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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平阴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11370124004209020U/2023-6395943
县政府办公室
2023-01-08

文字解读:《平阴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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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背景

2017年8月25日济南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济南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2017年9月30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公布,该规定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平阴县人民政府平政发[2017]8号《平阴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按照《济南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要求,需对我县禁放区域及时间重新进行划定,并向社会进行公布。

二、决策依据

《平阴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主要依据《济南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划定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并向社会公布。参照其他地区做法,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

三、出台目的
      出台《通告》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绿色发展理念的具体举措,也是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发生,改善大气环境空气质量,控制噪声污染,改善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居住环境,深入推进文明城市创建,营造文明和谐的社会风气。

四、《通告》的主要内容

一是将“一、本县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东至济菏高速,北至新220国道,南至105国道、S329省道交叉范围内的区域)和各镇政府驻地。”修改为“一、本县下列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县城主城区(东至济菏高速,西至220国道、南至341国道、北至220国道范围内的区域)。”

二是将“二、上述区域之外的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一)机关办公场所;(二)文物保护单位;(三)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高速公路、隧道、立交桥等交通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四)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六)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福利院、敬老院;(七)山林等重点防火区,大中型水库管理区;(八)商场、集贸市场、风景名胜区、公园、室内公共娱乐场所、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九)高层建筑物、地下建筑物、在建高层建筑物施工现场。各镇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划定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并向社会公布。”修改为“二、上述区域之外的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一)机关办公场所;(二)文物保护单位;(三)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高速公路、隧道、立交桥等交通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四)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六)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福利院、敬老院;(七)山林等重点防火区,大中型水库管理区;(八)商场、集贸市场、风景名胜区、公园、室内公共娱乐场所、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九)高层建筑物、地下建筑物、在建高层建筑物施工现场。各镇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划定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并向社会公布。前款所列场所应当设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统一警示标识、并做好安全提示和防范工作。”

三是增加了“每年农历腊月二十三、除夕至正月初五、正月十五,允许在上述禁放区域外燃放烟花爆竹。”

四是确定了“本通告自2023年1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其他内容不变。

五、重要举措

一是强化组织领导,推动烟花爆竹禁放工作落实。县政府常务会专题研究烟花爆竹禁放工作,政府办公室按照上级部署,成立禁放工作领导小组,确保责任明确、落实到位。构建县、镇(街道)、社区(村居)三级禁放管控网络,并按要求落实了管控力量,警力和网格员充足到位。

二是强化宣传发动,营造舆论氛围。通过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宣传,保持严管严控烟花爆竹的舆论导向,认真做好走访入户宣传,组织集中宣传,社会面宣传,以及专项宣传。

三是强化全民动员,创新管控措施。形成“党委领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群防群治”的禁放格局,细化责任分工,严格巡逻管控,开展专项督查,强化安全监管,文明理性执法。

六、新老政策修订

在原《平阴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基础上,新通告修改了如下内容:一是“本县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东至济菏高速,北至新220国道,南至105国道、S329省道交叉范围内的区域)和各镇政府驻地。”修改为“本县下列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县城主城区(东至济菏高速,西至220国道、南至341国道、北至220国道范围内的区域)。”二是“上述区域之外的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一)机关办公场所;(二)文物保护单位;(三)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高速公路、隧道、立交桥等交通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四)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六)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福利院、敬老院;(七)山林等重点防火区,大中型水库管理区;(八)商场、集贸市场、风景名胜区、公园、室内公共娱乐场所、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九)高层建筑物、地下建筑物、在建高层建筑物施工现场。各镇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划定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并向社会公布。”修改为“上述区域之外的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一)机关办公场所;(二)文物保护单位;(三)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高速公路、隧道、立交桥等交通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四)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六)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福利院、敬老院;(七)山林等重点防火区,大中型水库管理区;(八)商场、集贸市场、风景名胜区、公园、室内公共娱乐场所、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九)高层建筑物、地下建筑物、在建高层建筑物施工现场。各镇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划定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并向社会公布。前款所列场所应当设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统一警示标识、并做好安全提示和防范工作。”三是增加了“每年农历腊月二十三、除夕至正月初五、正月十五,允许在上述禁放区域外燃放烟花爆竹。”四是确定了“本通告自2023年1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其他内容不变。将原主城区和镇政府驻地全域禁放修改为每年农历腊月二十三、除夕至正月初五、正月十五,允许在上述禁放区域外燃放烟花爆竹,主要就是根据居民对于传统喜庆节日的烟花爆竹燃放需求,延续我们自古以来春节放鞭炮的习俗,适当缓解平时的压力,更好地烘托节日的欢乐气氛。

七、解读机构及咨询方式

解读机构:平阴县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咨询方式:0531-85088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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