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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平阴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11370124004209020U/2023-6390591
县政府办公室
2023-03-26

文字解读:《平阴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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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我县现行的《平阴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和补助奖励办法》(平政字〔2021〕12号,以下简称12号文)于2021年4月17日进行第一次修改。随着我县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不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现行政策存在一些不足,个别规定无法适应县国有土地上房屋转征收工作的需要。为切实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上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县更新中心对12号文进行了部分调整修改,形成《平阴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以下简称《县办法》)。

二、决策依据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2.《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济南市政府令2013年第248号)

3.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济政办发2013〔20〕号)

4.《平阴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和补助奖励办法》(平政字〔2021〕12号)

三、出台目的

解决在征收实践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弥补现行政策的不足,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程序。

四、重要举措

(一)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划分。

将12号文第二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我县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县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我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县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不以营利为目的单位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新增部分内容并修改为《县办法》第二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我县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简称县房屋征收部门),县城市更新服务中心负责推进我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统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政策、整理汇总上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项目信息、协调有关部门做好项目服务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他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单位是我县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我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该条款修改了县更新中心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的职责范围,统一了国有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征收实施主体,有利于职责分工、及时协调,提高征收工作效率。

(二)引入第三方机构开展具体服务工作。

增加一条作为《县办法》第三条:“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可以委托具有房屋征收业务经验的单位开展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服务工作,所需工作经费列入房屋征收成本。”该条借鉴自《诸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四条第一款。

做此规定,一是减轻了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群众的直接冲突,二是能够充分利用第三方机构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处理征收问题,使征收工作更加规范。

(三)对公房承租单位出现特殊情形如何对公房承租人进行补偿作出规定。

增加“建房单位破产,或者建房单位因改制、兼并、重组、收购等原因转移单位自建住宅所有权的,对使用房屋的建房单位职工按公房承租人给予补偿安置”作为《县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

在实践操作过程中,存在建房企业出现破产等特殊情形以后,遇征收拆迁原建房单位职工权益得不到保障的情形。职工基于原建房单位安排居住,建房企业破产等特殊情形出现时未处理住房问题,职工有权要求安置。鉴于此,本次修改增加该条款。

(四)对公房承租人以及公房承租人及其配偶均去世的情况如何进行补偿规定更加明确、全面。

将12号文第十二条第一款“符合房改购房条件的公房承租人及其配偶均去世,经被征收人同意后,按规定比例给予继承人货币补偿,但不享受最低套型面积标准保障”修改为《县办法》第十三条“符合房改购房条件的公房承租人去世的,补偿安置配偶。公房承租人及配偶均去世的,其继承人享受补偿安置政策,但不享受最低面积补偿标准保障”。

此处修改,一是增加了公房承租人一方去世的补偿情况,较原规定更为全面。在实际工作中,公房承租人一方去世的情形不在少数,在操作上我县的实际做法也是将其配偶作为补偿安置的对象进行安置。为使实际工作有据可依,有必要在《县办法》中作出上述明确规定。二是公房承租人及其配偶均去世的,原规定仅对继承人进行货币补偿,但在实践中不排除其继承人家庭无其他房产的情况,如无视其继承人的住房需求,则无法顺利完成公房的动迁工作。同时,结合《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享受最低面积保障标准的主体是被征收人或者公房承租人,本条规定继承人不享受最低面积补偿标准保障符合上述规定。

(五)对未登记建筑认定为合法建筑的处理作出修改。

将12号文第十三条“未登记房屋认定为合法建筑的,按照未登记房屋补偿价值的95%支付补偿款(公有房屋除外)”修改为《县办法》第十四条“未登记房屋认定为合法建筑的,在未登记房屋补偿价值中扣除办理产权证的相应税费后支付补偿款。具体扣除比例根据各征收项目实际情况在征收补偿方案中确定”。

此处修改主要考虑,一是原规定“按照未登记房屋补偿价值的95%支付补偿款”缺少法律依据;二是认定为合法建筑的未登记房屋系产权登记手续不完善的房屋,其形成原因复杂,在实践中补办相关手续也相对复杂,从易于操作的角度出发,本次在规范性文件中规定“在未登记房屋补偿价值中扣除办理产权证的相应税费后支付补偿款”。因不同类型的房产所缴纳的税费标准不一致,作出了“具体扣除比例根据各征收项目实际情况在征收补偿方案中确定”的规定。

五、关于施行日期的说明

规定了《县办法》的施行日期和有效期:“本办法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3月31日。”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238号)第五十三规定:“规范性文件应当载明有效期和施行日期。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3年至5年;......规范性文件施行日期与公布日期的间隔不得少于30日。但是,规范性文件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影响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执行,或者不利于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鉴于我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紧迫,需要《县办法》提供支撑和依据,且《县办法》的施行关系着被征收人群体利益的保障,因此《县办法》需公布后立即施行。

六、关键词诠释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指县政府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征收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并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的行为。

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

货币补偿:是指在房屋征收补偿中,按照规定的补偿标准,以货币结算的方式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

房屋产权调换:是指在房屋征收补偿中,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与被征收房屋进行调换,计算价格结清差价后,由被征收人拥有调换安置反诬所有权的补偿形式。

七、新老政策修订

12号文中未涉及征收工作中如建房企业出现破产等特殊情形,原建房单位职工权益如何保障。此次修改,增加了征收拆迁过程中如遇建房单位出现破产、改制、兼并、重组、收购等特殊情形,对原建房单位职工进行安置补偿的规定。

总体来说,《县办法》是对12号文的进一步完善,既补充增加了以往的实践经验,又修改了与现实工作不相适应的条款。

八、解读机构及咨询方式

解读人:平阴县城市更新服务中心  潘晓敏

咨询电话:0531-8788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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