了有效期自2025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五、行政执法事项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在重污染天气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济南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燃放烟花爆竹引起火灾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六、新老政策修订
一是将“一、本县下列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榆山街道、锦水街道及安城镇全部区域”修改为“一、本县下列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东至新105国道,西至新220国道、北至新220国道、南至341国道范围内的区域。”
二是在第二条第二款:“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修改为“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
三是将“四、遇有重大公共庆典,需要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经县政府决定,主办单位应当依法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获得许可的,由县政府发布公告。
修改为“五、遇有重大公共庆典,需要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主办单位按照《济南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的程序报请批准。”
四是增加了“四、重污染天气期间,平阴县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五是确定了“本通告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通告执行期间,遇有国家、省、市政策调整,按照新政策、新规定执行。”其他内容未作调整。
七、服务事项
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咨询:
1、拨打咨询电话0531-805088090咨询。
2、致信平阴县公安局函询。邮寄地址:平阴县函山路2号平阴县公安局治安警察大队;联系人:权德生,邮编250400。
3、到平阴县公安局治安警察大队当面咨询。办公时间:8:30-12:30;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八、解读机构及咨询方式
解读机构:平阴县公安局治安警察大队
具体联系人:权德生
咨询电话:0531-85088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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