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平阴县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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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平阴县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必要性
我县目前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是按照省物价局、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于2008年8月26日联合下发的《关于济南等三市调整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价费发[2008]178号)执行的。为更好的落实执行178号文件,根据我县实际,相继出台了《关于规范征地补偿工作严厉打击抢栽抢种抢建违法行为的通知》(平政字〔2012〕70号)、《关于加强土地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平政发〔2011〕17号)等相关文件。在实施征地过程中具体做法是:首先做好委托清点单位。根据我县近年来征地实际情况,拟征收地块的地上附着物价格标准清点认定大体分为两种一是拟落地项目属镇街的,由镇街委托物价局认证中心开展清点工作,并出具认证报告;二是拟落地项目属县级的由园区、平台、指挥部、或国土局委托物价局认证中心开展清点工作,并出具认证报告。其次,国土、财政部门对认证报告予以审核确认。最后由财政部门依据被征地镇街、村居、农民认可的认证报告拨付地上附着物补偿,国土部门实施征地。近年来在按照178文件执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过程中不断地出现诸多问题,一是178号文件是2008年批准实施的,到目前已经执行了7年,在征地过程中被征地农民及村集体经济组织不断反映提出修订标准的要求。二是原178号文件对目前常见的农业种植作物如核桃、玫瑰花等均为纳入其中,在实际补偿兑付过程中因无文可依,不利于操作。三是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中迁坟项的补偿标准成了近年来征地过程中最突出的问题,原178号文件的标准大部分被征地农民不认同,物件部门难以突破,镇街工作难以推进,被征地农民强烈要求调整。
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征地年产值和补偿标准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51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深化价格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4〕40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省、市物价、国土部门有关要求,此次制定《平阴县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为有效化解被征用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中的矛盾,保障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合法权益合法权益,促进和谐征地,推动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平阴县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制定的主要依据和起草过程
该标准的制定主要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征地年产值和补偿标准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5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深化价格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4〕40号)、《关于济南等三市调整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价费发[2008]178号)《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济政办发【2015】1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按照省、市物价、国土部门意见县国土局做好牵头协调工作,多部门形成合力、共推共进,3月27日我局联合相关部门人员到章丘局调研学习,3、4月先后两次会同法制、财政、物价等相关部门专题研究标准调整事项,充分听取各部门的指导意见,按照实事求是,公开公平,科学、准确、易操作的总体要求,经过反复研究、推敲修改、协调,最终形成了目前这个《标准(草案)》。
按照《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济政办发【2015】16号)“各县(市)可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在与周边相邻地市衔接的基础上,自行制定补偿标准,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的要求,我县拟定的平阴县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草案),经市国土资源局会审,市政府于2016年2月19日批准同意我县拟定的该标准。(批复字第70号《关于办字698号办理意见的报告》)
三、《平阴县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主要内容
该标准内容共涉及房屋、迁坟、果树等20项、69个类别的认定依据及计算、测算补偿标准;明确了果树、玫瑰花等合理种植标准;对过渡安置费和搬家费补偿标准、青苗补偿标准作出说明,对于难以参照的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可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或认证。与原178号文件相比:一是增加玫瑰花、核桃树(以上两种为我县特色种植作物,原178号文件不涉及),二是迁坟上限提高至1000元/座,三是明确对地下管线及变压器等不在此标准的地上物,难以参照不易确定作物补偿标准的,可委托相关有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或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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